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銀保監規範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 避免以“健康保障委託管理”之名行“委託理財”之實

2月2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所謂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是指保險公司接受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團體客戶的委託,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設計和諮詢建議、健康管理、醫療服務調查、醫療費用審核和支付、疾病審核和費用支付、失能收入損失審核和費用支付、護理審核和費用支付等經辦管理服務。

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相關負責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從國際上看,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是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保障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群眾保險意識的提升,越來越多的企事業單位為員工提供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務,並委託給保險公司經辦,促進了保險公司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發展。

截至2018年底,26家保險公司開展了此類業務,履蓋6670萬人,累計為1077萬人提供支付服務。受託管理資金規模約340億元,收取管理費7.2億元,管理費佔受託資金規模約為2.1%。

但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市場也面臨一些潛在風險,如以健康保障之名行委託理財之實,通過管理費打價格戰進行惡性競爭等。

因此,上述相關負責人也表示,為加強對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監管,確保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監管規定進行修訂。

回應三大熱點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儁生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因為有工資總額5%稅前列支優惠,且企業團體單位對員工健康福利的重視提升,這類業務有一定的需求。從保險公司角度看,此類業務收入不計入保險公司保費,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目前盈利水平較為有限。

朱儁生續稱,此前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健康管理功能發揮不夠、委託管理資金過於強調投資收益和產品備案不符合委託管理業務的實質三個方面,這次修訂主要對這些問題有所回應。

具體而言,《通知》明確開展條件,充實委託內容;迴歸業務本源,取消產品備案;取消投資功能,規範管理費用;加強業務監管,防範潛在風險。

《通知》規定,可以將疾病審核和費用支付、失能收入損失審核和費用支付、護理審核和費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務等納入委託事項;取消此類業務的產品備案管理,保險公司可以根據銀保監會對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規定審慎開展業務,依法簽訂合同,承擔權利、義務和責任。

取消投資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取消了此類業務的投資功能,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對委託資金提供各種形式的增值保證,從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託管理”之名行“委託理財”之實。

與此同時,針對實際中存在的收取的管理費明顯低於成本惡性競爭的情況,《通知》要求管理費用應覆蓋委託管理業務各項成本,也可以根據實際管理成本進行浮動,但浮動辦法應在委託管理合同中列明。

對此,不少保險機構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認同,“保險機構可以做投資,但沒必要通過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保險公司在這個領域的核心競爭力是保障和健康管理,只有這方面做強才更有吸引力。”

不僅如此,《通知》著重從明示禁止範圍內的行為、加強保險公司主體責任、探索行業自律等方面強化此類業務監管。例如,要求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確保委託行為和委託資金來源合法;分支機構開展業務,簽訂的合同應經保險公司省級機構審定,並在總公司備案;總公司要對委託管理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等。

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對此類業務的監管,做好《通知》的宣傳工作,引導行業發揮自身優勢,依法合規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保障需求。加大監管力度,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規範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市場秩序。指導行業協會加強自律,促進保險公司提升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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