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霞浦:醉後買酒遭拒 出手怒傷他人獲刑

寧德新聞網2月25日電 (林文維)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高某某故意傷害案件,依法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於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經濟損失23660.46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8日,高某某酒後到霞浦縣長春鎮張某某經營的店鋪向張某某買酒,張某某因高某某已醉酒便不出售。高某某遂與張某某發生爭吵。

期間,高某某拿木凳扔張某某,二人發生扭打,造成張某某雙側鼻骨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等傷。經鑑定,張某某傷情屬輕傷二級。2019年7月22日,高某某在其住所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本院經審理後認為,高某某因瑣事故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高某某有持械情節,酌予從重處罰。高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對高某某釐定刑罰。高某某的犯罪行為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的經濟損失達23660.46元,應予賠償。據此,霞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