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政发【2018】15号)和《吉林省2018年秋冬季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各种秸秆。

  二、凡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对因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火灾事故或导致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乡镇(场)和有关单位要做好露天秸秆禁烧宣传工作,搞好秸秆离田,加大巡查力度。推广应用秸秆还田,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和燃料化利用。

  四、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一经发现着火点,县政府将坚决落实对“第一把火”的乡镇(场)处罚10万元、其后每个火点处罚5万元的管理规定。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各种露天秸秆焚烧污染环境行为,监督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农业局4224713;生态环境分局4240174。


        通榆县环保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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