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婚姻財產都有哪些,離婚時財產怎麼分割?

我國婚姻法上提到的財產概念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身體受到傷害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生活用品;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自主擇業費;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房產、汽車等不動產、動產類財產。離婚時的財產分為

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分配方法為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歸個人一方所有;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共有,原則上各有50%份額。

婚姻財產都有哪些,離婚時財產怎麼分割?

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已經擁有的財產。婚前取得的財產,不論是動產、不動產、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都會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財產都有哪些,離婚時財產怎麼分割?

如婚前財產約定協議規定的個人財產。確定是否為婚前個人財產,關鍵看財產取得的時間,如父母給自己買了一套房子,登記結婚前就辦理了更名過戶,但開發商在婚後才交房。雖然交房時間在登記結婚後,但婚前已經更名取得了產權,所以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存續、延續等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有特殊的約定。在1993年時最高法院曾出臺司法解釋規定,一方婚前財產,婚後雙方共同經營、管理、使用的,房產和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已經廢除了這一規定,重新申明婚前財產永久性屬於個人所有,不會因婚姻關係的變化而改變。當然雙方通過財產約定協議自行改變財產的歸屬權,也是有效的。比如男方通過婚前財產約定協議自願將婚前房產贈與給女方,並辦理了過戶登記,女方便取得了原男方個人房產的財產權利。

婚姻財產都有哪些,離婚時財產怎麼分割?

婚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方所取得的各種財產。當然,並不是婚後取得的所有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有特殊情況除外。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但排除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5)其他應該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別是: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雙方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並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雙方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產出資的;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證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額按份共有。

婚姻財產都有哪些,離婚時財產怎麼分割?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屬於共同財產。孳息在法律上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指原物按照自然規律產生的收益,如土地生長的莊稼、母雞生下的蛋、樹木結出的果實等。法定孳息是指基於法律規定產生的從屬關係,如存款產生的利息、不動產出租產生的租金。自然增值是指財產因所有人以外的變化因素出現的價值增長,如房屋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變動而增值,就是自然增值。因為我國法律對孳息、自然增值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很多人理解不一。按照最高法的主流觀點,婚姻法上的孳息或自然增值概念,應該做限縮性解釋,即只要有人為的勞動、管理、時間和精力上的投入,這個財產的孳息或自然增值就屬於共有財產。比如一方婚前房產出租婚後取得的租金,物權法上認定是法定孳息。但婚姻法認為房子的出租需要房主投入管理、修繕、招租等勞動在裡面,佔用了一定的人力時間等成本,所以屬於生產經營所得。將這個房屋租金(孳息)認定為共同財產對另一方比較公平。同理自然增值部分也一樣,看它是否有人為因素參與。這裡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大家要注意,不能直接理解為個人財產,更要考慮孳息、自然增值財產本身的經營性、風險性、不確定性和人為因素。我們說一方在家庭、家務上的投入與外面的工作、打拼同樣重要、平等對待,才不會顯失公平。夫妻共同財產除上面的類型外,還有很多種,這裡不再一一列出了。當然,雙方可以自願協商約定夫妻財產的歸屬及分割辦法。

婚姻財產都有哪些,離婚時財產怎麼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理是雙方平均分配為原則,以照顧女方和子女等弱勢群體或無過錯方原則為例外。女方、子女和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多分割財產並要求過錯方給與賠償,過錯方只能少分或不分財產。當然,每個離婚財產分配都有自己的特點,我們必須從實際出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秉公、客觀、合理、合法進行離婚財產認定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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