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強調私募定位,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萬億保險資管產品市場迎新規

強調私募定位,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萬億保險資管產品市場迎新規

日前,中國銀保監會就《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相關通知顯示,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27日。

此次徵求意見稿是銀保監會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即“大資管新規”)要求而起草。按照銀保監會的說法,這是為規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發展,統一保險資管產品監管標準,引導保險機構更好服務實體經濟,並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徵求意見稿將對萬億保險資管產品市場產生重大影響。

四大原則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9月末,保險資管產品餘額2.68萬億元,其中債權投資計劃1.24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2萬億元、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1.32萬億元。

在此次徵求意見稿起草中,監管部門遵循了四大原則:一是堅持保險資管產品的私募定位;二是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三是堅持保險資管產品的中長期特色;四是堅持原則導向和規則細化相結合。

所謂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設立保險資管產品並擔任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約定,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同先前出臺的大資管新規一樣,此次徵求意見稿也明確禁止保險資管剛性兌付。

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說法,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

配套細則

除了要打破剛性兌付,徵求意見稿在消除多層嵌套、去通道、禁止資金池業務、限制期限錯配等方面均與大資管新規保持一致。

據悉,為了加強對保險資管產品業務的風險防控,徵求意見稿也明確要求“落實穿透監管”,即要求保險資管機構有效識別保險資管產品的實際投資者與最終資金來源,充分披露資金最終投向、投資標的和交易結構等信息。

此外,考慮到不同保險資管產品在產品形態、交易結構、資金投向等方面的差異,監管部門下一步還將分別制定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的配套細則,細化監管標準,提高監管政策的針對性。

投資邊界

根據徵求意見稿規定,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開展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及其他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保險資管產品業務。而若按照投資性質劃分,保險資管產品則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

需要注意的是,保險資管產品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何謂合格投資者?

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一)具有兩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一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三)銀保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至於保險資管產品的投資範圍,徵求意見稿稱,可以投資於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公司信用類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發行的證券化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由此可見,證券化產品、非標債權是被允許投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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