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本次疫情可否認為是不可抗力?為何?

律新社


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本次“新冠疫情”起迅速爆發,具有突發性,一般公眾無法預見,且疫情爆發至今尚無有效治癒方法,一般公眾亦不能避免。可以看出,“新冠疫情”已符合不可抗力認定原則的兩項,只有在“不能克服”方面存在不確定性。

  通常來說,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我國法律對不可抗力的定義不夠全面明確,《民法總則》第153條及《合同法》第117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1、不能預見;2、不能避免;3、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除此以外,我認為尚需滿足如下幾個條件:4、履行期間性。對期間性的要求是在合同成立之後至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的期間出現合同不能履行的糾紛;5、對象的不特定性。否則可能屬於意外事件;6、與相關合同的關聯度,即因果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