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事」其他股東不配合,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如何顯名?


「股事」其他股東不配合,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如何顯名?


關於代持股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實際出資人可向代持股人主張投資權益,但若主張公司變更登記應當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因此,實際出資人若主張股權顯名,需在庭審過程中證明的事項有兩個:委託持股事宜存在的事實,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變更登記。

在公司其他股東不予配合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如何主張股權顯名?今天的案例來自於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8)鄂07民終458號,為這個問題提供了一個解題思路。


「股事」其他股東不配合,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如何顯名?


案情簡介

湖北意邦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意邦公司”)成立於2011年2月23日,註冊資本10000萬元,其中股東張鋒進出資5000萬元,出資比例50%。

2012年7月6日,方贇與張鋒進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約定張鋒進所持50%股份中的8%為代方贇持有,方贇享有實際股東權利。方贇、張鋒進分別付協議簽字確認,意邦公司作為見證方在協議上加蓋公司公章。協議簽訂前,方贇已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四次向張鋒進匯款800萬元。

後來,方贇與張鋒進、意邦公司及其他公司因股東身份、股權等問題產生糾紛,方贇向鄂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具有股東身份,享有股東權利,並要求配合辦理股東和股權變更登記。

庭審過程中,方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形成於2016年7月25日的股東會決議,根據決議記載,意邦公司召開股東會,應到股東代表五人(隱名股東方贇及其他股東),實際股東代表五人。該五名股東持有意邦公司100%股權。張鋒進、方贇等人在該決議上簽名。

意邦公司、張鋒進及其他股東不認可方贇實際出資的事實,也不同意變更登記,要求駁回方贇的訴訟請求。

「股事」其他股東不配合,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如何顯名?

法院觀點

法院根據方贇提供的《股權代持協議》及出資證明等材料,認可方贇實際出資人的身份,同時認為意邦公司及其他股東應當配合變更登記。主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中規定的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認可之要件,是針對其他股東不知道有實際出資人存在的情形,如果允許隱名投資人可以無條件變更為公司股東,將會影響公司內部關係的穩定。若其他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初即明知其合作伙伴包括實際出資人在內,只要代持股協議未對變更登記條件進行限制,即使公司其他股東之後明確表示不同意實際出資人成為公司股東,亦不影響實際出資人股東身份的確認。

本案中,方贇與張鋒進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並已實際出資800萬元,協議中明確約定方贇享有股權顯名的權利,意邦公司作為見證方在該協議上蓋章,且方贇一直在意邦公司從事經營管理工作,並以股東身份參加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決議有關事項。可見意邦公司及其他股東知曉且認可方贇的股東資格,以實際行為表明同意方贇為意邦公司股東。

因此,方贇要求顯名不違反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要求,法院據此判決方贇享有意邦公司8%股權,意邦公司配合辦理變更登記。

「股事」其他股東不配合,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如何顯名?

律師評析

正常情況下,實際出資人可與代持人及公司其他股東協商,召開股東大會後辦理變更登記事宜。若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配合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背景下,實際出資人欲實現股權顯名實際上存在較大障礙。

雖然公司股權在涉及到第三人的時候採用外觀主義原則,當股東之間就股權登記存在爭議時,法院裁判更加偏重於實質。因此,在公司其他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可通過證明以下事項達到變更登記的目的:

1. 證明實際履行出資義務、股權代持的事實;

2. 滿足股權代持協議中對變更登記的限制條件;

3. 提供公司及其他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認可或可推定認可實際出資人股東身份的材料。

方贇就是通過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公司運營過程中其他股東認可其股東身份,才取得本案的勝利。這個案例一個方面提醒實際出資人,需注意其與其他股東之間的溝通、交流,避免出現其他股東不同意配合變更登記的情況;另一個方面更加提醒實際出資人,在委託代持股時需取得其他股東認可的書面材料,或在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重大事項時及時保留相關證據,否則可能面臨無法變更登記的風險。

「股事」其他股東不配合,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如何顯名?

據查詢,在股東資格確認之訴中,與實際出資人相關的裁判文書佔比達到15%。由此可見代持股出現糾紛的頻率之高。

事實上,多數人最初達成合作意向的時候,對未來都抱著美好的憧憬,無奈時過境遷,物是人非。當面對一地雞毛的時候,不知當初握手合作的人們,初心在否。


特別聲明:本文本文僅供學習研究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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