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復業社會餐飲
經營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相關各分局,華龍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監督所:
按照濮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有序復工復業有關工作的通知》(濮疫情防指〔2020〕41 號)的規定,符合要求的社會餐飲單位,經依規申請,將陸續迎來各縣(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的復業批准。為切實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餐飲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確保用餐人員飲食安全,請加強與各縣(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聯繫,及時獲取本轄區獲准復業社會餐飲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餐飲單位) 名單,並務必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疫情防控方面
(一)送達一份告知書
以恰當方式向餐飲單位送達一份市場監督管理局告餐飲單位書,內容至少涵蓋疫情防控須知等。
(二)教育培訓
督導餐飲單位做好教育培訓,向員工說清楚講明白有關新冠肺炎的傳染、防護等科普知識,疫情防控期間禁設堂食。
(三)防控保障
督導餐飲單位做好防控保障,建立防控領導組織、制定應急方案、準備好防護物資。
(四)嚴格清潔消毒
督導餐飲單位嚴格做好餐飲食品加工、配送設施設備用前用後的清潔消毒。
二、食品安全方面
(一)持續推進餐飲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根據《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推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自評工作的通知》(豫食藥監辦餐飲〔2018〕112號)要求,推進餐飲單位開展食品安全自查自評工作,實現主體責任明晰化、落實責任制度化、監督指導規範化。
加強從業人員抽查和考核。指導督促餐飲單位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參考題庫等為主要內容,加強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充分發揮豫食考核APP在線學習培訓和抽查考核作用,督促從業人員自覺學法、懂法、不違法,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二)加強對加工經營場所的監管
嚴禁餐飲單位加工經營場所內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並且其加工經營場所必須距離圈養、宰殺區域在 25m 以上。
(三)加強對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管
監督餐飲單位必須認真執行《關於印發餐飲服務食品採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的通知》(國食藥監食[2011]178號),建立和落實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採購畜禽肉類的,應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採購豬肉的,還應查驗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貨查驗記錄和索證索票憑證應當真實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四)加強對具體操作行為的監管
監督餐飲單位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進行加工操作,堅決杜絕加工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特別是禽畜類產品必須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製品,必須在冷卻後及時冷藏;盛放或加工製作禽畜肉類原料及蛋類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必須分開使用;使用禽蛋前, 應清洗禽蛋的外殼,必要時消毒外殼。必須將直接入口食品與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開存放。
(五)加強留樣及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的監管
監督餐飲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要求,認真做好食品留樣及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工作。
(六)嚴格控制高風險品種
監督餐飲單位嚴禁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不得使用發芽土豆等違禁食材加工食品,不得使用《藥食同源目錄》之外的中藥材製作食品。
(七)加強重點部位供餐行為的管理
疫情防控期間,要加強對各級防控指揮機構、醫護人員、接受治療、隔離人員供餐單位的管理,為奮戰在抗擊疫情一線的醫護和工作人員以及接受治療、隔離人員築牢餐飲食品安全防線。
(八)嚴格訂餐及配送監管
逐店核查訂餐渠道及配送管控,掌握訂餐流程、質量控制方案、數據保存、資質公示及配送服務質量控制、配送員健康管理等;督導餐飲單位增加配送容器清潔消毒頻次,並加強配送員交通工具的消毒,鼓勵實行無接觸配送。
三、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監管部門要組織對轄區內的餐飲單位加強排查,發現的問題隱患要跟蹤整改,對自查不到位和整改措施不落實的,要依法進行查處;對存在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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