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器械,最高可判無期

2月11日,2最高法院、檢察院聯合發佈了《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將嚴打市場中存在的假冒、劣質防護用品,最高可判無期: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器械,最高可判無期

《意見》中醫療器械的判罰標準

《意見》第1條第3項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145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意見》第2條第4項規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產品價格,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225條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意見》第2條第5項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220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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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是行業不變的主題

受疫情影響,國內防護器械緊缺,為緩解壓力國家發佈了一些列放寬政策。湧入不少跨界企業成為口罩、防護服的生產大軍,相比於其它製造業,醫療器械的監管要嚴格得多。


器械行業光是監管法規有近900項,除去專項指導原則,通用法規也有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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