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此次疫情屬不屬於,“不可抗力”,請從法律的角度解答,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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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因為它的發病根源至今人類沒有解開,被它感染與死亡慘重!這是現階段全球都無法抗拒的侵襲。定它是天災不為過,說它是國難更恰當。它是全球除了世界大戰,唯一使人類共同面對的大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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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會普遍關心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近期不少企業反映,受此次疫情影響,很多合同規定的義務不能正常履行,請問法律對此有什麼針對性的規定?

臧鐵偉答:

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020年2月8日,無錫市發佈《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後 我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

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增加,合同有約定的嚴格按照合同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中第9.10條不可抗力規定的原則,由發承包雙方分別承擔。

1、因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施工企業停工停產引起工期延誤的,根據《合同法》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2017)通用條款第17.3.2規定,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擔。並免除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

2、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人員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施工企業應及時撤離不必要的現場人員,並收集保存現場必要人員的人員名單、支出費用憑證,作為計量依據。

二、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後,隨著大量工地的集中開工,如因用工緊缺、主要建築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單價、設備、材料價格的大幅上漲,按以下原則處理:

1、人工單價作為政策性調整的內容,風險應由發包人承擔,應予以調整。合同約定不能調整的,發承包雙方應依據工程的實際情況,按情勢變更原則,通過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

2、設備材料價格的風險,合同中有約定材料設備調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如原合同中未約定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或原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明顯顯失公平的工程,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按情勢變更原則,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

三、在國家法定春假期間,疫情防控管控點建設項目的結算人工工資單價按人工指導價的3倍計取,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且不得低於上述標準。

四、鑑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其管制措施持續時間尚未明確,後續影響無法準確預測,對於我市即將招標或訂立施工合同的工程,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應充分考慮人工、材料、機械費用等可能的上漲因素,合理簽訂工程計價條款,避免簽約後在合同履行階段出現爭議。

2020年2月4日,南昌市城建局發佈緊急通知: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建設工期延誤,屬於《合同》約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應將約定的工期順延。

2020年1月28日,江蘇省住建廳發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相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要告知各在建工地參建各方,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建設工期延誤,屬於合同約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設單位應將合同約定的工期順延,防止後期搶工期、趕進度帶來生產安全風險。

什麼是“不可抗力”?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通俗來說,包括:

  • 自然現象或者自然災害: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嘯、颱風等自然現象;
  • 社會現象、社會異常事件或者政府行為:政府頒發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或戰爭、罷工、騷亂、恐怖行動、傳染性疾病等社會異常事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

17.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確認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發生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收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並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合同當事人對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的,由監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確定〕的約定處理。發生爭議時,按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證明。

不可抗力持續發生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並於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17.3 不可抗力後果的承擔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後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84天或累計超過140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由雙方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支付的款項,該款項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工程訂購的並已交付給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責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

(3)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而產生的費用,或因不能退貨或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失;

(4)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費用;

(5)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6)扣減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向發包人支付的款項;

(7)雙方商定或確定的其他款項。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解除後,發包人應在商定或確定上述款項後28天內完成上述款項的支付。


弘建教育


屬於。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這次疫情事件滿足不可抗力的因素。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此次疫情屬不屬於,″不可抗力",我是農村公民,疫情不屬不可抗力的範圍,不可抗力,是自然嚴重災害及地震戰爭等無法抗力範圍。疫情的發生是可以預防的,中央衛生部到各級地基層都病毒感染等等文件條例規定!而且全國各醫院工作者都懂的病情症狀情況如何,如果有無法診斷極時彙報各級醫院領導!如瞞報癮報就得負法律責任,造成嚴重損失及生命安全危害?追求刑法責任,從中央到基層各級追求犯罪者刑法責任!重重重…嚴嚴嚴…一查到底作不輕判!


姓名夏漢寶


從法律角度衡量,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來源既有自然現象,如地震、颱風,也包括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作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強制力,具有客觀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觀上的不可預見性以及社會危害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凡發生不可抗力,當事人已盡其應盡責任仍未能避免債務不履行或財物毀損時,可不負賠償責任。


趙宇宏


你好,不可抗力需要結合個案具體綜合認定,不能籠而統之。我從經營性房屋承租人角度寫了一篇關於不可抗力構成要件的文章,節選其中一部分供參考,希望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0條第2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此,新冠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由的成立需要同時滿足三個要件: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缺一不可。

不能預見:即新冠疫情發生的時間應當是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後、履行期限屆滿以前。換言之,如果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間是在新冠疫情發生之後,因此時疫情的發生已是現實,承租人明知疫情發生仍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新冠疫情應當視為承租人預見範圍內的商業風險,不能再構成不可抗力;如果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支付租金,履行期限屆滿之後發生了新冠疫情,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以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主張免責。

不能避免:即新冠疫情的發生、發展不以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出租人和承租人均無法採取有效措施來避免新冠疫情對租賃合同履行產生的實際影響。

不能克服:即新冠疫情的發生與房屋租賃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新冠疫情作為國家按甲類傳染病管理的嚴重疫情,疫情暴發突然、持續時間長、影響範圍廣,各地政府為應對疫情擴散採取了一系列包括延遲復工等在內的強力防控措施。有的疫情管控措施直接對經營性房屋(如餐飲、娛樂、酒店、商場等行業)承租人的使用、收益產生不利影響,房屋不能正常使用,只有具備直接因果關係才有可能成立不可抗力。


王龍律師


此次疫情屬不屬於“不可抗力”的?我認為不屬於”不可抗力“的。因為它是新型病毒,開始我們沒有認識透它,可能誤了一些時間。看透它了摸索出了抵制它的措施,進行了及時有效的治療和防控,到現在它不是也一點點軟了下來嗎,所以我說它不屬於”不可抗力“的。如果是發現了它,無任何藥物可治,任何措施皆失,無控可防,肆意蔓延,草菅人命,勢不可擋的那才叫“不可抗力”的呢。


舒㚥SHUYU


律師回答:

屬於,官方已經表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室負責人於2月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會普遍關心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回答: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希望對您有幫助,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識點我頭像 :)


馬在明律師


病毒不可怕,可怕的是不作為!人禍最可怕!武漢疫情如果早點封城,早點行動,早點防護,早點隔離,就沒有如此重大人員及經濟損失!共產黨最講認真,可是碰到一群假共產黨員可怕!誤國誤民!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害死人!


手機用戶76478246095


此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合同法》對於“不可抗力”的定義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一般情況下免除該當事人的部分或者全部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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