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2人為網絡賭博提供兌換幣服務獲刑

寧德新聞網4月2日電 (朱春粦)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吳某星(女)、吳某宏賭博案件,依法判處吳某星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0元;判處吳某宏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吳某星向霞浦縣公安局退出的違法所得5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涉案手機、銀行卡、電腦等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間,吳某星通過QQ等方式與“某電玩城”“某遊戲”等網絡遊戲平臺推廣員聯繫,獲得上述網絡遊戲平臺的上、下分代理權限。

吳某星在福建省壽寧縣、福建省石獅市等地,先後僱傭吳某宏及“某海”(另案處理),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方式為上述網絡遊戲平臺的玩家提供人民幣與遊戲幣間的兌換服務,違反規定以人民幣向遊戲玩家回收遊戲幣,組織參賭人員葉某某、蘭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霞浦縣、福州市等地使用手機、電腦等進行賭博。

吳某星、吳某宏通過購買、銷售、回收的不同兌換比例賺取差價。其間,吳某星、吳某宏先後向1561名參賭人員和遊戲玩家銷售金額共計12465450.33元的遊戲幣(上分),向598名參賭人員回收共計4233181.28元的遊戲幣(下分),違法所得共計50萬元,其中,抽頭漁利共計63497.72元。

霞浦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吳某星、吳某宏以營利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網絡遊戲平臺進行賭博,仍提供遊戲幣與人民幣的兌換服務,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吳某星、吳某宏到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從輕處罰。吳某宏受僱於吳某星,且受僱時間短,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予從輕處罰。吳某星、吳某宏到案後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予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對吳某星、吳某宏均予從輕處罰,並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據以確定從輕之幅度。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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