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民告官”案勝訴率幾成?合肥發佈白皮書和典型案例

“民告官”案勝訴率幾成?合肥發佈白皮書和典型案例

據安徽商報消息 省城“民告官”案件數量有多少,市民的勝訴率有幾成,哪類案件增長明顯,行政審判中折射出行政部門存在哪些問題?昨日上午,合肥市中院發佈了合肥2016年、2017年行政審判白皮書及典型案例。

[現狀]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551人次

2016年合肥法院共受理行政訴訟案件1997件,結案1703件,結案率85.28%。 2017年共受理案件2489件,結案2205件,結案率88.59%。案件基本涵蓋了大部分行政管理領域,約70多個領域,

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案件受理數2016年相比2015年增長16.58%,2017年相比2016年增長25.78%。

案件相對集體中於民生領域,但案件類型變化顯著,由以往行政處罰、工傷認定等傳統案件為主演變為以徵地拆遷類、行政複議、信息公開等類型的案件為主,同時網約車運營、港口經營許可、特種設備檢測管理、採礦權等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出現了大量以運管處為被告的網約車案件。

近兩年的案件中,案涉行政機關層級明顯提高。 2016年,合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716人次,2017年,出庭應訴551人次。在合肥市中院審理案件中,縣區級政府行政首長副職以上出庭率高達100%。對於一些老百姓比較關注的、涉及重大民生的案件,職能部門的正職領導也出庭應訴,2017年合肥市中院審理的案件中行政機關正職出庭應訴10人次。

行政機關一審敗訴率超過13%

據統計,在合肥法院審結一審行政案中,行政機關敗訴2016年127件,佔一審審結數的10.16%;2017年218件,佔一審審結數的13.56%。

其中2017年合肥中院審理一審案件中省政府敗訴2件,市政府敗訴1件,縣市區政府敗訴案件14件,省級機關敗訴2件,市級機關敗訴4件,區縣級機關14件。在行政機關敗訴案件中徵地拆遷、政府信息公開、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居多。

近兩年,行政機關因違反法定職權被判敗訴的案件約佔18%,部分行政機關對於法定職權理解有誤,超越職權行政,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上級行政機關的職權或無行政隸屬關係的行政機關之間行使了對方的行政職權;部分行政機關濫用職權,行政不作為。

部分行政機關在執法中經常因過於追求效率而忽視了證據收集,因證據不足而敗訴的案件約佔全部敗訴案件的20%。

部分行政機關重實體而輕程序、簡化程序的現象仍然是行政機關敗訴的主要原因,違反法定程序敗訴約佔全部敗訴案件的40%。如有的機關在發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後,期限未屆滿就予以拆除。 另外,法律法規理解及適用存在偏差,少數行政機關的舉證能力較弱也成為敗訴原因。

[案例]

“順風車”司機不服處罰打官司

2017年4月11日,合肥市運管處執法人員在安醫二附院附近,發現張某駕駛轎車在未獲批准的情況下,擅自從事經營活動,執法人員證實張某搭載一名乘客從安醫一附院到安醫附二院,到達目的地後通過某網絡平臺收車費,後來,合肥市運管處給予張某罰款8000元的處罰。

張某不服向法院起訴,他表示其從事的是私人小客車合乘即順風車服務,目的是為了分攤出行成本,明顯不以營利為目的。法院確認本案乘車人向有關平臺支付了18.3元費用,張某稱需要向平臺交納一部分平臺信息費和平臺維護費用,僅通過平臺收取16.5元。

張某行為是否屬順風車成焦點。

法院認為,《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合肥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中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平臺發佈的合乘出行信息,應當包括駕駛員身份、車輛型號及號牌、起訖點具體地址、出發時間、合乘線路及里程、預估分攤金額等相關信息,上述信息主動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根據該規定,合乘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行為,合乘服務提供者不得以合乘、順風車、拼車等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根據以上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由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信息,由乘客選擇乘坐。而張某提供的“順風車”信息平臺用戶協議規定的“乘客事先發布需求信息,由車主進行選擇”的服務方式不符合合肥市指導意見的規定。

另外,指導意見規定分攤成本僅限於車輛燃料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只能按照合乘里程計費,且合乘里程必須事先發布。本案中乘車人員向平臺共支付了18.3元費用,因此,張某以其繞道接送乘車人員,車輛油耗、損耗費用等費用為由,主張乘坐人員實際是分攤出行成本的理由錯誤地理解了直接費用的範圍,不符合分攤直接費用的規定,背離了私人小客車合乘的互助、共享原則。

據此,法院認定,張某的行為並非合肥市指導意見中所規定的私人小客車合乘,而是以順風車為名進行具有經營性質的行為。 張某的訴請被駁回,二審駁回其上訴。

檢察院提公益訴訟訴鎮政府行為違法

2016年11月25日,廬陽區檢察院向大楊鎮政府作出檢察建議:張某等十七戶在大楊鎮某拆遷建設項目中,以不正當方式通過時任大楊鎮徵地拆遷安置辦公室原主任(犯濫用職權、受賄一案生效的刑事判決中已認定相關人員違法獲取安置房)等人違法獲取拆遷安置住房,建議大楊鎮政府組織人員核實並依法、及時收回上述居民違規獲得的安置住房,挽回國有資產損失。

當年12月23日,大楊鎮紀委回覆廬陽區檢察院:經核實,部分人員已經清退房產但仍有張某等六戶未找到當事人核實。

因此,廬陽區檢察院向廬陽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大楊鎮政府安置給張某等六戶房屋及向其發放的租房補償費行政行為違法。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該案張某等人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安置房及租房補償費,通過對大楊鎮徵地拆遷安置辦公室原主任案生效刑事判決書種查明的事實可以確認。據此判決,確認大楊鎮政府安置給張某等六戶房屋及向其發放的租房補償費行為違法。(正言 張劍/文 餘紅霞/圖)

原標題:去年合肥“民告官”案行政機關一審敗訴率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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