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可抗力條款”暫停接收天然氣供貨 什麼是“不可抗力”?


以“不可抗力條款”暫停接收天然氣供貨 什麼是“不可抗力”?

據外媒3月6日援引知情人士消息,中國最大的天然氣進口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CNPC),正在以“不可抗力條款”暫停接收天然氣供貨,據其表示,CNPC至少已向一位天然氣供應商發出“不可抗力通知”。

此前的2月份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中海油)向多家國際石油公司發出通知,希望對方能夠接受公司以不可抗力減少液化天然氣(LNG)進口,原因是受新冠疫情影響,2月份LNG下游需求大幅下降。

以“不可抗力條款”暫停接收天然氣供貨 什麼是“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商務合同中常見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災害、罷工、騷亂、政府突然發佈徵收、徵用、禁運等行政命令、戰爭、瘟疫等。

我國目前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合同法》第94條“(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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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如何進行認定:

根據我國法律的上述規定, 作為一種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第一,主觀要件,即不可抗力的發生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不可能預見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無法知道事件要在何時、何地發生,也無法預先知道發生的情況如何。如果能事先預料、預測、預報,並能提前採取措施避免的,則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第二,客觀要件,即在現有條件下,當事人所具備的物質力量和技術力量對事件的發生是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如果從現實條件來看,當事人能夠採取措施避免和消除事件的發生,則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第三,在結果上,事件的發生必然導致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履行以及延遲履行,或者是標的物部分或全部毀損。如果某種客觀情況的出現,並不構成履行合同的障礙,就不能把它當成不可抗力看待。

因此,判斷一種客觀情況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必須用以上三個要件作為衡量的標準,只有同時具備三個要件的客觀情況才能認定是不可抗力事件,如果缺少其中的要件,就不能適用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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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能援引不可抗力條款的時候,一定不要輕易放棄自己的權利。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一通知,二證明,三磋商。不可抗力需要提供一份事實性證明(特別是境外),證明無法或延遲履約的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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