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候,奸夫被捉奸在场会有什么后果?

奇葩历史大观


我是水煮汗青,我来回答。

清朝时期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基本上延续了明朝,但又对这种行为做了更详细的划分,针对不同的案情会有不同的判决。

  • 如果罪行没有涉及人命或其他严重后果,一般是双方各打八十大板,男女同罪;

如果涉及到严重后果的,那就比较复杂了:

  • 事件引起本夫自杀,奸妇要判死刑,交给刑部审核秋后问斩;奸夫打一百大板,徒三年;

  • 如果奸妇想因此谋杀本夫:奸妇斩立决,奸夫死刑,刑部审核后斩;
  • 如果奸夫指使奸妇杀本夫或者诬告子女者:对”造意者“,也就是奸夫,斩!

《大清律》的规定还有很多,但到了晚清时期,官员们审理这些案子更多的是”以例代律“,就是我们常说的”判例法“。

封建社会男权思想比较重,我们从每个朝代关于通奸罪的处罚也可以看出,女方的惩罚都会比男方更重一些。除了这些情况,还会有出现被诬告的现象,比如清朝就有过这样的案例:

在清朝的时候,天花病严重影响着大家的生活,有一对婆媳的丈夫都感染了天花而去世,留下她们成为寡妇。

后来婆媳不和,婆婆就到衙门状告儿媳妇与村里混混通奸,因为《大清律》规定长辈诬告晚辈是不用受罚的,但晚辈就不能”以下犯上“,结果儿媳妇吃了哑巴亏,被打了八十大板。

但这儿媳妇不想蒙受不白之冤,她来到上一级衙门去喊冤,上级衙门受理了她的案件。经审查后发现,她是被冤枉的,真相是她婆婆与人通奸!结果就是奸夫被斩首,婆婆打了八十大板。

结束语

清朝在通奸罪的处罚上还是分的比较详细,基本上把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做出了规定。如今我们的《刑法》里并没有这一罪名,这种行为被归到道德问题上。


水煮汗青


说一个乾隆年间发生的未婚夫现场捉奸未婚妻的案件,此案件当时引起了乾隆极大的关注,具有极大的争议性。

乾隆三十四年的一天,广西商人梁亚受来到了其生意合作对象黄胜登的家里。其实两人一直因为生意,而频繁联系,梁亚受也多次来到黄胜登家里面做客,谈买卖。只是这一次,梁亚受见到了黄胜登如花似玉的女儿黄凝嫜。梁亚受是一个极为好色之徒,此人知道黄凝嫜已有婚约,其对象是同村卢将,还是调戏了她。黄凝嫜起初对梁亚受的行为非常反感,并不理会,因此梁亚受第一次的调戏失败了。

后来贼心不死的梁亚受便乘着黄胜登夫妇都不在家的时候,独自一人来到黄家,找到了黄凝嫜,要求与其发生关系,并且会给予她一个银手镯子作为回报,下次见面的时候就会给她。黄凝嫜是一个财迷,听到这话竟然同意了他的要求,二人便发生了关系。

没过几天,这梁亚受找了个理由又一次来到了黄家,这一次是专门来黄家借宿的,一是为了兑现当初的承诺,将手镯给黄凝嫜,二是再一次想与其发生关系。黄凝嫜便偷偷给梁亚受留门,当黄胜登夫妇睡着的时候,将其放入自己的房间。这两人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这一切被黄凝嫜的未婚夫卢将给发现了。

当初梁亚受纠缠黄凝嫜的时候,卢将就感到疑惑,这次回家经过黄家的时候,发现梁亚受这小子又在黄家,内心感觉非常疑惑,于是便偷偷观察。等到深夜的时候,发现梁亚受竟然进了黄凝嫜的房间,卢将认定这两人定然是在偷情了。他觉得现在自己冲进去捉奸的话,把握不大,可能会将梁亚受给逃脱了,于是便去找自己的舅舅陆文生来帮忙。

