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是個問題,律師為中企指點迷津

文章來源:《中國工業報》2月17日《國際工業週刊》

2月6日召開的全年業績發佈會上,法國能源巨頭道達爾旗下天然氣部門負責人Philippe Sauquet表示將拒絕中國液化天然氣買家的不可抗力通知。有報道稱,中海油、中石化、中石油等能源公司正計劃激活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臨時取消天然氣合同。這一消息隨即引爆國內互聯網。中國工業報就這一熱點問題專門連線具有多年從業經驗的北京百瑞律師事務所石慧傑、高鳳玲律師。

石慧傑律師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2月10日明確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石律師表示,這一解釋對於國內法的統一認定為不可抗力是沒有問題的,但對於國際貿易應當不具有直接的約束效力。對於涉外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判斷仍要沿用國際貿易規則中對於不可抗力的認定,不過此前世界衛生組織已將此次疫情列為公共衛生事件,在各國相應實施了管控的情況下,原則上可主張疫情為不可抗力事件。涉及具體的合同,當事人一方簡單地取消合同的做法並不是必然會得到支持的,因為不可抗力發生時,雙方還是應當儘量減少損失發生,可以考慮遲延履行,確實不能履行時才取消合同。中資企業應當認真研究具體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確定具體情況下不可抗力發生時的處理原則,並將該類不可抗力情形發生而導致確實不能履行的相關證據和通知一併發送給對方,釋明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合理建議,並注意保留相關送達對方的憑證,待後期仲裁或訴訟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石律師提示說,不可抗力的主張應該是疫情期間的合同履行,如該等不可抗力情形對於合同的履行並無直接影響,比如並沒有因疫情實施政府禁令或禁運,也沒有證據對二三月份的交易有影響,那麼現在要求取消之後的合同,恐難得到支持。

高鳳玲律師則對新聞報道中提及的問題做了深度的闡釋。她認為,僅就該報道看,取消合同很可能存在爭議。雖然當前中國發生的新冠疫情符合國際商務合同中不可抗力事件的定義,構成不可抗力,但不能簡單認為即可據此取消合同。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需要研究買賣合同對不可抗力等相關條款的約定,一般國際貿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包含不可抗力定義(例舉+兜底)、不可抗力通知、不可抗力證明、後果處理原則、減損義務等內容,假如合同中缺少不可抗力條款或約定的不完善,則需根據事實和適用法律來確定遭遇不可抗力的相關問題。其次,需要證明不能履行合同與不可抗力存在因果關係,且因為是主張取消合同,還需要證明遭受不可抗力障礙的影響較嚴重,比如持續超過了約定的期限或採取延期或部分履行等無法補救,合同目的落空,確有必要取消等。當前疫情客觀存在,但其對買賣合同相關的運輸倉儲、港口操作等的影響具體如何,合同約定的目的港疫情如何,能否加以克服等,需要具體分析。同時,應留意國際貿易慣例對不可抗力條款適用的影響,買方的主要義務是付款及受領貨物,國際貿易合同及通常作法是排除不可抗力條款對付款義務的適用,至於受領貨物,假設合同約定FOB或CIF等裝運港交貨條款,買賣雙方對貨物風險責任的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貨物抵達中國目的港受疫情影響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假設買賣合同約定的交貨條款是DEQ(目的港碼頭交貨,Incoterms2000)等賣方交貨義務延伸至目的港碼頭或之後,賣方負責目的港卸貨或內陸運輸,遭遇疫情影響需要援引不可抗力條款主張免責的是賣方。如此分析,中國買方取消合同的理由似不成立,所以,能否取消合同需要結合合同約定和相關事實情況具體分析確定。

當被問及中國企業在疫情期間如何處理因故無法履約時的注意事項時,高律師介紹說,除以上談到的幾點之外,針對疫情,中國企業應加強合同管理,可對在手合同及其履行是否遭受疫情的影響、影響的程度與範圍、部分還是全部不能履行、後果損失可能、有無克服可能等做全面的排查,針對確受影響的合同,應及時向對方發出不可抗力通知,同時或隨後提供權威部門或機構出具或發佈的不可抗力證明,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無論是通過訴訟還是仲裁抑或協商途徑,啟用不可抗力條款調整或終止合同的適用均較為嚴格,絕非易事,企業應評估主張不可抗力免責的可行性與風險,準備好預案,要特別重視全面收集合同履行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相關事實和證據,保持定期或不時向對方通報情況,隨著疫情受控情況及其後果影響的不斷明朗,適時啟動磋商,就不可抗力造成的履約延期或合同終止等相關後果及損失分擔達成並簽訂書面協議。最後希望指出,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企業在法律上具有儘量避免和減輕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利後果損失的義務,企業應本著誠信、客觀、公平原則進行應對和磋商解決方案與補救辦法。(中國工業報 周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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