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投資理財合同這樣寫的,100%不靠譜,別再受騙了

在過去幾年的財富管理工作中,無數次的場景,客戶跟我說:這理財保本保息嗎?

“不保本保息”。

於是客戶掉頭就走。

我還來不及解釋,也只能搖搖頭,心裡想著這樣的人註定被假理財產品騙。

對於“保本保息”四個字,金融從業人員內心複雜,如果沒有書面承諾或者口頭承諾,大部分理財客就會武斷認定風險極大,因為不承諾保本。所以平臺通過賣理財產品募集資金會出現很大的阻力。

而書面承諾或者口頭承諾了保本保息,產品是好賣了,但是違反了行業和監管規定。

所以正經人只能繞很多圈子,搬出很多有利的證據,來遊說客戶,比如過往業績多牛逼多穩定,我們銀行或者平臺方多牛逼,交易對手多有錢有勢有實力,投資的領域多有前景多穩定,風控保障措施多麼到位等等。

正規理財經理需要花很大努力才能拿下一個客戶。

走捷徑的野路子只需要口頭承諾客戶“保本保息”。

而直接想快點騙錢跑路的,會直接把保本保息寫進合同並附上更高的理財收益。

保本保息這四個字為什麼讓騙子騙的如魚得水,卻又讓正經金融人士噤若寒蟬。

瞭解一下對理財市場的監管歷史,各位看客就會明白了。


這還要從信託業的發展說起。下圖很好的總結了信託行業的發展階段。


投資理財合同這樣寫的,100%不靠譜,別再受騙了


當年幾百家信託公司,良莠不齊,大家都承諾保本保息,垃圾項目華麗包裝起來給理財客高收益,而優質的好項目樸實無華保持市場敬畏反而不吃香,這樣惡性競爭環境下,劣幣開始驅逐良幣,而毫無金融投資經驗的理財客,面對都是保本保息,並不懂如何識別投資風險,所以當時也造成了很多信託理財無法兌付的情況,大量的暴雷,違約,監管不得不出手。

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稱,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應遵守“不得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等規定

不僅信託合同如此,銀行理財產品也是如此。2004年底,銀監會曾經下達文件,規定商業銀行的人民幣理財類等投資產品不能夠承諾保底收益,更不能承諾固定收益。

銀行理財,信託,都是銀監會監管的,現在叫銀保監會,代表了國家意志對整個金融理財行業的規範和態度。意味著整個市場所有的理財投資產品,都應該遵循這樣的主旨思想來規範。


如果一定要寫收益,只能寫明不承諾保本,預期收益X%,並寫明過往投資不代表未來預期。


而投資客似乎並沒有從十多年前的行業發展規範中尋到應該注意的理財禁忌,於是這些年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和各種金融創新產品的發行,騙子又開始利用“保本保息”的承諾,而投資客又好了傷疤忘了疼。

可以說這些年所有假的投資理財產品,包括假的p2p,假的什麼銀行票據理財,各種名目繁多不勝枚舉,都會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書面承諾“保本保息”。有理由認為,市場上的投資理財產品,但凡書面合同寫明保本保息,即可認為是違規操作不可以碰,甚至可以推斷出是騙子無疑,為什麼可以這麼認定。

因為合規在金融行業裡面就是高壓線,能直接踩著高壓線走,要麼說明真的是無知者無畏;要麼是明知故犯,反正不想長久發展,到時候卷錢就跑哪管那麼多呢。

不管是無知者無畏還是明知故犯,對投資理財客來說都是天大的風險。

於是過去幾年,到現在,大量理財平臺的暴雷,跑路,同時伴隨大量居民財富的灰飛煙滅。

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

於是監管層不得不重提不得保本保息的規定,這次力度比幾十年更大,要求所有理財產品包括信託理財,銀行理財,其他任何理財產品全面打破“剛兌”(剛兌,即其實項目投資失敗不能兌付本息,但是平臺方自己出錢給客戶兌付本息,息事寧人,藏住風險),並且提出更加嚴格的不允許展示預期收益率的規定。

2018年,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要求所有的資產管理產品包括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等,打破剛兌,不得承諾保本保息。

這就是業內有名的“資產新規矩”。主要包括:

1、打破剛兌,不得承諾保本保息。

2、理財產品淨值化管理。(沒有預期收益率,只有浮動收益,而且不保本不保息。)

3、90天以內封閉式理財禁止發售。


不知道歷史是否還會重演第三遍,但是那些認保本保息來買外面的理財投資產品的投資客,真的損失的太可惜,畢竟這騙局,真的一點技術含量都沒有,騙的就是人性的弱點,果然任何年代都能把人性的弱點掐的死死的。

金融行業發展時間也就這樣短短三十年,連保險都是改革開放以後才正式搞起來,投資者教育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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