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关于加强社会餐饮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复业社会餐饮

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各分局,华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监督所:

按照濮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序复工复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濮疫情防指〔2020〕41 号)的规定,符合要求的社会餐饮单位,经依规申请,将陆续迎来各县(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复业批准。为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用餐人员饮食安全,请加强与各县(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联系,及时获取本辖区获准复业社会餐饮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餐饮单位) 名单,并务必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疫情防控方面

(一)送达一份告知书

以恰当方式向餐饮单位送达一份市场监督管理局告餐饮单位书,内容至少涵盖疫情防控须知等。

(二)教育培训

督导餐饮单位做好教育培训,向员工说清楚讲明白有关新冠肺炎的传染、防护等科普知识,疫情防控期间禁设堂食。

(三)防控保障

督导餐饮单位做好防控保障,建立防控领导组织、制定应急方案、准备好防护物资。

(四)严格清洁消毒

督导餐饮单位严格做好餐饮食品加工、配送设施设备用前用后的清洁消毒。

、食品安全方面

(一)持续推进餐饮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豫食药监办餐饮〔2018〕112号)要求,推进餐饮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评工作,实现主体责任明晰化、落实责任制度化、监督指导规范化。

加强从业人员抽查和考核。指导督促餐饮单位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考题库等为主要内容,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充分发挥豫食考核APP在线学习培训和抽查考核作用,督促从业人员自觉学法、懂法、不违法,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二)加强对加工经营场所的监管

严禁餐饮单位加工经营场所内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并且其加工经营场所必须距离圈养、宰杀区域在 25m 以上。

(三)加强对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

监督餐饮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建立和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畜禽肉类的,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凭证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加强对具体操作行为的监管

监督餐饮单位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加工操作,坚决杜绝加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特别是禽畜类产品必须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必须在冷却后及时冷藏;盛放或加工制作禽畜肉类原料及蛋类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必须分开使用;使用禽蛋前, 应清洗禽蛋的外壳,必要时消毒外壳。必须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

(五)加强留样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管

监督餐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食品留样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

(六)严格控制高风险品种

监督餐饮单位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使用发芽土豆等违禁食材加工食品,不得使用《药食同源目录》之外的中药材制作食品。

(七)加强重点部位供餐行为的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强对各级防控指挥机构、医护人员、接受治疗、隔离人员供餐单位的管理,为奋战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医护和工作人员以及接受治疗、隔离人员筑牢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八)严格订餐及配送监管

逐店核查订餐渠道及配送管控,掌握订餐流程、质量控制方案、数据保存、资质公示及配送服务质量控制、配送员健康管理等;督导餐饮单位增加配送容器清洁消毒频次,并加强配送员交通工具的消毒,鼓励实行无接触配送。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餐饮单位加强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跟踪整改,对自查不到位和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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