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期间可否安排年休假冲抵?为什么?

律新社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这里统一安排年休假有一个前提,即“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提出“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1月27日,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及劳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琼人社发〔2020〕8号)也明确“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虽这两省市均并未要求与职工协商一致,但都以不能按期返岗工作(而非政府统一安排复工期间)为前提,而如下省市均明确要求经协商一致方可优先考虑优先安排年休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明确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常州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亦规定“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因不复工期间是可以获得正常出勤工资的,难以推断得出统一安排年休假符合劳动者本人意愿这一结论。尽管多数职工都能理解企业的难处,但职工不是神,恐怕没几个人愿意2020年剩余11个月需要休假时都自己买单。而且,有的职工在春节前已申请了2月上旬休法定年休假,这部分职工会比未消化法定年休假的职工少享受假期,将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所以,除非当地政府部门有像北京市和海南省那样明确的规定,企业如考虑安排统一消化年休假,应该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会不会造成企业内部的不公平,员工会不会有不满甚至对立情绪,会不会损害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结论是负面因素大,建议还是慎重为好,毕竟众志成城防控疫情也是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当然,如果能与职工、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工会协商一致,那是没有问题的。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年休假之外还有企业福利休假的相关规定,单位可以统筹安排,且不以“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为前提,那用人单位可以结合企业规章制度探讨统一安排企业福利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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