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4 房產證“下崗”了?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都不算數了,你知道嗎?

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不再重要!

房產證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

根據有關規定,房產所有權的最高效力來自於房產登記,房子作為不動產物權,它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要經依法登記,才會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房產證與不動產登記簿兩者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因此你不要考慮是婚前還是婚後寫名字了,房產證沒有你的名字也無所謂,但是一定要在房產登記簿上有你的名字。

房產證“下崗”了?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都不算數了,你知道嗎?

就算房產證上沒你的名也有你的份

從公文的角度上看,房管局的不動產登記簿上有名字才算數,而另一方面,結婚前買的房子,就算是寫了兩個人的名字,如果鬧上法庭,沒有證據能證明你出了錢,寫上名字也是白搭的。

但是,上述這種情況也僅僅是考慮到婚前買房,如果是領結婚證後買的房子,就算是隻寫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婚後單方父母全資買下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兒女名下,確認是只贈予自己兒女一方,那麼該房產屬於自己子女一方的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犯不著結了婚還爭署名。

自全面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以來,很多市民都關注,買房在不動產登記證書上,可以寫幾個人名?有限制嗎?

買房寫多個人名,這樣的房屋在不動產登記中叫做“共有不動產”。《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也就是說買房寫多個人名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房產證“下崗”了?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都不算數了,你知道嗎?

買房寫多個人名,這樣的房屋在不動產登記中叫做“共有不動產”。《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也就是說買房寫多個人名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據瞭解,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共同共有”根據共有關係而產生,常見的情形是,夫妻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共同繼承的財產。“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通俗地講,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購買一處房產,共有關係為“共同共有”;幾個朋友共同購買一處房產,共有關係為“按份共有”。共有人數是沒有限制的,也就是說買房寫幾個人名都可以。

提醒購房者,買房寫多個人名,在辦理不動產交易登記手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買賣合同上所有購房人都要作為買方並簽字確認。

如果您購買商品房已經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了合同備案,這時不能再加名了;如果必須加名,可以在買賣合同上的購房人辦理產權證後,辦理房屋部分轉讓,將部分份額轉讓給其他共有人。夫或妻以一方名義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了合同備案,可以在辦理產權證後,將房屋約定為夫妻共有。

按份共有的在買賣合同中要約定每個人所佔份額

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全部買受人要到場辦理手續

共有不動產再處置(抵押、轉讓)時全部共有人要到場申請

不要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了!

如今,很多家長在購置房產時,因各種原因將房產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房產證“下崗”了?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都不算數了,你知道嗎?

在父母看來,“娃娃房”的好處很多,可以規避稅費、規避家庭破產風險,提前為孩子準備婚前財產等等。

但是,這樣做卻存在各種風險隱患!

買房不能貸款

如果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的購買方是未成年人一人,則該房屋買賣不能申請銀行貸款,只能一次性付清房款。

孩子獨立買房時可能多付首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沒有共有房產,即父母房產證上沒有孩子的名字,那麼孩子成年後購買首套房時,按照政策首付三成,並可享受首套優惠房貸利率。

如果孩子在限購政策出臺前,在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房產不超過2套,根據政策,成年後可獨立購買1套住房。

父母不能隨意處置房屋,確需處置時手續麻煩

父母不能隨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必須是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利益,若其出現重大疾病需要錢來治療或生活學習需要等。必須提供監護人簽名保證其具有監護人資格和出售房產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證書,保證書須經公證處公證。

另外,父母出售房產所得款項應全部用於撫養未成年人。否則,日後孩子一旦提出異議,認為父母侵犯其合法權益,父母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父母離婚時易出糾紛

如果夫妻離婚,以未成年孩子名義購置的房產歸屬往往會引起法律糾紛。

房產證“下崗”了?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都不算數了,你知道嗎?

如果房產不作為共同財產來分割,那麼該房產應屬承擔撫養孩子義務的一方與孩子共同居住,可能會由此引發撫養權爭奪局面。

父母想再收回房屋困難

且無法控制子女成年後擅自處分房產

如果子女成年後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想收回房屋將會有很大的法律障礙。實踐中已有子女成年後將房屋出賣,不讓其父母居住的情況發生。

《物權法》第16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權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兩者記載不一致,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於是,得出結論說:房產證上有沒有名字無所謂,但一定要在不動產登記簿上有你的名字。如果你想在房產證上加上你的名字,那麼一定要注意這一點。否則,將會竹籃打水一場空。

這是對法律的生搬硬套。更是對不動產登記工作不懂裝懂。

什麼是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是記載不動產上的權利狀況,並備存於特定機關的簿冊。在我國,不動產登記簿保存在房產登記機構,普通的產權人手中是沒有的。

通常情況下,不動產登記簿和房產證記載都是一致的,兩者不一致的概率極小,幾乎不可能。更關鍵的是:個人沒有權利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加名字。

個人只能申請在不動產權證上加名字,經過法定程序後,登記機關對不動產登記簿上的名字進行同步調整。

對個人而言,不動產權證上有你的名字,基本上就等於你有房子的產權。

房產證“下崗”了?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都不算數了,你知道嗎?

不動產權證當於房產證的升級換代,與房產證二者沒有本質區別,都能證明房屋等不動產的物權歸屬。《國土資源部關於啟用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試行)的通知》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因此,不存在發放不動產權證後,房產證失效的說法。

其次,無論是房產證還是不動產權證,都是以不動產登記為準,因此,“房產證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的說法有一定道理,但是,這裡要明確的是,不是因為有了不動產權證,房產證有名字也沒用,而是不動產權證與房產證都要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如果新的不動產權證與登記簿內容不一樣,也要以登記簿為準,這條基本原則不會改變。除此之外,對於不動產所有權問題,要特別注意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解釋。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即使在登記簿上只有夫妻雙方一人的名字,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依據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並非登記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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