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企業員工上班期間感染新肺炎病毒算工傷嗎?

一定要有個名字的話


對於醫護人員,國家衛健委此前通知明確表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對於非醫護人員,在工傷認定方面要複雜的多。按法律規定,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此外還要附加一些因素,才能綜合認定。比如員工在復工返程途中、上下班途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居家辦公期間等情況中感染了新冠肺炎,這些情況是無法定性為工傷的。對於醫護人員認定工傷的條件也限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對於一般企業員工在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的就更是難以認定為工傷。因此作為員工,復工後一定要做好自身防護,特別做好上下班途中和工作過程中的自我防護工作。

以上是我的回答,我是法律諮詢喬也,擅長領域物業糾紛,交通肇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諮詢。<strong>


法律諮詢喬也


企業員工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當前,疫情尚未得到很好的控制,企業復工在即,想弄明白這個問題的大有人在。

如果有企業的員工問我這個問題,我的回答是:不算!除非特殊情況。

我為什麼這麼說呢?是不是工傷不能想當然,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工傷也叫公傷。在工傷管理方面,我國現行的是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

《條例》適用於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從《工傷保險條例》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能夠認定為工傷的,是“因工作原因”(所從事的工作)而受到了事故傷害、意外傷害或者是患職業病(法定的),因傳染導致的患病不是事故,也不是職業病,顯然不在工傷之列。規定的例外情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不包括患病。

所以,企業員工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傷。患病職工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可以“視同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按照上述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感染“新冠肺炎”而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符合視同工傷並按照工傷進行處理的條件。但是,“新冠肺炎”患者從患病到死亡,都要經過相當長的時間,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能性不大。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為,在抗擊“新冠肺炎”的戰鬥中,在有組織的參加抗“疫”活動由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可以“視同工傷”。“視同工傷”者,可以認定工傷,享受工傷待遇。但目前國家及有關部門已經明確適用的,還侷限在特殊情況下履行職責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

類似規定首次出現在2003年的“非典”時期。當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財政部和衛生部四部門聯合發出了《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員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2003〕2號),規定在非典型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非典或因感染非典死亡的,可視同工傷。但此規定只執行至2003年年底,屬於非常時期的特殊規定。

今年1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佈了《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通知指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享受這個待遇的,侷限於參加“新冠肺炎”的“防治人員”(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本《通知》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2020年3部委《通知》與2003年4部委《通知》規定內容基本一致,不同的是,2020年的《通知》沒有施行截止日期。

綜上所述,除了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以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感染“新冠肺炎”而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企業員工之外,企業員工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傷。


呂歷春秋


樓主你好,企業員工如果說在工作期間感染了新型冠狀肺炎病毒,那麼算是工傷嗎?這種問題毋庸置疑很明顯是完全是計算成為工傷的,因為你都說了是在上班期間導致感染的這種疾病,所以說很明顯是要通過工傷來進行治療的。

但是現在的問題,尤其是在近段時間之內是屬於冠狀心形病毒的高發階段,所以說你即便生病了,那麼想要及時的去就醫,實際上是非常困難的,因為我們的醫療資源是非常緊張的,除非你確實是能夠確診屬於這種新型冠狀病毒的感染者,那麼完全是可以通過醫療保險來全額進行報銷治療的,自己是不用花一分錢的,但首先前提條件必須要確診,實際上確診的過程相對來說也是比較麻煩的。

因為更多的時候自己認為得了這個病,那麼是不恰當的,所以說只能夠通過醫院的權威機構,然後通過檢測回來檢測出來自己得這種病之後才可以進行,注意住院,所以更多的時候我認為如果一旦發生咳嗽發熱的情況,可能作為工作單位來講也好,還是作為醫院來講也好,他更多的是讓你自行回家進行隔離,如果說14天以後沒有好轉,那麼再去醫院就醫。


懂社保


因情況而定,具體參照如下條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聶系農


肺炎期間,公司違規要求上班,上班路上或者在公司感染肺炎。算工傷嗎,可以要求賠償嗎?

你的提問涉及到多個問題與法律關係,根據《工傷條例》《民法》《傳染病防疫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本律師辦理勞動爭議工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10年的經驗簡要總結如下,


一、企業違規復工違法員工可以投訴並拒絕。

1.為了防止新型肺炎,地方政府作出的延期復工規定的,相關企業必須遵守,企業違規開工的輕的行政處罰,治安拘留,重的可以會涉嫌刑事責任坐牢。

2,對於企業違規開工的作為員工可以拒絕,並向當地政府舉報,不知道具體投訴方式的,可以打當地12345市民熱線投訴。

3,員工拒絕企業違規復工的,單位不能以員工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勞動者因此被企業辭退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並補發辭退期間工資,不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二、員工感染肺炎算不算工傷呢,根據《工傷條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醫療防疫和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型肺炎的屬於工傷。

