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北人,什麼時候能出去打工,我的勞動合同3月份到期,會不會被公司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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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個類似案例的分享

表妹在一家餐飲連鎖企業上班,因為做事細緻,又主動積極,是老闆的得力助手,深得老闆賞識。畢業後,一直沒換過其他公司,一干就是三年。截止今年(2020年)1月底,3年的合同也就到期了,年終會議結束後,人事就諮詢表妹是否續簽,表妹毫無思考地答應了。
但因為合同到期時間恰好在春節期間,正好那段時間公司人事都比較忙,人事就讓表妹年後過來再補籤。表妹也沒有想太多,反正都需要續簽,早一點晚一點也沒有什麼大礙。
不過,一場疫情突然爆發,公司一再延遲復工時間,並且老闆明確在群裡通知,在延長復工假期呢,薪資暫停發放,很多同事覺得老闆不地道,有同事一氣之下果斷離職,懷疑老闆變相裁員。
表妹雖然是老闆身邊的紅人,但是疫情當下,公司講究效益,也很難保證是否會繼續留著她,關鍵合同又到期了,只要公司不續簽,也是合情合理的。

表妹後來委婉地諮詢人事關於續簽的事,人事很快就明白意思,告訴她,只要公司復工了,就會幫她續簽。這下終於吃了定心丸,她就安心在家了。

二、疫情期間,合同到期了怎麼辦

關於疫情期間,很多企業延遲復工,在延遲復工期間,企業是否能拒絕給合同到期的員工繼續續簽,國家已經給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勞動者因疫情防控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予以順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可產生效力。因此,在員工提出離職申請並符合其真實意願的情況下,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不影響其已提出離職的法律效力。
從上面規定可以得出兩個信息:
1.在疫情期間,如果員工被隔離了,應該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如果沒有被隔離,雖然本次規定沒有明確的說法,但是如果是疫情期間,也不能擅自終止。
2.員工如果主動放棄順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三、如果在湖北,3月份合同到期,不會被辭退

因為湖北是此次疫情比較嚴重的地區,很多企業都會要求來自湖北地區的員工先留在家,即使返回上班所在地,也要隔離14天或者更長時間,在這期間,企業是肯定不允許因為員工合同到期擅自辭退的。
總之,疫情當下,如果身在疫情比較嚴重的地區,應該保護好自己,不擅自回公司,就是對公司最大的貢獻,而對於企業,如果在疫情期間,趁著合同到期辭退員工,也是不明智的行為。不僅違法,也會讓其他同事寒心。
希望我以上的分析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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