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 這樣的評估機構才有權對你的房屋實施評估!

導讀: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房屋價格評估是居於核心地位的一個重要法定程序,將會直接影響到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認定,進而反映在被徵收人最終所能獲得的補償安置數額上。以往,廣大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如何提出異議、救濟比較關心。本文,在明律師為大家淺析另外一個必須注意的問題:什麼樣的評估機構才具有對你的房屋進行評估的資質?

這樣的評估機構才有權對你的房屋實施評估!

▣ 評估機構都有哪些資質等級?

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15年修訂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是調整這一領域問題的部門規章。其第8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分級標準很複雜、系統,包括某一評估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連續年限、擁有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人數、完全估價的歷史業務量(多以面積為標準認定)以及該機構遵守有關職業行為準則的情況等。簡單的理解,一個評估機構剛剛依法設立時,其資質等級應當核定為三級,並設立1年的暫定期,而不允許直接“越級”設立。具體的標準,大家可以查閱《辦法》的第10-12條,這裡不再贅述。

▣ 房屋徵收評估機構,得這樣!

那麼,究竟哪一級別的評估機構才有權對房屋徵收活動實施評估呢?《辦法》第25條明確規定,暫定期內的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司法鑑定、房屋徵收、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也就是說,一家評估機構只要經過了暫定期的考驗,成為了具有三級資質的評估機構,就有權被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成為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了。

各地方對於房屋徵收中評估機構的選擇都有更細緻的規定。譬如《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就規定,經查實,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有一系列不良監管記錄的,不予列入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已列入的,退出機構名錄。退出後兩年內沒有發生不良監管記錄的,可以再次申請列入機構名錄。這些“不良監管記錄”的情形有:

(一)因評估問題侵害國家和個人利益,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因評估問題導致相關人員提出複議、訴訟,被相關部門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問題的;

(三)因評估問題被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認定存在問題的;

(四)被選定參與房屋徵收評估業務,無故拒絕承接評估業務或轉讓、變相轉讓評估業務的;

(五)出具虛假或有重大錯誤評估報告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北京市的這一《選定辦法》還規定,列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的評估機構,評估業務量超過一定標準時將不能承接新的房屋徵收評估工作。其中一級資質2000戶,二級資質1000戶,三級資質500戶。

前述住建部《辦法》第40條指出,房地產估價機構違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及處理建議及時報告該估價機構資質的許可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住建部門)。故此,在明律師要提示大家的是,對於實踐中在一些法治不健全地方經常出現的評估機構參與組織虛假評估簽字,隨意要求徵收範圍內一些非被徵收人本人的人員在與評估相關的文件上代簽字的做法,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發現,第一時間進行舉報。對有關部門特別是當地住建部門查處不力的,可及時依法提起復議或者訴訟。一旦房地產估價機構被認定存在上述違法情形,其就將被面臨清出徵收評估隊伍的後果,這將會對該領域法治環境的改善起到重要的監督、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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