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工傷嗎?

曹貓魚


【上班途中感染冠狀病毒,算不算工傷?】

工傷,顧名思義就是因為工作受傷,在工作中受傷。那麼上班途中感染冠狀病毒,算不算工傷?我們先來看看《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沒有規定上班途中感染病毒的情形,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

但是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例外。近日,國家下發了《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拋開上班算不算工傷問題,目前對於新型病毒,國家採用財政補貼的方式進行積極治療,所以大家不用擔心費用問題。

回答完畢,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帶來幫助。


豆子


疫情當下,很多企業要求復工,這個問題是很多打工者都非常關心的。

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算不算工傷?

可以確切的說:不屬於工傷。相信出乎了很多人的意料,包括我在內,這是為什麼呢?

一、工傷的定義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工傷的定義。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

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工傷通常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事故傷害,二是職業病。

而在公司上班被傳染了新型冠狀病毒引發肺炎,嚴格來說恐怕不屬於事故傷害,也不屬於職業病,從這點來看,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而且現在對新型冠狀病毒目前也沒有明確的政策補充,更無法界定是工傷了。那在工作途中感染算不算工傷,就更難有一個說法了。

二、為什麼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不屬於工傷

那在工作途中,什麼情況是屬於工傷呢?為什麼路上被感染了病毒不屬於工傷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要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一般需認定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而為了照顧勞動者,進一步補充規定了第十四條,擴充了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邊界,即承認上下班途中受傷害也有被認定是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必須符合上述內容的情況,才能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工傷。

如果在上下班途中,沒有因上述原因受到傷害,都不屬於工傷。

這一條的認定相當明確,上下班路上的工傷認定範圍,是明確地只限規定原因造成的上下班途中傷害。

如果並非交通事故,又或者是因本人主要責任引起的交通事故,如自己違反交通法規,路上不注意滑到等,並不能認定工傷。

所以,在不考慮舉證的情況下,明確是在上班路上感染疫情的話,不算工傷。

三、如果不算工傷的話,有什麼保障

很多人開始擔心,公司要求復工,不去的話算曠工。

去的話如果不幸被感染,又不能算作工傷,那該怎麼辦?

畢竟這種事情並不是自己的的原因所造成的。

所以,針對這樣的情況,國家已經明確的說了,所有的治療費用都由國家來兜底,財政去補貼。

另外,對隔離期的員工也有保護。在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對於被認定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例,或與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而受到隔離的勞動者,需在隔離期滿且經醫學觀察,排除是感染者或病毒攜帶者後方可返崗復工。

最後,如果公司採取了防疫措施,但仍然存在過錯,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上班感染生病了,雖然不屬於工傷,但國家有專項財政資金給報銷醫療費,同時被隔離期間,工資正常發放,也算是對我們最好的保障了。

我認為還有一點非常的重要,就是做好自我的防控工作。

國家、當地政府都在積極的做各項保護的措施,我們更要去配合、去執行各項規定,保護好自己的同時,不給國家增添額外的負擔。

出門戴口罩、勤洗手、少聚集、多通風、勤消殺,這些都是必須去做的。

如果我們連這些最基本的都做不到,只寄託於國家給我們算工傷給補貼,那就是對自己對社會極大的不負責任。

為什麼不算工傷,一句話很簡單,此次疫情的發生,無法界定是否在路途中被感染,無法滿足在《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作途中工傷界定的條件,所以,不能算工傷。


老夏分析師


當前,人社部已經明確,員工上下班路上感染新冠肺炎,不屬於工傷。

疫情之下,有一些企業率先復工,比如一點資訊、噹噹網。一點資訊強行復工之後被員工舉報,噹噹網復工後出現了員工感染的情況。還有一些中小企業,為了繼續生存下去,相繼步入復工的行列。

員工上班,會增加被病毒感染的風險;如果不上班,可能會面臨曠工、失業的窘境。近日人社部發布通知,明確上下班路上感染新冠肺炎,不屬於工傷的範疇。

一、哪些人員感染新冠病毒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人社部於近日明確表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由於在抗擊疫情期間,從事醫護、預防等相關人員,直接暴露於新冠病毒之下,被感染的風險很高,為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這些特殊人群關愛,特別推出了這項保護政策。

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

二、哪些情況下員工出現意外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哪些情況下,員工出現意外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表述如下:(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此外,在十四條的基礎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還列舉了其他視同工傷的情況:(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從這些法律條文中,我們可以明確界定,抗擊新冠肺炎的醫務人員等群體,符合第十五條中的第2項,即因搶險救災維護公共利益而受到傷害的情況。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對於普通員工而言,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那麼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其他情況,如感染新冠肺炎的情況,因為潛伏期較長,也無法明確界定在何時何地感染,因此不屬於工傷認定的範疇。

三、員工上班感染了新冠肺炎,治療費用誰來承擔?

