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令人致死,是2011年事,法院再審是按2011年標準要賠償,還是按2019年標準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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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法律有明確規定。

交通事故賠償,應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上一年度的統計數字進行計算。

這裡面有幾個關鍵詞:

受訴法院所在地:一般是案發地或者被告戶籍地,住所地,常駐地。

一審法院:就是第一次提起訴訟的受理法院。

法庭辯論終結:就是出一審判決前最後一次法庭辯論。

上一年度:去年的統計數字。

例如,原告山東淄博,被告山東濟南,案發地山東臨沂,案發時間2013年四月,一審開庭2015年六月,辯論終結2015年9月二審開庭2016年1月,再審2019年4月。

計算標準應當按2014年山東臨沂的統計數字進行計算。

如果按以前的標準計算,原告虧了怎麼辦,這要看其中的具體情節。如果因為被告的原因造成拖延,可以要求法庭計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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