卢将又叫了几个邻居,几人都带着木棍来到黄胜登家里,先是质问黄胜登,然后冲进黄凝嫜屋内,举起木棍就往梁亚受身上砸去,砸到了他的左额角,梁亚受求生欲望强烈,接着往外冲,卢将打到其脖子,梁亚受从晒台滚下。几人将其拿住,后又和黄凝嫜栓在一起。

第二天的时候,没想到这梁亚受因为被打了几下,就死了。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为,卢将被三年徒刑,并且杖责一百下。而梁亚受的代价则是献出了自己的生命。

在《大清律例》中对于奸夫的处罚,还是挺详细的。男女偷情者,一般来说都是杖刑,有丈夫的处罚的会更严重。与年龄低于十二岁的女子发生关系,不论女子是否愿意,都是被处以绞刑这种刑法,未遂的也要被杖责一百,流放千里。

如果再捉奸的过程中,奸夫顽强抵抗,并且导致捉奸人受伤,那就是罪加一等,极有可能也被判处绞刑。同时,丈夫在捉奸的时候,如果杀死了奸夫,那是没有罪的。注意上面的梁亚受案件,卢将为未婚夫,而不是真正的丈夫,所以他杀死了梁亚受还是受到了处罚。


徐聊


我是三维策论,历史爱好者,在这里回答你的问题。

有句俗语说:“要想生活过得去,总得头上带点绿。”但这毕竟只是笑谈,事实上,面对妻子出轨这种原则性问题,从古至今绝大多数男性都是不能够容忍的。而奸夫如果被捉奸在床,更不会有什么好下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奸夫会承受女方丈夫的怒火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大清律例》

清朝的法律规定如果奸夫被捉奸在床,女方的丈夫将其当场打死是无罪的,就算是奸夫逃了出去,丈夫追出去将其杀死,也是从轻处理的。而丈夫骤然遭遇这种耻辱一定是非常愤怒的,为了发泄心中的愤怒和不甘。在这件事情上拥有法律豁免权的丈夫,就算是平时唯唯诺诺的人,此时怒发冲冠的他们也会奋起而杀人,结果了奸夫的性命。

(不正当男女约会)


二、奸夫要承受社会道德的谴责和宗族礼法的惩处

古代皇权不下乡,乡村里面很多时候都是宗族自治,对于低层小民来说,约束他们的更多是社会道德和宗族的礼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的丈夫没有痛下杀手,那么奸夫不但要忍受众人的鄙夷和唾骂,还会受到宗族礼法的惩处。这属于“私法”的范畴,因此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一般由族内主事的长辈或者村庄里德高望重的老者做主裁决,如果奸夫的身份地位比较高,并且有着突出的贡献,那么将会受到丈刑,如果只是一个普通人,那么将会被乱棍打死。

(宗族私法惩处——杖责)


三、奸夫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若奸所获奸,非登时将奸妇杀死,奸夫到官供认不讳确有实据者,将奸夫拟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大清律例》

如果奸夫没有被女方的丈夫杀死,也没有被宗族或村庄施以“私法”,那么他将会被扭送官府。按照清朝律法规定,如果奸情属实而奸夫供认不讳的话,那么将会被杖责一百大板,并且流放三千里。并且女方的丈夫也要被杖责一百。正常人如果被打了一百大板恐怕是奄奄一息了,从这里可以看出,清朝政府是不鼓励将通奸罪报送到公堂处理的。这就使得很多捉奸在床的案子在女方丈夫手上和宗族里面就解决了。而就算奸夫活着到了公堂,打一百大板然后带上夹号流放三千里,恐怕还没有到目的地就已经死在路上了。

(地方官府惩处——杖责)

综上所述:

奸夫在被捉奸在床之后会遭受到女方丈夫的怒火、道德谴责和宗族礼法的惩处以及法律的制裁,这几点任何一个都能要了奸夫的小命。因此清朝时期奸夫一旦被捉奸在床,生还的几率非常小,唯一的机会就是女方丈夫胆小没敢杀他,而宗族“私法”的执行者又将其从轻发落,杖责了事。但即便是这样,他的余生也必定被人指指点点,承受着伦理道德的折磨,被社会所孤立,最后郁郁而终。

