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房子被法院拍賣了,後經過再審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房產能要回嗎?

在路上81088


房子被法院拍賣,是要具備條件的。1.有生效判決。2.沒有履行判決。3.法院強制執行時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只有該棟房屋。4.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申請拍賣。

執行必須要有依據。如果原審判決被撤銷,發回重審,執行依據將不存在。房子已經被拍賣,發回重審沒有必要註明中止執行,如果還有執行措施不再進行即可。房子能不能要回來,能不能執行迴轉,要看發回重審後的審判結果。


老劉的後花園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能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首先拋出給人觀點:房子被法院拍賣後,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如果還是輸了,房產毫無疑問是要不回來的。如果贏了,個人認為,房產也要不回來。


為什麼房產不能要回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該條款是著名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根據你的問題陳述,房屋已經被法院拍賣,買受人通過司法拍賣依法拍賣取得房屋,應當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

即使是人民法院,也不能因為錯誤的判決而否定買受人通過司法拍賣已經取得的物權。即使據以拍賣執行的依據已經被撤銷。人民法院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2、根據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回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第三人通過法院變賣程序取得的財產能否執行迴轉及相關法律問題的請示》

該內容明確提出買受人通過法院的拍賣變賣程序取得財產的行為,不同於一般的民間交易行為。買受人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宜再執行迴轉。

關於執行迴轉制度中承擔被責令返還義務的取得財產人,只能是執行案件中取得拍賣價款的訴訟案件當事人,而非競買成功的案外人。

總結

綜上所述,作為通過法院司法拍賣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買受人,是毫無過錯的。買受人已經通過合法的途徑參與拍賣,並且繳納了相應的款項,買受人也是出於對人民法院的信賴,屬於善意第三人,應當對善意第三人的信賴採取保護的原則。

雖然房產不能要回來,但是買受人向法院支付的房屋對價款,可能已經交付給了申請執行人,你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房屋的對價款進行執行迴轉,從申請執行人處要回買受人所支付的房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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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講法


房子被法院拍賣了,後經過再審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房產能要回嗎?

這個是涉及執行迴轉法律問題。執行迴轉,是指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 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109條調整為: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迴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回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第三人通過法院變賣程序取得的財產能否執行迴轉及相關法律問題的請示》時明確提出,買受人通過法院的拍賣、變賣程序取得財產的行為,不同於一般的民間交易行為,買受人已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宜再執行迴轉。

畢竟從善意取得制度及保護保護交易安全的原則,對於已完成的拍賣房產進行執行迴轉會帶來很多問題。所以從最高院的意見來看,是不支持已拍賣完成過戶的房產進行執行迴轉。但這個時候對於申請執行人已取得的執行款項是可以進行執行迴轉。


葉律師


執行迴轉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發生執行迴轉,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原執行程序全部或部分執行結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9條增加了“執行中”的情形。這裡的執行中是指法律文書的內容已經執行了一部分,但尚未執行完畢,其他部分仍在執行過程中。

原申請執行人已經取得被執行人的財產才會存在執行迴轉的問題。如果原申請執行人沒有實際取得財產,就不存在返還財產的必要,也無須啟動執行迴轉程序。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

具體來講,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的情形主要有:

a.人民法院製作的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依法被撤銷或變更。

b.其他機關製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被其製作機關撤銷或變更。

變更主要指原法律文書被撤銷了部分內容,或變更了原有判項的內容,其他內容仍被保留的情況。需要執行迴轉的只限於債權人應得財產數額降低的情況,應得數額增加的,應就增加的數額繼續執行。

<strong>3.原執行依據的申請執行人已取得被執行人的財產,並拒不返還該財產

返還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10.執行迴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退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原執行裁定被撤銷後能否對第三人從債權人處買受的財產進行迴轉的請示的答覆》([2007]執他字第2號)如果涉案執行財產已經被第三人合法取得,執行迴轉時應當由原申請執行人折價抵償。

律師說


應該是要不回來了。實在想要回來的話,有理論上的一線可能。房子已拍賣,說明案子已至少部分執行完畢。這個時候再審判決發回重審。案子的執行工作將會暫停,但房子既已拍賣,說明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執行法院也不再掌控。案子發回重審,結果任然是兩個。再審你任然敗訴,執行工作將繼續。如果再審你勝了,說明原判決有誤,執行工作將終止。如果你要求返還執行物的話,執行法庭會與返還的。但房子這個標的物物權已經轉移,房子的現有產權人善意取得,執行法庭原物返還已不可能,只有折價返還了。如你確實想要回原房子,有一點希望是做做現有房主的工作,求房主放棄物權。這全看他的一廂情願了,法律沒有強制能力。你付出一定的代價,看他願不願意。實際上就是你再把房子買回來。


九日共由


這樣說還早,不管怎麼樣現在你都不能要回來。目前房產處於凍結狀態,等官司重審完畢後,重新認定房產所有權後才知道。

耐心等吧,小案件一般不會超半年的。


黃平楊再德


房子被法院拍賣去的,經過合法的司法程序,肯定拿不回,法院將案發回重審,說明原判決存在不妥或不清之處,至於重審判決結果如何,尚未清楚,就算推翻原審判決,也只能夠追究對方當事人的責任,法院拍賣以及拍下房子的人無責任。


超級華南虎


通俗的講:既然房子被法院拍賣了,那房子所有權已歸拍得者所有,假設重新審理結果你全面勝訴,執行迴轉原房子也必須現所有者自願同意,否則原房子是要不回來了,可按同等價值現金迴轉於你.....


自然翱翔公共評論者


如果房子已經完成過戶的話,房屋所有權已經依法轉移,沒有其他導致物權變動的原因發生的話,房子的所有權是不會發生變化的。


長治賈峰律師


兩個方向:1、如果特別在意要回房產的話,與現房主協調能否過回房產,退還購房款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並達成諒解。

2、原判決的拍賣款的追回及相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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