國家為了減輕個人的就醫壓力,規定確診和疑似的新型肺炎患者,其治療費用在醫保報銷完後,自費部分由國家承擔。為了確保確診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個人負擔部分也由財政給與補助。

疫情之下,國家已經考慮得比較周全,為感染新冠肺炎的確診或疑似患者“兜底”,保證了一些家庭貧困人員,因無法支付鉅額的醫療費用,而不能及時就醫的情況,最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同時,現在支付寶和微信還推出了新冠肺炎相關保險,如有必要的話可以購買,這樣就更多了一份保障。

實際上,員工在上下班途中,也不必過於擔心感染的問題。從這次救治情況來看,絕大部分患者經過治療後,都能夠達到治癒的狀態。過於擔心反而造成心理壓力過大,導致疑病症或免疫系統低下的情況。

四、員工上下班應該如何做好相關防護?

部分企業鼓勵員工採用遠程辦公系統儘量居家辦公,這在一定程度上極大地降低了感染風險。還有一部分企業,頂著各種壓力和風險,要求員工集中辦公。員工處於多種因素考慮,必須要去上班的情況,上下班路上如何做好防護呢?

首先,能開私家車上班的,儘量開車上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和暴露於封閉的環境中。

其次,做好個人防護,出門戴口罩、手套、眼鏡等防護設備,儘量與他人保持1.5米以上的距離。

再次,在工作環境中,儘量避免乘坐電梯,按電梯按鈕或拉門把手時,將手用隨身攜帶的紙巾隔離後再操作。

最後,到單位後,先用七步法正確洗手,將手機用75%酒精進行噴灑,將外套掛在陽光通風處進行晾曬。

同時,儘量不要外出就餐,最好自己帶飯或將餐食帶回去吃,喝水的杯子最好用帶蓋子的,辦公室保持通風,人與人之間保持安全距離。

寫在最後

這是一個陽光明媚的週末,天氣漸暖、微風輕拂,可是我們只能被困於斗室,感受不到“沾衣欲溼杏花雨,吹面不寒楊柳風”的美好,更體會不到“不知細葉誰裁出,二月春風似剪刀”的驚喜。失去了自由,就更加懂得自由的可貴;出不得戶外,就更加想念一路上平常的風景。

疫情之後,希望每一個人都學會尊重自然、尊重生命。放棄野味,也是放過自己。不要因為自己的無知,讓大家承受無妄之災。

但願疫情早日過去,讓我們重拾過往的美好,珍惜每一個平凡的日子。


職場小龍女


疫情當前,除了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被感染的才屬於工傷,其他人員在上下班期間被感染的都不屬於工傷。


1月23日,人社部會同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明確發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各級人社部門要全力以赴、認真及時地做好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工作期間被感染,必須要有縣級以上醫院確認。證明工作場所有感染源,或者工作內容是疫情防控和救治。而導致自身被感染,不然一般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企業出於自身的目的,多半也不會承認工作場所存在病毒。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而新冠肺炎不屬於之類。


那麼萬一感染了怎麼辦?人社部也有明確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復工避免不了,必須要好好保護自己。千萬要注意,儘量不要讓自己有接觸病毒的可能。做好防禦七小點:

1. 進出一定要佩戴口罩,勤洗手。

2. 儘量開私家車,有班車的乘單位班車,可以騎車或者步行的就不要選擇與他人同行,如果必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話一定要戴好口罩,出站後立刻洗手。

3. 出門帶好身份證、通行證或出入證明等。

4. 辦公桌消毒,尤其是手機和鍵盤也要消毒。

5. 帶好保暖衣物,多開窗通風,注意電火安全。

6. 單獨就餐,說話與吃飯時隔三尺,避免與人面對面。  

7. 在家多鍛鍊身體,增加自身免疫力。

綜上所述,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不算工傷。一定要做好防護,好好保護自己。

4年獵頭,8年職場,4年創業,2寶職場媽媽,分享職場心得,談創業經驗,寫成長感悟。歡迎關注@職場小不懂。

職場小不懂


特殊時期,為了群防群控落實到位,各省市明文規定了春節假期延長,大部分企業遵循指示,也有部門公司安排員工在家辦公。而疫情區域一般的地方,也有少部分企業選擇復工返崗。企業既然召集員工返崗,那麼就會在工作環境做好防範,員工上班期間,公司也會對其安全負責。這時候相信很多人更關心,上下班不受控的時間段,如果員工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否算工傷?NO。

