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 明年起,洞庭湖、長江湖南段、湘資沅澧“四水”幹流常年禁捕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省水生生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湘政辦發〔2019〕4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水生生物保護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95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保護優先和自然恢復為主,強化完善保護修復措施,全面加強我省水生生物保護工作,把“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有關要求落到實處,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綠色發展新格局。牢牢把握樹立紅線思維、留足生態空間,落實保護優先、實施生態修復,堅持全面佈局、系統保護修復的基本原則。到2020年,全省長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資沅澧“四水”幹流實現常年禁捕,江豚、大鯢等珍稀瀕危物種重要棲息地得到有效保護,水域生態環境惡化和水生生物多樣性下降趨勢基本遏制;

到2025年,全省水生生物保護區建設和監管能力顯著提升;到2035年,全省長江湖南段、洞庭湖和湘資沅澧“四水”流域生態環境明顯改善,水生生物棲息地得到全面保護,水生生物多樣性有效恢復。

二、重點任務

(一)強化源頭防控。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增強漁業、水電、航道、港口、採砂、取水、排汙、岸線利用等各類規劃的協同性,加強對水域開發利用的規範管理,嚴格限制並降低不利影響。強化水生態系統整體性保護,嚴格控制開發強度,統籌處理好開發建設與水生生物保護的關係,涉及水生生物棲息地的規劃和項目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配合)

(二)加強保護地建設。強化水生生物保護地的關鍵生境保護功能,改善水生生物保護地管護基礎設施,依法落實各類保護地管理機構和人員。加強保護地水生生物資源監測和水域生態監控能力建設,增強監管、科研、救護和科普教育功能。優化調整保護地主體功能和空間佈局,在科學論證和依法審批的基礎上,確定保護地功能區範圍,合理規範涉保護地人類活動。(省林業局、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委編辦、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配合)

(三)加強水生生物資源監測。開展全省水生生物資源與環境本底調查,準確掌握水生生物資源和棲息地狀況,建立水生生物資源資產臺賬。加強全省水生生物資源監測,提高監測系統自動化、智能化水平,加強生態環境大數據集成分析和綜合應用。(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牽頭,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配合)

(四)推進重點水域禁捕。2019年率先在水生生物保護區推進常年全面禁捕,逐步推動長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資沅澧“四水”幹流常年禁捕。建立健全禁捕退捕工作推進機制,因地制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加快建立退捕補償制度,積極爭取中央財政支持,統籌整合各級財政資金,切實保障禁捕退捕工作順利進行。(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公安廳、省林業局配合)

(五)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機制,科學劃定對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態影響補償範圍,規範補償標準,明確補償用途,確定補償措施和補償責任,支持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的保護與恢復。加強涉水生生物保護區在建和已建項目督查,跟蹤評估生態補償措施落實情況,確保生態補償措施到位、資源生態修復見效。(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配合)

(六)實施生態修復工程。在重要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關鍵生境實施一批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構建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絡。在閘壩阻隔的自然水體之間,通過灌江納苗、河湖連通和設置過魚設施等措施,滿足水生生物洄游習性和種質交換需求。採取湖泊生物控制、放養濾食性魚類、底棲生物移植和植被修復等措施,對富營養化嚴重的湖汊、河口等水域進行綜合治理。(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能分工負責)

(七)優化完善生態調度。深入研究洞庭湖、湘資沅澧干支流水庫群蓄水及運行對全省流域生態的影響,開展基於水生生物需求、兼顧其它重要功能的統籌綜合調度,最大限度降低不利影響。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態用水體制機制,增加枯水期下洩流量,切實保障湘資沅澧“四水”幹流的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省水利廳牽頭,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配合)

