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家事|非婚生子與“原配”對簿公堂!

家事|非婚生子與“原配”對簿公堂!

家事|非婚生子與“原配”對簿公堂!

男子生前“出軌”,死後引發一場“遺產爭奪戰”,非婚生子與“原配”對簿公堂。我院法官邀請家事調解員共同調解,成功化解了雙方矛盾。

已婚的老徐與小宋交往後產生感情,欲讓小宋為其生孩子、治病(注:利用臍帶間充質幹細胞治療肝病),老徐與小宋於2011年11月25日辦理假結婚證,2012年4月小宋為老徐生育一子阿明(化名)。2018年1月12日,老徐因病去世,作為老徐的非婚生子阿明到我院起訴,要求徐太太支付遺產分割費243987元。訴訟中,老徐與徐太太的婚生女徐小某主動加入訴訟,稱如阿明要分割遺產,就應當承擔老徐生前因治病向其所借的債務465000元。

庭審過程中,由於徐太太和徐小某對阿明的身份根本不認同,遂小宋向法院申請鑑定,確定阿明身份。但經瞭解,大部分鑑定機構因技術水平等因素不能進行兄妹關係鑑定,極少數機構也只能通過祖孫、姑侄、叔侄的親緣關係推定老徐與阿明是否存在親緣關係,並且鑑定費用上萬元。小宋認為鑑定費用過高,無法墊付,並且自己與老徐的兄妹沒有聯繫,他們也不會配合進行鑑定。考慮到這一實際情況,承辦法官耐心說服徐太太、徐小某,二人同意墊付一部分鑑定費,也願意積極做老徐兄妹的思想工作,儘量讓他們參與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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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宋覺得很委屈,覺得是老徐欺騙了自己的感情,而且是老徐為了治病執意要求她生下孩子,現在卻需要鑑定才能證明阿明的身份,如不能分到遺產,還要獨自撫養孩子,對本就經濟困難的她而言無異於雪上加霜。小宋決定放棄鑑定,並且情緒完全失控。同時,“原配”方也決定放棄鑑定,案件審理進入僵局。

面對此種情形,承辦法官積極對小宋進行心理疏導,安撫小宋的情緒,並組織雙方調解。調解中,承辦法官與徐太太、徐小某單獨進行溝通,得知徐太太早就知道小宋及阿明的存在,雙方為此曾多次發生糾紛,而徐小某以前並不知道二人的存在,從情感上完全不能接受。因對小宋的憎恨,徐小某堅持要求阿明承擔債務,徐太太也不同意支付遺產分割費。考慮到阿明系未成年人,且無過錯,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承辦法官多次耐心細緻地做徐太太、徐小某的思想工作。最終,徐太太願意支付阿明2萬元的遺產分割費,徐小某也不要求阿明承擔債務,調解取得初步成效。但小宋堅決不同意,並稱徐太太用短信等方式多次威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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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儘快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避免小宋作出過激行為,承辦法官決定再次組織調解,並特意邀請家事調解員全程參與。調解中,承辦法官及家事調解員先從小宋的角度出發,幫助其分析案件的情況,並讓其從阿明的利益考慮,不管老徐生前做了什麼事情,但其已經死亡,未成年的阿明更需要母親的關心和愛護,並反覆告知小宋,我院會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之後,又單獨與徐太太、徐小某溝通,通過情理、法理的分析,讓其換位思考,多從未成年人阿明的角度思考問題。最後,經過長達五個多小時的調解,雙方終於達成調解協議,徐太太支付阿明遺產分割費5萬元,徐小某放棄要求其承擔債務的請求,徐太太當庭履行了支付義務。由此,一場矛盾尖銳的遺產分割案件終於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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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幾次調解後達成協議。

法律法規解析:

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對稱。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中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非婚生子女雖是不正當男女關係所生的子女,但責任應由其父母承擔。子女是沒有任何過錯的,其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全部條款,依法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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