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法官:新形勢下執行案件的傳統調查要做到5個堅持(辦案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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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人民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的網絡查控(又稱線上查控)已經成為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主要方式。但毋容置疑,通過線上查控之外進行的調查即傳統調查(或線下調查)依然有必要,並且會長期存在。如何搞好新形勢下的傳統調查工作,結合辦案實踐,筆者認為,要做到五個堅持。

一、堅持線上調查為主線下調查為輔的工作思路。立案後,執行人員第一時間要做的是線上調查,只有在線上調查查不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查到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才開展傳統調查。

二、堅持調查的及時性。通過傳統調查可能發現的可供執行的財產隨時都有被轉移、毀損的危險需要及時調查避免危險。並且,法定執行期限只有六個月(依法扣除、延長的除外),從為可能發現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查封等後續工作預留足額的辦案期限考慮,也應當及時進行傳統調查。按照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第三方評估指標體要求》,線上調查沒有查到可供執行的足額財產的,要在立案後1個月內進行傳統調查,切合實際。1個月後,根據線索還需要調查核實的,也應當儘快調查核實。

三、堅持調查的針對性。傳統調查是調查線上無法調查的可供執行的財產類型,缺什麼,查什麼。各地點對點情況並不相同,要因地制宜,調查不能通過總對總、當地點對點線上調查的被執行人可能存在的可供執行的財產。對申請人或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重點核實。對當事人或案外人存在權屬等爭議的財產調查核實。申請人明知並且能夠確認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不進行傳統調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要求終結本次執行前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所在地進行“必要”調查,沒有必要的不必調查。

傳統調查,要調查被執行人的家庭人口情況。屬於家庭財產共有制的,除了調查被執行人名下或被執行人管理的財產外,還要調查其家屬名下的財產,調查其家屬管理的財產,這些財產依法都屬於可供執行的財產。有線索證明可供執行的財產登記在其他人名下或被其他人管理的,亦應調查。要調查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的下落出處及聯繫方式、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子女受教育、就業等情況,便於綜合分析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分析查明的財產是保障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財產還是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堅持調查方式方法的靈活多樣性。眼見為實,有可能的,執行人員儘可能到被執行人住所地或可能的財產所在地實地查看、搜查;可以向村組幹部等有關人員進行走訪座談;可以電話調查知情人;可以網上委託被執行人住所地或可能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所在地法院調查;探索比照刑事訴訟中委託司法行政機關社會調查的方法法院之外的單位調查。調動申請人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按申請人的要求懸賞,向社會徵集被執行人的下落及其財產線索;根據申請向申請人的律師簽發調查令。許多情況下,被執行人不報告財產,人民法院難以查清其財產情況,為此,必須落實被執行人的財產報告責任。

五、堅持質證原則。除非存在當事人、異議人不要求質證不配合質證等特殊情況,對於傳統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應當質證,應當聽取當事人、異議人的意見,必要時委託鑑定,強行審計,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決定是否採信,進而認定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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