(八)科學開展增殖放流。制定增殖技術標準、規程和統計指標體系,建立增殖計劃和放流過程監理制度,強化日常監管和增殖效果評價工作。完善增殖放流管理機制,科學確定放流種類及規格,合理安排放流數量,加快恢復水生生物種群適宜規模。建立健全放流苗種管理追溯體系,嚴格保障苗種質量。(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九)推進水產健康養殖。加快編制省級養殖水域灘塗規劃,依法科學劃定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養殖區,優化水產養殖空間佈局。加強水產養殖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積極推廣池塘工程化循環水養殖、工廠化循環水養殖、連片池塘養殖尾水集中處理等生態健康養殖模式,推進稻漁綜合種養等生態循環農業發展。發展不投餌濾食性、草食性魚類養殖,實現以魚控草、以魚抑藻、以魚淨水,修復水生生態環境。(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配合)

(十)加強瀕危物種保護。加強江豚、大鯢重要棲息地保護,加大對採砂、航運等監管力度,減緩人類經濟活動對江豚、大鯢重要棲息地的影響。開展江豚科學研究、救護技能培訓,完善江豚遇險救護應急工作機制和巡護制度,健全江豚救護網絡體系和巡護隊伍,減少江豚非正常死亡。加大珍稀特有魚類及重要經濟魚類保護力度,建立水生生物多樣性和瀕危物種保護管理體系。科學調整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保護等級。針對不同物種的瀕危程度和致危因素,制定保護規劃,並啟動一批珍稀瀕危物種人工繁育和種群恢復工程。(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配合)

(十一)提升執法監管能力。加強執法隊伍和裝備設施建設,加大執法人員培訓力度,提升執法機構依法履職能力。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嚴厲打擊嚴重破壞水生生物資源及其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創新監管模式,鼓勵建立群眾性護漁組織,引導退捕漁民參與巡護工作,提高監管效率。健全執法檢查和執法督察制度,嚴肅追究失職瀆職責任。(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十二)強化重點水域執法。健全部門協作、流域聯動、交叉檢查等合作執法和聯合執法機制,提升重點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在重要水域及禁漁期(區)組織開展漁業資源保護專項整治行動。清理取締各種非法利用和破壞水生生物資源及其生態、生境的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整改一起。堅決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和“絕戶網”,嚴厲打擊“電毒炸”等非法捕撈行為。(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十三)嚴格責任落實。將水生生物保護工作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績效及河長制、湖長制考核體系,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水生生物保護方面的主體責任,根據任務清單和時間節點要求,定期考核驗收。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意見確定的重要任務和目標,結合當地實際,抓好貫徹落實。(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委財經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林業局配合)

(十四)加大保護投入。鼓勵和支持各級政府根據大保護的需要,創新水生生物保護管理體制機制,加強對水生生物保護工作的政策扶持和資金投入。鼓勵企業和公眾支持水生生物保護事業,積極探索政府投入、個人捐助、國際援助等多元化投入機制,為水生生物保護提供資金保障。(省財政廳牽頭,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林業局配合)

(十五)強化科技支撐。深化水生生物保護研究,加快引進、培育水生生物保護領域的科研人才,優先支持水生生物生理特徵、棲息環境、馴養繁殖等基礎性科研工作,鼓勵開展生態修復技術集成示範,引導更多科技力量從事水生生物保護事業。建設我省重要水生生物物種基因庫和活體庫,強化珍稀瀕危物種遺傳學研究,支持以研究和保護為目的的魚類救護、馴化、繁殖等工作,提升物種資源保護、保存和恢復能力。(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配合)

(十六)強化督促檢查。省農業農村廳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適時督查和通報相關工作落實情況。對在水生生物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對工作推進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林業局配合)

(十七)加強宣傳引導。完善信息發佈機制,定期發佈全省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態環境狀況,接受公眾監督。充分發揮各類保護機構、科研教育單位和新聞媒體的作用,鼓勵各類媒體加大公益廣告投放力度,鼓勵個人和組織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水生生物科普宣傳活動。加強漁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挖掘全省珍稀特有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歷史文化內涵和生態價值,營造全社會支持水生生物保護的良好氛圍。(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科技廳、省林業局配合)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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