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家事|非婚生子与“原配”对簿公堂!

家事|非婚生子与“原配”对簿公堂!

家事|非婚生子与“原配”对簿公堂!

男子生前“出轨”,死后引发一场“遗产争夺战”,非婚生子与“原配”对簿公堂。我院法官邀请家事调解员共同调解,成功化解了双方矛盾。

已婚的老徐与小宋交往后产生感情,欲让小宋为其生孩子、治病(注:利用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治疗肝病),老徐与小宋于2011年11月25日办理假结婚证,2012年4月小宋为老徐生育一子阿明(化名)。2018年1月12日,老徐因病去世,作为老徐的非婚生子阿明到我院起诉,要求徐太太支付遗产分割费243987元。诉讼中,老徐与徐太太的婚生女徐小某主动加入诉讼,称如阿明要分割遗产,就应当承担老徐生前因治病向其所借的债务465000元。

庭审过程中,由于徐太太和徐小某对阿明的身份根本不认同,遂小宋向法院申请鉴定,确定阿明身份。但经了解,大部分鉴定机构因技术水平等因素不能进行兄妹关系鉴定,极少数机构也只能通过祖孙、姑侄、叔侄的亲缘关系推定老徐与阿明是否存在亲缘关系,并且鉴定费用上万元。小宋认为鉴定费用过高,无法垫付,并且自己与老徐的兄妹没有联系,他们也不会配合进行鉴定。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承办法官耐心说服徐太太、徐小某,二人同意垫付一部分鉴定费,也愿意积极做老徐兄妹的思想工作,尽量让他们参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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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宋觉得很委屈,觉得是老徐欺骗了自己的感情,而且是老徐为了治病执意要求她生下孩子,现在却需要鉴定才能证明阿明的身份,如不能分到遗产,还要独自抚养孩子,对本就经济困难的她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小宋决定放弃鉴定,并且情绪完全失控。同时,“原配”方也决定放弃鉴定,案件审理进入僵局。

面对此种情形,承办法官积极对小宋进行心理疏导,安抚小宋的情绪,并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与徐太太、徐小某单独进行沟通,得知徐太太早就知道小宋及阿明的存在,双方为此曾多次发生纠纷,而徐小某以前并不知道二人的存在,从情感上完全不能接受。因对小宋的憎恨,徐小某坚持要求阿明承担债务,徐太太也不同意支付遗产分割费。考虑到阿明系未成年人,且无过错,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徐太太、徐小某的思想工作。最终,徐太太愿意支付阿明2万元的遗产分割费,徐小某也不要求阿明承担债务,调解取得初步成效。但小宋坚决不同意,并称徐太太用短信等方式多次威胁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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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快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小宋作出过激行为,承办法官决定再次组织调解,并特意邀请家事调解员全程参与。调解中,承办法官及家事调解员先从小宋的角度出发,帮助其分析案件的情况,并让其从阿明的利益考虑,不管老徐生前做了什么事情,但其已经死亡,未成年的阿明更需要母亲的关心和爱护,并反复告知小宋,我院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之后,又单独与徐太太、徐小某沟通,通过情理、法理的分析,让其换位思考,多从未成年人阿明的角度思考问题。最后,经过长达五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徐太太支付阿明遗产分割费5万元,徐小某放弃要求其承担债务的请求,徐太太当庭履行了支付义务。由此,一场矛盾尖锐的遗产分割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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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几次调解后达成协议。

法律法规解析:

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中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适用婚姻法的有关全部条款,依法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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