2,企業員工在去單位工作路感染的不屬於工傷,雖然單位復工違法,但是與員工感染新型肺炎沒有工傷法律上因果關係。因此不是工傷。

3,員工在工作中被感染的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呢?(1)根據工傷保險精神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但是如何證明是在工作時感染肺炎才是最重要的課題,(2)新型肺炎治療由國家出錢所以員工想認定工傷由工傷保險支付醫療費就沒有必要了,;再次既然認定為工傷後治療健康如果不夠傷殘的話也沒有太多的工傷賠償。法律維權成本與你得到的工傷待遇不成正比,認業工傷意義不大;。最後如果確實是因工作感染肺炎而不幸死亡的可以通過工傷程序爭取相應的法律權利。

三、提問的有沒有賠償(當這是工傷保險以外的相應賠償),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員工因患病或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而被告採取隔離治療或隔離觀察的,隔離期間視為員工向單位提供正常勞動,單位要正常發放員工工資。

2,隔離期間結束後,員工仍然需要治療的,享受相應的醫療期待遇,由單位依法支付員工病假工資。

3,假設員工因病不幸離世的,用人單位應該依法支付家屬喪葬費以及遺屬補助。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疫情尚未結束,企業開始復工,即使經過審批,做好防護、消毒仍有感染新冠的風險,如果企業員工感染了究竟能否認定為工傷呢?雖然《職業病防治法》沒有將感染新冠列入其中,沒有明確說感染新冠會被認定為職業病,但是根據其他的法律規定來看,也是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的。以下就是我的觀點:

不屬於工傷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中規定了何種情形不算工傷,並沒有具體的說工傷的認定情形。也就是說沒有規定感染新冠不能被認定為為工傷。

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但是!!!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分為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化學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10類132種。

新冠在《工傷保險條例》、《職業病防治法》中都沒有相關規定。

03年的非典視同工傷

新冠一出來我們就想起03年的非典,也總拿二者作比較,同樣是肺炎,同樣是從野生動物生上傳來的,致病那麼相似。或許在法律適用上也可以比照非典的相關規定。

《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員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視同工傷,比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此次新冠的影響比非典的影響更大,非典都能認定為工傷,比非典影響更大的新冠肯定能定為工傷。

不同人員認定工傷

從事疫情防控的醫護人員和從事疫情防控的公職人員不慎感染了新冠認定為工傷。

從事疫情防控的志願者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了,但是政府相關部門可以考慮比照工傷由財政承擔相應的工傷撫卹待遇。

如果在工作安排中感染新冠的物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目前法律基礎上只能考慮從事單位安排的臨時性工作,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項進行工傷認定。

最後,就是我們企業員工,八竿子打不著醫療行業的我們感染新冠究竟能算工傷嗎???

我個人認為可以!因為法無禁止即自由,但是可能性比較小。

感染新冠的員工需要隔離的,企業不能以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還需要給隔離的員工發工資。

不管能否定為工傷最重要的一定是保護好自己,監督企業防疫,注意個人衛生,否則身體都沒了,錢再多也不是你的。希望我的觀點可以幫到你。


極速問法


可以被認定為工傷。法律依據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剛剛Lawyers


2003年“非典”肆虐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時發佈《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員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在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傳染非典型肺炎,可視同工傷。而新型冠病也類似於非典,也屬於肺炎感染的一種 。

我們知道,此次新型冠狀病毒具有7-14天,甚至更長的潛伏期,所以《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48小時”的相關內容幾乎很難適用,更多的可能是參考《條例》第14條第一款和第五款的相關規定。

而在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印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明確醫護及相關人員在救治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過程中因受到感染而接受治療或死亡的,各地各級人社部已經發文明確此情形屬於工傷,所以因為工作而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於工傷。


Kevin52002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寫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享受這項政策?工傷認定需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進行綜合認定。因為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感染場所較多,出門買菜也可能導致感染,很難認定感染一定是發生在單位,建議大夥做好防護措施。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原則上僅僅在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


小狄狄看電視


從勞動法的角度回答你的問題。復工期間被感染的,很難被認定為工傷。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根據人社保最新出臺的11號文的相關規定,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對於未從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的醫護人員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很可能不會被認定為工傷,從而也不會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如果撇開11號的規定,其實因企業復工職工感染新冠病毒的也很難認定為工傷。因為從勞動法上認定工傷的幾個常用點分析,首先,感染新冠病毒不屬於職業病,因為目前實施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並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這一項,所以暫時不能認定為職業病;其次,也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該條只限於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感染新冠病毒明顯不在其列;再次,在客觀上存在職工通過多個渠道被感染的可能,因此司法實踐中很難判定普通勞動者僅僅是在勞動時間的勞動場所中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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