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徵求意見: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投資可納入固定資產

青島發佈徵求意見稿: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投資可納入固定資產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為促進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建設,緩解停車難問題,近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發佈《青島市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到,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供給應堅持分類分區差異化和土地集約利用原則,優先滿足居住基本停車需求,適度滿足商業停車需求。

鼓勵利用地下空間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細則》中提到,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實行申報管理,由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或其委託單一市場主體作為申報主體。屬於政府投資的,由市、區政府相關部門組織申報。

鼓勵充分利用棚改、企業搬遷騰空的零星地塊、邊角地塊以及拆違、環境綜合整治釋放的空間、具備條件的施工豎(斜)井和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間,優先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申報需取得土地權屬方同意。在住宅區自有用地範圍內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應作為涉及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按照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在社區村集體用地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

除設備基礎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間加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且設施內部空間無人員活動的,原則上按特種設備類申報;建築類停車設施,其報建手續按建設項目相關規定執行。設置地下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原則上按建築類申報。

項目竣工後,申報主體應當向區行政審批部門辦理停車設備使用登記,停車設備方可投入使用。申報主體可向項目所在區停車場建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申領公共停車場建設獎補資金。

《細則》還提到,按建築物類報建的停車項目,在立項、用地、規劃、建設等環節提速辦理,並採用聯合審查、聯合驗收的方式,提高審批效率。鼓勵申報主體實行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設備監造管理,對項目所需設備在製造和生產過程中的工藝流程、製造質量及設備製造單位的質量體系進行監督。

鼓勵在滿足充電及安全的前提下安裝一定比例的充電設施,充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安全管理有關規定。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投資可納入固定資產

《細則》提到,新建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投入使用前,須將停車設施運行數據實時接入市級智能停車一體化平臺,鼓勵社會投資的既有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將停車設施運行數據實時接入市級智能停車一體化平臺。

屬於經營性停車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分別向行政審批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商事主體登記以及停車場經營許可等手續。在經營權年限內,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收費標準及監督管理,按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投資可以納入固定資產進行管理,並依據固定資產管理有關規定,按照設備使用年限計提折舊。鼓勵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運營單位投保公共責任險。

據悉,該《細則》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即墨區內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等活動,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參照執行。

(記者 王冰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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