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貸原本應該是一本萬利的事情。
借款人如果願意按照借貸合同的內容來支付本金和利息,那放高利貸的人就可以大賺一筆。
如果借款人不願意按照借貸合同的利率來支付利息,那也沒關係,至少可以拿到24%的法定利息。
但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放高利貸也成了一個風險超高的行業了。
許多放高利貸的人放貸出去之後,非但拿不到高額利息,甚至連本金都收不回來了。
這個事兒,可以拿個案例來講講。
話說,張三是個有名的地頭蛇,在A市裡頭,不管是賭博還是販賣毒品,他都是熟門熟路的。
有一天,他準備去接一單大貨,但是囊中略顯羞澀,還差了二十萬
於是,便找到了專門放高利貸的鄭老闆,讓鄭老闆借給他二十萬,等自己把或賣出去後,連本帶利再還二十八萬給鄭老闆。
鄭老闆以前也借過錢給張三,也知道他拿這些錢是去幹嘛。
但是,看破不說破。反正自己有錢拿,也無所謂,便把錢借了出去。
讓鄭老闆萬萬沒想到的是,張三這次居然栽了,被緝毒人員抓獲,直接以販賣毒品罪被起訴。
接下來,張三面臨的便是十餘年的牢獄生涯。
這時候,鄭老闆著急了,張三這小子還欠自己二十八萬元呢?
於是,他趕緊去向法院起訴,要求張三還錢。
法院在立案之後,對案件進行審查,最終駁回了鄭老闆的訴訟請求。
這又是為何?
事情的關鍵就出現在鄭老闆的身上。
當張三向他借錢的時候,鄭老闆知道張三借這些錢是要去販毒的,但是他還是借了。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進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受保護。”
也就是說,鄭老闆明知張三借錢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還出借的,這種借貸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樣一來,對鄭老闆而言,不僅僅是拿不回自己的利息,甚至是連本金,法律都不會去管。他和張三之間的借貸關係只能由他們自己去處理。
不僅如此,鄭老闆甚至有可能會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雖然他並沒有直接參與販毒的行為,可他明知對方要去販毒,還為其提供資金,那就涉嫌販毒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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