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司法解释怎么办?

三十年基层


什么是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从条文中可以看出,只是解释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如果原法律已经废止,显然不存在解释。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也明确进行了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但是如果你问的是民法典实行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废止的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怎么办?是不是很清楚了呢,其实也不是。

一是司法解释被人诟病的一点就是也解释代替立法,比如”XX规定”,所谓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这个立法精神不一定指代某个具体法律。实践中也存在法律已经废止,但是司法解释依然有效的情况。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其他各级法院审判中依然要适用相应解释,所以很可能仍然有效。


宣律师


如果民法典与司法解释规范内容不一致,司法解释可继续适用。

如果民法典与司法解释规范内容一致,从效力位阶上看,民法典高于司法解释,应当适用民法典。

有些司法解释的内容已被民法典所吸收,尽管司法解释未被废止,但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沈胜国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应该逐步清理涉及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公布统一适用民法典的司法解释。


李雪麟


民法典颁布以后,最高法将立即对现有司法解释整合,修改,以适应民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