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期間可否安排年休假衝抵?為什麼?

律新社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1款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這裡統一安排年休假有一個前提,即“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2020年1月23日發佈的《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提出“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1月27日,海南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及勞動保障工作的緊急通知》(瓊人社發〔2020〕8號)也明確“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雖這兩省市均並未要求與職工協商一致,但都以不能按期返崗工作(而非政府統一安排復工期間)為前提,而如下省市均明確要求經協商一致方可優先考慮優先安排年休假: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電〔2020〕3號)明確規定,“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常州市《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魯人社函〔2020〕5號)亦規定“對於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因不復工期間是可以獲得正常出勤工資的,難以推斷得出統一安排年休假符合勞動者本人意願這一結論。儘管多數職工都能理解企業的難處,但職工不是神,恐怕沒幾個人願意2020年剩餘11個月需要休假時都自己買單。而且,有的職工在春節前已申請了2月上旬休法定年休假,這部分職工會比未消化法定年休假的職工少享受假期,將導致事實上的不公平。所以,除非當地政府部門有像北京市和海南省那樣明確的規定,企業如考慮安排統一消化年休假,應該要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會不會造成企業內部的不公平,員工會不會有不滿甚至對立情緒,會不會損害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如果結論是負面因素大,建議還是慎重為好,畢竟眾志成城防控疫情也是企業的一種社會責任。當然,如果能與職工、職工代表大會或企業工會協商一致,那是沒有問題的。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年休假之外還有企業福利休假的相關規定,單位可以統籌安排,且不以“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為前提,那用人單位可以結合企業規章制度探討統一安排企業福利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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