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房屋未使用期间,是否应当减免物业费?

答: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 70%交纳。”之精神,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房屋从未使用或不使用超过六个月期间的物业费,各方可结合前款规定与物业合同实际情况办理登记减免。否则,因物业费属于服务费范畴,如在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仍对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工作(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维护、消毒监测、管理登记),则房屋使用人不能仅以未使用为由要求物业企业必须减免物业费。但如物业服务工作量因疫情减少的,出于公平原则,各方可协商适当减免。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房屋未使用期间,是否应当减免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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