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南部歷史」息訟——清代縣官的維穩要務

「南部歷史」息訟——清代縣官的維穩要務

“示諭軍民,莫輕告狀,告狀之禍,其禍無量。

未到官時,訟師亂講;既到官後,書役濫嚷。

原告被告,你來我往;抄詞抄批,你奪我搶。

官事遲延,口食難擋;官事明決,又難扯謊。

因謊受責,又覓冤枉;輸則有刑,贏又無償。

尤可惡者,棍徒打綱;或冒官親,或充幕黨。

欺哄嚇詐,逞其伎倆;鄉愚無知,木鐘亂撞。

既承官笑,又費銀兩;訟者念此,胡不退想。

與其告狀,不如理講;理講即失,坐免刑杖。

告官即得,跪訴堂上;一跪一坐,已是兩樣。

況要錢財,況要家當;示爾一法,只須忍讓。

忍自無愆,讓自無抗;莫把氣爭,莫把勢仗。

莫聽人唆,莫聽人誑;和氣族鄰,尊敬親長。

訟息民安,祥自天降;凜之慎之,示諭遵仰。”

這篇順口溜是光緒28年(1902)11月21日,四川南部縣縣令張景旭關於勸民息訟的告示。

張景旭,字子初,清朝貴州鎮遠人。光緒十五年(1889)進士,曾任四川丹稜縣知縣。就任南部縣縣令後,他得知該縣民間訟案很多,許多人常因一些本可調解就可處理的糾紛打官司,既勞民傷財,又傷感情。在翻閱該縣歷年檔案時,他看到了同治年間南部縣知縣承綬關於“禁止教唆,以清訟源”的一則告示:“民間控案,多由訟棍而起。每遇雀鼠細故,本人原不欲告,訟師聞風闖入,輒以不干己事,播弄是非,挑唆興訟,希圖酒食,需索銀錢。迨至構釁,已成鄉曲,愚民因此傾家破產。”

承綬對於該縣訟棍(民間對無良訟師的卑稱)播弄是非、挑唆興訟的描述,引起了張景旭的高度警醒。當時,南部縣正值大旱之年,官方專門組織的祈雨儀式並未奏效。於是,就任該縣知縣的第三天,也就是光緒28年6月24日,張景旭就發佈示諭:“久旱不雨,難望收穫。現經虔誠祈禱,雲雖行而雨不施。”張景旭將祈雨不靈歸結為“民情好訟,上天所以示警也!”為此,他要求“縣屬紳耆軍民人等一體知悉:凡爾紳民,如因買賣田土、債賬婚姻、稍有糾纏,務投團保幹證,秉公妥理,不得輕聽訟棍劃策,率行具控。”他進一步指出:“況收成歉薄,家少餘糧。更何必以有用之錢,耗費於無益之事。”最後,他特別強調:“訟棍人等,敢再從中唆使,一經指控或被告發,決不稍從寬減。”

「南部歷史」息訟——清代縣官的維穩要務

●光緒28年6月24日,四川南部縣縣令張景旭關於不得聽信訟棍唆使的示諭

張景旭認為,為政首在安民,而安民貴於息訟,息訟,則是維護轄區穩定和諧的第一要務。他覺得普通老百姓、鄰里家庭日常生活中發生一些矛盾是很正常的,能不打官司儘量不要打官司。所以,在他任職近半年的時候,他又發佈了本文開頭那則“勸民不要輕易告狀”的告示。他在告示中詳細羅列了輕易告狀的後果,對百姓曉以利害。他勸大家“莫聽人唆,莫聽人誑”、“莫把氣爭,莫把勢仗”、“與其告狀,不如理講;理講即失,坐免刑杖”。他還對無良訟師的行為予以了譴責:“尤可惡者,棍徒打綱。或冒官親,或充幕黨;欺哄嚇詐,逞其伎倆”。他告誡人們:“示爾一法,只須忍讓。忍自無愆,讓自無抗”,“訟息民安,祥自天降”。總之,張景旭希望通過自己不厭其煩、苦口婆心的勸慰,使“民情好訟”的南部縣,儘可能地“少訟”,出現“訟息民安”的良好局面,並以此達到維護該縣穩定和諧環境的目的。

清代法律規定:州縣自理詞訟要求在二十日內審結,人命案應在三月內,強盜、搶劫等案件要在二十日內初審完畢,否則要視其情節受到降職、罰俸、革職等處分。當時州縣官員考績的指標之一就是刑獄詞訟,結案率成為評定官員政績的一個重要因素,考績結果的優劣直接影響著其仕途的升遷。而那些訟棍的行為,既增加了呈遞到衙門的詞訟數量,又騙取當事人的錢財,嚴重擾亂了社會的和諧秩序,使州縣官員面對大量的訴訟而疲於奔命。因此,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官方一直注重懲治訟棍,倡導“勸民息訟”的觀念。

事實上,清代自州縣衙門到鄉村民戶之間的社會控制,並不完全依賴於國家機器,許多民間糾紛往往通過州縣調處、官批民調、宗族調處和鄉鄰調處等多種形式就可解決,並非一定要走司法訴訟的道路而對簿公堂,更不必在曠日持久的爭端中,白白浪費當事人雙方的精力和錢財。那些平息訴訟的方式和措施,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下,在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方面,曾經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如果不分青紅皂白,一味地強調息訟,也限制甚至剝奪了個人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利益正當性的權力,還有可能為案情更為複雜的訴訟埋下禍根。本文所述南部縣縣令張景旭勸民息訟的初衷和舉措雖然無可厚非,但他所謂該縣久旱不雨和祈雨無效,是因為“民情好訟,上天示警”,就未免顯得毫無道理甚至有點愚弄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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