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法官:新形势下执行案件的传统调查要做到5个坚持(办案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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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的网络查控(又称线上查控)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方式。但毋容置疑,通过线上查控之外进行的调查即传统调查(或线下调查)依然有必要,并且会长期存在。如何搞好新形势下的传统调查工作,结合办案实践,笔者认为,要做到五个坚持。

一、坚持线上调查为主线下调查为辅的工作思路。立案后,执行人员第一时间要做的是线上调查,只有在线上调查查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才开展传统调查。

二、坚持调查的及时性。通过传统调查可能发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都有被转移、毁损的危险需要及时调查避免危险。并且,法定执行期限只有六个月(依法扣除、延长的除外),从为可能发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查封等后续工作预留足额的办案期限考虑,也应当及时进行传统调查。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要求》,线上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的,要在立案后1个月内进行传统调查,切合实际。1个月后,根据线索还需要调查核实的,也应当尽快调查核实。

三、坚持调查的针对性。传统调查是调查线上无法调查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类型,缺什么,查什么。各地点对点情况并不相同,要因地制宜,调查不能通过总对总、当地点对点线上调查的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申请人或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重点核实。对当事人或案外人存在权属等争议的财产调查核实。申请人明知并且能够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不进行传统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要求终结本次执行前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没有必要的不必调查。

传统调查,要调查被执行人的家庭人口情况。属于家庭财产共有制的,除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或被执行人管理的财产外,还要调查其家属名下的财产,调查其家属管理的财产,这些财产依法都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线索证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或被其他人管理的,亦应调查。要调查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下落出处及联系方式、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子女受教育、就业等情况,便于综合分析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分析查明的财产是保障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财产还是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坚持调查方式方法的灵活多样性。眼见为实,有可能的,执行人员尽可能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的财产所在地实地查看、搜查;可以向村组干部等有关人员进行走访座谈;可以电话调查知情人;可以网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所在地法院调查;探索比照刑事诉讼中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的方法法院之外的单位调查。调动申请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按申请人的要求悬赏,向社会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根据申请向申请人的律师签发调查令。许多情况下,被执行人不报告财产,人民法院难以查清其财产情况,为此,必须落实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责任。

五、坚持质证原则。除非存在当事人、异议人不要求质证不配合质证等特殊情况,对于传统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质证,应当听取当事人、异议人的意见,必要时委托鉴定,强行审计,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决定是否采信,进而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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