律師解答:上班途中感染不屬於工傷

針對特殊時期,企業復工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曦有範專門請教了身邊律師和勞動局的朋友,得到了較為專業可信的回答。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時由於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算是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不幸遭受傷害的工傷界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四條第六款有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範圍的。

員工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亦不屬於工傷

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上班期間感染了也不算工傷嗎?因為工傷事故認定中的事故通常是指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例如意外傷害等,通常不包含疾病。

對於疾病類通常只有在滿足職業病目錄範圍內的才會被認定為工傷,“新型冠狀肺炎”目前並不屬於職業病範圍,原則上不屬於工傷。當然這個問題在實踐當中存在爭議。曦有範搜索案例也發現了部分地區有認定工傷的先例,這仍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相關意見。

▶總之,自覺做好自身的防範才是最靠譜的事情。如果因為工作不得已需要外出,那麼一定要戴口罩、勤洗手、勤換衣,做好單位和家裡的衛生環境管理。

復工是為了經濟能夠得到復甦運轉,員工不可因為單位的召回就過度依賴公司,甚至把責任推給公司。如果員工覺得上班了就恢復外出自由,到處亂跑,那企業再好的預防措施也是白費功夫。故而務必要自覺自律,從自己做起才好。

◇感謝閱讀,我是@曦有範,關注我解決工作問題,一起輕鬆玩轉職場。END

曦有範


專業律師解答:不僅路上不算工傷,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吹哨人李文亮醫生。

詳細闡述請聽法律君為您細細道來。

一、上班路上感染,不屬於工傷

不知道大家是否記得前陣子熱議的,上下班途中滑倒摔傷算不算工傷?最後國家人社報發文確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為根據國家的《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員工要認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屬於工傷,那麼需要同時滿足額外的兩個條件,第一個是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第二個就是員工本人不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我覺得這個條款還是非常合情合理的,畢竟是員工自己粗心大意,發生了交通事故,受了傷。如果這都要求企業來承擔,未免有失公平。

所以,不管是滑倒還是感染,都不屬於交通事故,那麼當然也不能認定成為工傷。

二、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

法律君猜測,很多人看到這個小標題,估計氣炸了,這都不算工傷?是老闆要我去上班的,我因此感染了,老闆不用為我負責嗎?

別急,請聽我根據現行法律進行解釋,目前工傷的構成要求,員工所得的疾病需要存在於職業病的目錄範圍內。但是新型肺炎這個病,大家也都知道,是最近才出來的傳染病,當然不存在在職業病的目錄內。因此嚴格地說,即使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但是這個也不絕對,在部分地區也有將類似疾病認定為工傷的先例。比如“吹哨人”李文亮醫生就被認定為工傷。


另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所以,目前這個問題,還需要等待最高院的進一步解釋。

很多網友覺得很不能理解:明明是公司要求我去上班的,在公司被感染,我們作為員工有什麼過錯?這都不算工傷,法律還有什麼用處?

法律君覺得凡事不能只考慮自己,此次疫情,受傷最大的其實是廣大的中小企業。在春節旺季卻不能進行任何經營活動、沒有任何收入,加上房租、物資、員工工資等開銷,企業主的損失可想而知。另外如果就因為人家僱了你上班,你就凡事要求人家為你負責,也不是很公平的想法,對吧?

疫情當前,人人有責。企業一方面需要出臺相應的預防措施,另外一方面員工個人也需要戴口罩、勤洗手,多多注意個人衛生和身體狀態。

天佑中華,早日戰勝疫情!覺得文章分析到位的,麻煩給我個贊吧!


法律故事匯


一、醫護人員

2020年1月23日,國務院三部委聯合下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明確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由此規定中可以得出要被認定為工傷,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①是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②是適用主體為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③是履行工作職責。如果醫護等工作人員不是在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肺炎的,則亦不能認定為工傷。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目前未列入職業病目錄,所以無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認定工傷。但是三部委的通知,屬於在重大疫情面前特色是特辦,以保障防治人員的權益。如武漢市中心醫院李文亮醫生在感染新冠肺炎搶救無效去世後,武漢市人社局按申請認定李文亮為工傷。

二、非醫護人員感染的工傷認定問題

我們國家目前對工傷的認定主要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一)職工在單位工作期間感染的

