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一審自首,二審又翻供,還能認定自首嗎?

昇公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如下: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從上述規定來看,相關法律對構成自首的最遲時間節點做出了規定,即是在一審判決前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但是並沒有對實踐中可能存在的極端情況,即在一審認罪的情形下,仍然提起上訴,進而在二審中翻供的情形是否構成自首做出規定。筆者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做出以下分析。

一、二審維持原判的。

二審維持原判,其實是說明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都無錯誤,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顯然還是構成自首的。

二、二審改判的。

二審改判的原因可能由於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被告人形式上由於翻供已經不符合自首的條件,但是,由於受到上訴不加刑規定限制,二審法院不可能做出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也就是說,實質上被告人雖然不構成自首,但是享受了法律對於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的規定。因此實質上來件,我們可以說他也構成“自首”。

三、二審發回重審的。

二審發回重審,會出現一個情形,即被告人仍然翻供或者又認罪的,但是,無論是被告人不認罪或者是認罪,發回重審如果在判有罪的情形下量刑原則上也是不能超過原來一審判決的。也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被告人對自己犯罪持有什麼態度,被告人實質上也享受了法律關於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的量刑規定。也即,實質上判決是按照他構成“自首”來判的。

綜上,在這種特殊情況下,除非檢察院抗訴或者發回重審補充起訴犯罪事實,二審被告人翻供的,在量刑上不會對其有不利的影響。


張超律師


什麼事自首?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也就是說認定自首有2個必備的要素:

1,主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你一審的時候,認定為自首,也就是根據原有的罪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

二審的時候,你翻供。如果二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即便你二審翻供,也是頂多維持原判,也就是還是認定你一審的自首情節。

如果二審的時候你翻供,二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進行改判,由於你二審因為翻供被法院認可,也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即便改判也應該認定有自首的情節。

如果二審的時候你翻供,法院發回重審,由於二審法院認可你的翻供導致發回重審,也應認定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

如果二審的時候你翻供,法院判你無罪,既然都無罪了,就不談什麼自首了。


因此,綜合來說,一審認定自首,二審翻供,不管怎麼樣,也應該認定自首,最起碼上訴不加刑,對自己沒什麼損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