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人民法院報》:湘鄉三被告人非法處置有毒有害物質被追究刑責

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 陶 琛 通訊員 陸 義)6月4日,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對一起汙染環境案進行宣判,三名被告人黃某、歐陽新、歐陽偉因犯汙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十個月,並各處罰金3萬元至1萬元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歐陽偉自2012年開始受被告人歐陽新的僱傭在攀龍廢舊回收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4月下旬至7月期間,被告人黃某通過他人從四川樂山、安徽銅陵、江西南昌等地陸續購進近千噸燒結除塵鐵灰,運至被告人歐陽新位於湘鄉市昆倉橋辦事處鋁南村14組湘鄉市攀龍廢舊回收有限公司的堆場內,由被告人歐陽新進行加工,並收取130元/噸的加工費。被告人歐陽新則安排被告人歐陽偉具體負責對堆場內的燒結除塵鐵灰裝卸、保管和加工,並管理堆場內的胡某、丁某等四名加工工人。該公司從2017年4月至7月期間,總共加工了500多噸燒結除塵鐵灰,被告人黃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付了8萬元的加工費給被告人歐陽新。

2017年8月份,湘鄉市的天氣雨多風大,攀龍廢舊回收有限公司堆場部分塑料頂棚以及覆蓋的雨布被風颳走後,三名被告人均未及時採取修復和補救措施,導致上述鐵灰經雨水浸淋後形成含鉈(一類重金屬,劇毒)廢水,排放到場外連接楊金渠道的水溝,造成楊金渠道排口水質監測重金屬鉈連續超標。

2017年8月12日至18日,湘潭市環境監察支隊聯合湘潭市、湘鄉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楊金渠道排口及上游區域進行取樣檢測和汙染源排查,攀龍廢舊回收有限公司場內積存水鉈超標2279至3159倍,沉澱池、儲存池水樣鉈超標57.4至8739倍,圍牆外水坑積水鉈超標10.6倍。8月18日下午下雨時,從攀龍廢舊回收有限公司場內流出的雨汙水水樣鉈含量為6.58mg/L,超標1316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歐陽新、歐陽偉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罪罪名均成立。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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