近日
恩陽區法院審結一起搶劫、強姦案
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7年
並處罰金5萬元
剝奪政治權利2年
經審理查明:
2018年4月25日11時許,被告人陳某在巴城東華賓館附近,搭乘被害人牟某駕駛的轎車,到恩陽區玉山鎮家中,陳某以隨身攜帶的刀具和語言相威脅,要求牟某拿出2萬元現金未果。後陳某強行與牟某發生性關係,並搶走牟某現金400元、手機、銀行卡,強行獲知被害人的手機開機密碼及微信支付密碼、銀行卡密碼,並通過微信給自己轉賬7300元。之後,陳某駕駛牟某的轎車到玉山鎮街道,從銀行取走7000元現金後逃逸。
經認定,牟某被搶手機及汽車共計價值87952元。4月25日23時40分,陳某在棉江路(綿陽市至江油市)紅巖電站路段被綿陽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隊民警抓獲。
法院另查明
被告人陳某此前因兩次犯故意傷害罪
共執行有期徒刑9年6個月
2015年12月4日刑滿釋放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脅迫手段強行搶走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搶劫罪;採用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應依法數罪併罰。被告人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從重處罰;決定對被告人陳某從重處罰,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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