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8 酒店換了老闆 欠款誰來償還

酒店換了老闆 欠款誰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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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换了老板 欠款谁来偿还

為酒店供應價值20多萬元的煤炭,催要欠款時發現酒店已經轉讓。無奈之下將相關人員告上法庭,法院判決接手後的酒店負責人償還貨款,之前的飯店老闆對貨款及利息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014年2月至3月,新野縣的吳某多次為該縣某快捷酒店供應煤炭,隨後向酒店催要20多萬元煤炭款時,才得知酒店已轉讓,換了老闆。現在的酒店負責人鮑某稱,接手該酒店時有約定:以前的債務由原負責人承擔。吳某隻好將某快捷酒店、該酒店原投資人陶某、為該酒店送煤時的經辦人趙某訴至法院。

酒店换了老板 欠款谁来偿还

法院審理後認為,合法的買賣關係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新野縣某快捷酒店作為個人獨資企業,有自己的名稱,對外以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具有相對獨立性,對外所欠債務依法應由該企業承擔。

被告陶某作為該企業的原投資人,欠款發生在其經營期間,故陶某應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趙某作為該企業的員工,代表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在領款單上簽字,屬於職務行為,不應承擔償還責任。法院依法判決:新野縣某快捷酒店支付吳某貨款及利息、被告陶某對上述貨款及利息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酒店换了老板 欠款谁来偿还

被告新野縣某快捷酒店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新野縣某快捷酒店的投資人由陶某變更為鮑某,系其投資人發生變更,不影響其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主體地位,對於吳某而言,與其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是新野縣某快捷酒店,並非陶某,鮑某在接手酒店時與陶某之間就該酒店之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吳某。

新野縣某快捷酒店稱原新野縣某快捷酒店已經解散並自行清算的觀點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據南都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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