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和朋友去吃饭,发现朋友是去抢劫珠宝店的,他就自行离开。这种情况应归于犯罪中止吗?

雪碧104480333


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他没有犯罪的前提,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什么是犯罪呢?犯罪必须符合四个特征: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犯罪侵害的客体、客观方面,贾某是和朋友一起去吃饭,而并没有约定去抢劫,同时也没有觉察他们是去施实犯罪,主观方面没有犯意,或者说没有犯罪的动机,也没有实际的行为,当然也就没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后果,既无犯罪何谈中止。至于知道朋友去施实犯罪而不举报是属于另一个方面的问题,举报和制止犯罪是公民的义务,是道德规范,不属于违法问题。


连部文书


律师答疑:贾某的情形并不构成犯罪,因此不能归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没有构成犯罪就谈不上犯罪中止。


分析

如题所述,贾某只是和朋友去吃饭,并没有和朋友去抢劫的合意,只是在吃饭的过程中发现朋友是去抢劫珠宝店的,于是自行离开了。

贾某从头到尾都没有和朋友一起商量或者计划过去抢劫,而抢劫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否则是无法成立抢劫罪的,而犯罪中止的意思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前提是已经在犯罪过程中了,才能考虑由于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是否构成中止的问题。

其实,我理解问问题的人没有准确的把这个问题表述好,如果问题换成我的表述“贾某和朋友计划去抢劫珠宝店,在吃饭的时候他又不想抢劫了,于是自行离开,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如果是这样问的话,有一些人可能会答错的,以为这种情况属于犯罪中止,因为贾某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同犯自动放弃犯罪还不够,必须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可以,贾某自己放弃犯罪,但是他的朋友依然按照原计划去抢劫的话,贾某还是不构成犯罪中止。刑法这么规定是因为共同犯罪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要求更高。


陈豪俊律师


如果我是贾某,我会向司法机关陈述:某日我和某人一起吃饭。席间他说他要去抢劫,我说:你喝多了。早点回去休息。然后我也回去休息了。至于分手后他做了什么,我并不清楚。


老Z家的小Z


知情不报,算包庇罪。遇到这种情况,多少人会会在情与法的矛盾中……

举报!朋友就变成仇人,不举报的话,他被抓获刑,你就是同案包庇罪!冤不冤?

不冤,不举报那叫合情,但是不合法!举报合法,不合处朋友的世故。所以老祖宗早就告诉你“大义灭亲”,不“同流合污”。




活在中国的垦春泥


我来说吧

第一,你事先没跟劫匪有预谋

第二,只是事前一起吃饭

第三,事前预感先离开,jingcha询问,你直接说“我不知道”,不要说“我知道他们可能要去”,

第四,就算劫匪吃饭时跟你说要去抢劫,jingcha询问,你直接说“我肯定他们在跟我开玩笑,我笑得肚子疼,就先离开了”

第五,一句话“什么都不知道”对你最安全



王者风声


贾某和朋友去吃饭,发现朋友是去抢劫珠宝店的,他就自行离开,这种情况应归于犯罪中止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先弄清楚“犯罪中止”的概念。《刑法》第二十四条对犯罪中止作了定义: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照犯罪中止的概念,此题的结果是不是一目了然了。

古人云“食色性也”,贾某和朋友一起吃饭,这个应该没有问题,即便朋友是个犯罪分子,问题也不大,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不许和犯罪分子在一起吃饭,而“法无禁止即可为”。

贾某发现朋友要去抢劫珠宝店,随即自行离开。注意,是贾某的朋友要去抢劫,而不是贾某要去抢劫,而且贾某是在吃饭时才知晓朋友要去抢劫,这充分说明贾某事先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预谋。

贾某既没有参与策划抢劫,也没有去实施抢劫,既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犯罪的客观行为,所以根本就谈不上犯罪。既然连犯罪都没有,又何来犯罪中止呢,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是也!

那遇到这种情况,贾某怎么做才是对的呢?

有人说报警。这个建议从理论上来讲没有错,而且非常正确,但是要考虑到贾某面对的是朋友,亲手将朋友送进监狱,那种感觉可不是那么美妙。再者,如果朋友知道是贾某报警的话,又会怎么看待贾某呢?出来之后会不会去报复贾某呢,这些都很难说!所以我们不能苛求贾某!

有人说制止。要知道,有人能够听劝,而有的人则不然。其朋友既然敢将抢劫的事情告诉贾某,要么是非常信任贾某,要么就是不把他放在眼里,不管哪一种情形,他都不担心贾某去告发自己。贾某选择自行离开,说明他对朋友也是非常了解,“道不同,不相为谋”,大家最终“大路朝天各走半边”。


打虎拍蝇


是怎样发现实施抢劫的?无非两种情况,一是酒桌上对方自述,这个权当听故事,不能算发现实施犯罪,就如人在争吵中说过要杀人,谁会当真?二是饭后两人相随途中,其朋友实施犯罪,他目击后离开,这时,他与路过的人一样,只是目击者,除非他是警务人员,目击犯罪而不制止会犯渎职罪。


干净的石头


从表面上看他就没有犯罪,哪里

来的犯罪终止之说呢?因为他明

知其它几位朋友是合谋抢劫珠宝

店,知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就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所以说知道犯罪不向公

安机关报告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

为,所以说他这种情况就归于犯

罪中止行为,而沒有阻止犯罪的

继续,也是触犯刑法的行为人。


学者110


贾某应当不构成犯罪,但是其发现朋友犯罪没有及时报警或者制止是不对的。

因为贾某和朋友去吃饭,并不知道朋友去抢劫珠宝店,事后当发现朋友是抢劫珠宝店的时候,他默默地离开不参与抢劫,那么贾某的行为就构不成犯罪。

如果贾某参与抢劫的话,那么就是一种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及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并且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在本案中,贾某的行为:

1、贾某没有实施抢劫珠宝店的行为,构不成故意实施犯罪。

2、对于朋友抢劫珠宝店,贾某既没有跟他们在之前进行谋划,也没有在抢劫的过程中实施统一的行动。也就是说贾某对于朋友抢劫珠宝店的行为,既没有事前通谋也没有事后实施,因而构不成共同犯罪。

3、贾某在发现朋友抢劫珠宝店的时候选择了离开,这说明他并没有帮助犯罪,也没有实施犯罪,只是像一个旁观者一样选择了躲避。

所以贾某即没有实施犯罪,当然就构不成犯罪了。



又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本案中贾某根本就没有实施犯罪,所以也不存在犯罪的中止问题。

但是,贾某明知道朋友抢劫而中途离开,这显然是一种逃避的行为。其应当勇敢站起来,积极报警,这既是救朋友也是救他人。

选择明则保身是不对的。


法重情深


这个不能定犯罪终止,一是没有预谋策化,二是没有参于过程,既无开始,何来终止,若他只是听说了他们有这个打算,并不知晓具体时间过程,且并没和他们讨论此事,则其无罪,若他在饭桌上参与了讨论,答应参与并制定了行动计划,只因回家后又后悔没有参与,则应为犯罪终止,且可获减轻处罚,若已明知他们的犯罪计划,并且他们已实施了这个犯罪行为,虽然他既未答应也未参与,但定他个知情不报的包庇罪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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