(夹号流配)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已经解答了题主的疑惑。欢迎留言讨论,更多精彩,关注@三维策论以上图片皆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本人删除。

三维策论


被捉奸在场,奸夫一定没有好下场,当时的《大清律例》规定相当明确了,杀死奸夫无罪的四个必备条件:一、“本夫”,既丈夫本人,二,在“奸所”,既通奸地点,三,“亲获奸夫奸妇” ,丈夫亲自抓住了奸夫奸妇,四,“登时”,当场立刻杀死。

接下来带大家具体分析下细节。

1 抓了现行,直接就把奸夫杀了的,大清律法中是这么规定的:“凡妻妾与人通奸,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说白了就是抓奸杀死不犯法。 可见大清律法鼓励杀奸抓奸,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2 第二种,抓了现行但是让奸夫跑了,后来抓到奸夫给杀了。 大清律法这么规定: “奸夫以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这种情况下,杀人者要承担一定责任,打八十大板子,不要求偿命,也算很轻了。

3 大清律法通奸证据确凿,奸夫离开了现场,本夫在抓捕过程中奸夫暴力反抗,杀死奸夫也无罪。

4 《大清律例》规定,还有一种情况,抓奸证据确凿,,奸夫离开奸所,这时候也没有上前杀死奸夫,那么在后来抓捕奸夫时,没有暴力反抗,主动配合。亲夫如果这时候将其杀死,就犯了法,要被判处绞监候。

5 如果抓奸过程中,遭到奸夫奸妇暴力反抗,亲夫被杀怎么办。奸夫会被判处斩或者斩监候。 奸妇会被判凌迟处死。

清朝律法算是鼓励抓奸在场将其杀之,可见得清朝对男女通奸这件事是多么愤怒,是多么为人所不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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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夫当场被捉,男子一般是受刑,女子一般都会浸猪笼。清朝时,如果没有发生男女情杀之案,一般都会自行解决,

古人一般聚村而居,一旦发现男女苟且情况,得先向村中长老举报,一般村民都会选取一名村中德高望众者专门负责这种事情的判断和审理。如果长者认为证据确凿即可发落。

如果此男人对村中有贡献,一般会打屁股。是脱掉裤子打,是为杖刑。

如果情节严重直接乱杖打死。其实清代的处置算轻了。

而且如果未婚夫或者已婚发现,把奸夫杀死,在清代是无罪的。早在秦代的时候就已经有了规定,妻子发现老公与别人通奸,妻子杀夫无罪。大家知道唐代的著名高阳公主和和尚辩机通奸,最后辩机被千刀万剐。

在清朝如果男女没有经过父母媒妁之言苟合者,就要双双浸猪笼,而且要游行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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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假设一下。如果你发现你的妻子与另一个男人通奸,你的气血就会立刻涌上来。匆忙中,你发现手里还有一把剪刀。你甚至都没想过。你拿起剪刀把他们刺下来。你面前只剩下两具尸体。

今天,你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清朝,恭喜你,你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大清律例》记载: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这话的意思是说,如果丈夫能够在妻子与人通奸的过程中当场捉奸,并且立刻当场将二人杀死,则丈夫无罪。

但这里还有个问题,即如果奸夫奸妇没有被立刻当场杀死,那么事情就要细说了。

还是在《大清律例》中记载道:

若奸所获奸,非登时将奸妇杀死,奸夫到官供认不讳确有实据者,将奸夫拟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

在这里,丈夫因为没有立刻当场将奸夫奸妇杀死,遂承担了“杖一百”的惩罚。

当然,《大清律例》对之还是做出了一些细化,比如:

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奸夫离开了,丈夫追出门外杀掉,要杖责八十。这个处罚也不算严重。

