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網約車駕駛人未取得資格證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江蘇常熟法院判決A公司訴保險公司保險合同案

裁判要旨

網約車駕駛人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未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的,保險公司對上述條款進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不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2017年7月11日,吳某駕駛A公司(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的小型轎車與駕駛電動三輪車的黃某相撞,造成黃某受傷,兩車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黃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該小型轎車的維修費為10350元,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吳某事故時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12月5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損10350元。保險公司認為吳某事故時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符合保險合同關於保險公司免責的約定,不予賠償。

裁判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A公司將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並約定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內A公司允許的駕駛員使用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付義務。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對保險合同約定的“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對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不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向A公司進行了明確說明,A公司亦未在投保單或保險合同上簽字、蓋章或以其他形式對免責條款予以確認,免責條款對A公司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被保險人對有責任的第三人進行追償。後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A公司車輛損失10350元。該判決已經生效。

評析

本案焦點在於從事網約營運車輛的駕駛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內能否免除賠償責任。實踐中有兩種不同意見,一是認為商業險保險合同是格式條款,“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含義不明確。從事運輸行業的駕駛員無相關從業資格證,並不能顯著增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進而增大保險公司理賠的風險,不能成為保險公司免除其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二是認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要求駕駛營業性機動車具備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公司將該條款列為免責情形並未加重被保險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該條款生效。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1.免責條款的認定。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本案中保險條款約定“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對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不負責賠償”系保險公司免除自身責任的免責條款。

2.保險人對免責條款一般具有提示和說明義務。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合同條款具有專業性和複雜性,保險公司應在訂立合同時對A公司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

3.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要求。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並列、獨立,提示義務是明確說明義務的前置義務。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公司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中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的,履行了提示義務。本案中上述免責條款以加粗加黑字體作出提示,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義務。

關於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實踐中,投保人在投保單或保險條款上簽字、蓋章或出具相關文書對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予以確認,可以認定保險公司履行了該項義務。本案中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對免責條款向A公司進行了明確說明,A公司也未在投保單或保險合同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對保險公司履行明確說明義務進行確認,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

4.明確說明義務特定條件下予以免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該規定未加重被保險人義務,但屬於部門規章,非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並不能免除。保險公司未盡到對保險條款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對A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案號:(2017)蘇0581民初13269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李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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