首先,我認為疫情期間,職工在單位或工作場所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不能夠認定為工傷。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缺乏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可歸納為兩種情形:一是事故傷害;二是職業病。首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主要是由飛沫、接觸傳播等人與人之間互相傳染的疾病,而一般來說這並不是事故引起的疾病。其次,它也不屬於職業病。職業病是指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職業性疾病。職業病首要條件必須是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職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通常來說是很難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另外,職業病職工患還必須是《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下的疾病。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並不在其中。

2.舉證困難,認定亦困難。目前從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者的症狀來看,多數人感染時並無明顯反應,而且有7到14天或者更長時間的潛伏期。等到職工發病確診時,由於個人每天在家庭、上下班途中以及其他社會活動場所等接觸的人員的不確定性較大,根本無法判斷職工究竟是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還是在其他地方被感染的。由此,職工不能舉證,單位無法反證,工傷保險行政機關也無法查明或認定被感染的職工是否在用人單位被感染,整個在實踐中認定起來將會困難重重。

3.客觀考慮,認定對企業和國家影響都較大。對於國家來說,已經支付了感染者的醫療費,再進行工傷認定二次賠付恐怕比較困難;對於企業來說,受到疫情的影響,產值、經濟效益都遭到了比較大的破壞,對於一些中小企業來說甚至是滅頂之災。

另外,職工在上下班期間感染的,也不能認定為工傷。根據上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就是說在上下班途中的工傷的認定,主要是跟交通出行有關。

(二)職工被派到武漢等疫區工作而感染的

職工因被派往武漢、湖北等疫區工作而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主要依據《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職工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視同工傷。

(三)員工作為志願者參加防疫而被感染的

員工作為志願者在參加防疫工作過程中而被感染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一是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為工傷。員工作為志願者參加防治疫情的工作,屬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規定;二是志願者主動參與防疫工作,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了力量,同時客觀上也確實增加了起自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肺炎的機率。故綜合考慮,應該對作為志願者參加防疫工作感染的員工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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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浩公律所王浩公律師解答:《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寫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享受這項政策?工傷認定需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進行綜合認定。因為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感染場所較多,出門買菜也可能導致感染,很難認定感染一定是發生在單位,建議大夥做好防護措施。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原則上僅僅在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

一、上班路上感染,不屬於工傷

不知道大家是否記得前陣子熱議的,上下班途中滑倒摔傷算不算工傷?最後國家人社報發文確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為根據國家的《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員工要認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屬於工傷,那麼需要同時滿足額外的兩個條件,第一個是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第二個就是員工本人不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我覺得這個條款還是非常合情合理的,畢竟是員工自己粗心大意,發生了交通事故,受了傷。如果這都要求企業來承擔,未免有失公平。

所以,不管是滑倒還是感染,都不屬於交通事故,那麼當然也不能認定成為工傷。

二、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

很多人看到這個小標題,估計氣炸了,這都不算工傷?是老闆要我去上班的,我因此感染了,老闆不用為我負責嗎?

別急,請聽我根據現行法律進行解釋,目前工傷的構成要求,員工所得的疾病需要存在於職業病的目錄範圍內。但是新型肺炎這個病,大家也都知道,是最近才出來的傳染病,當然不存在在職業病的目錄內。

因此嚴格地說,即使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但是這個也不絕對,在部分地區也有將類似疾病認定為工傷的先例。比如李文亮醫生就被認定為工傷。

另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所以,目前這個問題,還需要等待最高院的進一步解釋。


秦嶺頻道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時由於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算是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不幸遭受傷害的工傷界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四條第六款有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範圍的。


80後老夫子


答:不能,沒有法律依據。在上下班途中認定工傷的情形,僅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關於這一點的具體適用和法律問題,筆者已在實務乾貨|無法查明交通事故責任,能認定工傷嗎? 予以闡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關於醫療費以及醫療期

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療由誰承擔醫療費?

答:由國家來承擔。財政部與醫保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各地醫保及財政部門要確保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一是對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二是對於其中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備案,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四是對收治患者較多的醫療機構預付部分醫保資金,及時調整有關醫療機構的醫保總額預算指標,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醫療費用單列預算。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汪德華對第一財經表示,這一政策表明,在醫保等規定支付之外的醫療費用部分由財政採取補助形式,實現全免費。”(引自網絡)

二、如果不幸感染,可以獲得多長時間的醫療期?

答:遵照醫囑。一般來說,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單(各醫院用的名稱不一定相同)或者住院通知書等就是員工需要停止工作治療的依據。單位如有異議,需有足夠證據推翻上述單據的真實性或者有效性,否則就要醫囑給給予員工病假待遇。

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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