再比如:

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这个就比较严重了,因为丈夫已经将奸夫抓住并拘押起来了,而没有当场立刻动手杀人,这就说明你是有理智的。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如果最终仍是杀死了奸夫,那就是故意杀人了,但是判决不严重。仅仅是三年而已,可见在清朝当奸夫的风险很高,代价很多,大概率会被戴绿帽子的丈夫给激情杀人了。

一般来说,在能当场抓到奸夫的前提下,丈夫杀了奸夫是不是有罪,主要是看是否“及时”。如果当场下手,那将是完全无罪的。如果不是当场下手,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才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但清朝法律对戴绿帽子的丈夫基本上持法外宽严相济的态度。即使在期限届满后,他也只受监禁的惩罚,没有严厉的惩罚,如死刑和流放。毕竟,三从四德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领域道德的主旋律,法律是以道德知识为基础的,道德知识自然体现在人情之中。


爱好历史的人


在清朝时,如果奸夫被当场捉奸在床,那么被戴绿帽子的丈夫立刻杀了他是不承担法律责任。

清朝的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丈夫杀死奸夫无罪。

对于通奸罪,清代官方是倾向于将惩罚的权力下放给丈夫。在特殊的情况下,丈夫有权杀死奸夫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大清律例》的记载: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由此可见,只要满足了两个条件,杀死奸夫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

①当场捉奸;

②当场杀死奸夫淫妇。

这两个条件必须是同时满足的。

如果缺少其中一个,杀了奸夫都要被法律惩罚。

例如,在捉奸时如果奸夫成功潜逃了,那么就不能去杀死他。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换言之,清朝的法律精神是认可因为通奸引发的丈夫的激情杀人。

否则的话,不满足条件的杀人就要照“擅杀律拟徒”。

总而言之,依据不同的现实情况,被戴绿帽子的丈夫杀死奸夫就会有不同的后果。


HuiNanHistory


清朝时候奸夫被捉奸在场,首先是一顿暴打,然后脖子上挂个破鞋游街示众。接受广大群众的扔烂菜叶吐口水,然后吊在房梁上。用扫把沾油抹在作案工具上,点燃扫把,对作案工具进行全方位的熏烤。烤至焦黄色,赶来饿狗一群,该怎么处理,就让他和他的表兄弟们商量着办。


靴子哨


自古以来,“私通”都是一种为人深恶痛绝的行为,不仅官府会对此进行惩处,就连民间也多有私刑。由于古代男女地位相差甚大,因而在通奸罪中,男人与女人的法律地位也有高下之分,通常女子下场较惨。那么,清朝时期被捉奸在床,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大清律例》对此有着详细的规定

在《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有着一系列关于此类现象的刑律,而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极为细致的划分,我们分别来看。

1、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杖一百。其和奸者男女同罪。这条意思是说,凡是通奸的,没有丈夫便要施以杖刑八十,有妇之夫则要杖刑九十,而刁奸(指诱奸)者则要杖一百。而且男女双方同罪。与此同时,这里的杖刑沿用了元朝对女人的“去衣受杖”规定,即对于女子要扒掉衣服用刑。

2、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这条意思是说,凡是与十二岁以下幼女有奸情的,不论女方是否同意,全部以“强奸”论处。而关于“强奸”,《大清律例》规定:强奸者绞刑,未成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3、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这条意思是说,如果因通奸生下孩子,则交由奸夫收养。而女方则交由丈夫发落,如果丈夫愿意继续回家过日子,那么官府也不干预;如果丈夫选择将女子卖掉,那么也随他,但是不得卖于奸夫,否则奸夫和丈夫都要受杖刑八十;如果丈夫选择离婚,女子返回娘家,但是家财则要被官府没收。

当然,这是指捉奸之后交由官府判决,那么官服便会依据以上条例进行审判。而且以上只是普通情况,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又该怎么办呢?这便涉及到具体的条例了,我们接着往下看。

《大清律例》对各种特殊情况同样进行了详细规定

1、凡职官及军民奸职官妻者,奸夫、奸妇并绞监候;若职官奸军民妻者革职,杖一百,奸妇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军民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奴婢相奸,不分一主各主,及军民与官员军民之妾婢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杖一百。这条便体现出了身份的特殊性,这条主要涉及的是军队方面的奸情,如果与军官的妻子通奸,那么直接判处绞监候。但如果是军官与士兵的妻子通奸,那么只是撤职和杖一百,而奸妇则要带枷示众一个月和杖一百。而如果是与奴婢或者与他人的妾室通奸,那么只需要杖一百。


2、凡奸夫拒捕,刃伤应捉奸之人……拟绞监候。这条意思是说,凡是奸夫拒捕,且持凶器打伤捉奸者的,直接判处绞监候。

3、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 奸妇依(和奸)律断罪, 当官嫁卖, 身价入官。这条意思是说,凡是妻妾与他人通奸,而丈夫于捉奸当场杀死奸夫、奸妇的无罪。如果只是杀死了奸夫,那么奸妇依旧交由丈夫处置。

以上便是《大清律例》中关于通奸罪的规定,不过这只是官府对于通奸之罪的规定,事实上民间一旦发生这种事情,为了名誉有相当部分是不经过官府而采用私刑的,而官府对此基本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基本持支持态度。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清朝时期对于女子贞洁看的极重,因此一旦发生通奸之事,女方的下场往往无比凄惨,除了官府的惩罚之外,民间更是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私刑,至于古代“妇刑”的残忍程度,大家可以去查查,在此就不细说了。


香茗史馆


清朝时期,是封建思想达到巅峰的时期,贞洁观被社会上看得很重,女性们把贞洁看得比性命还重要。

但是也存在水性杨花的女子和别的男性偷情,在封建礼教森严的清朝,奸夫如果和女性偷情,被捉奸在场后果是很严重的,会遭到严厉的惩罚,甚至危及生命。

晚清的著名学者俞樾曾经记述过这样一件事,说的是有一位农户娶了一位二十八岁左右的媳妇,但是这位媳妇却不守妇道,和别人偷情。

因此奸情东窗事发后,县官把奸夫和奸妇重打四十大板,并且把衣服脱得全身一丝不挂,围观群众成百上千,丢尽脸面,这算是对通奸最轻的处罚了,但是一般情况下,奸夫被捉奸在场的话,后果都是很严重的。

第一种情形,《大清律例》规定可以”杀死奸夫”,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也就是说如果丈夫亲自抓住了通奸的奸夫淫妇,丈夫是可以当场杀死奸夫的,而这样是不用得到官府的问罪的,但是杀了奸夫必须报官。

这种情况下,如果西门庆和潘金莲两人在清朝时期,公然通奸,如果武大郎卖完烧饼回家看到,把两人捉奸在床,武大郎如果当时杀了西门庆,然后再报告官府,是不用遭到官府的问罪的。

第二种情形是《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了:

“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也就是说,如果男女通奸,奸夫如果已经离开了通奸的场所,被女子本来的丈夫赶到了大门外,打算逃跑,如果这时候丈夫还追上了奸夫,还把他给杀害,这种情况下,原本女子的丈夫要被打八十大板子。

第三种情形: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第三种情形中说的是,如果奸夫淫妇通奸,自己的丈夫看到了,但是没有立刻杀死奸夫,而是以夜闯民宅的理由抓起来了,结果没有交给官府,而是给偷偷擅自杀死了,那么杀人的这位亲夫要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综上所述,在清朝时期,把通奸视为败坏人伦伤风败俗的严重罪刑,自然就对受害者给予了格外的同情,因此如果捉奸在场的情况下,杀奸夫一般都不会偿命。

但是当奸夫随时会葬送生命,而且还不受法律保护,实在是危险,清朝时期,对奸夫的处理,对社会风气的遏制以及社会的安定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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