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這麼嚴重,有些單位讓員工上班,不到者算自動離職,合法嗎?

盛世風格


合法與否要看員工不上班是否真正是受到疫情的影響。如果員工確實是因為疫情無法到崗上班的,單位是不能以自動離職而強硬地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就要為違法解除合同而支付經濟賠償。員工如果故意不到崗,也會由於自己的任性來買單,不僅被開除,還不會給予經濟賠償。

首先,開除職工必須符合法律的具體規定。嚴格來講,我國法律上面並沒有自動離職的說法,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是說由於用人單位具有用工管理權,勞動合同內容需要勞資雙方協商確定,規章制度則需要在徵求員工意見後,單位綜合確定。單位應結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制定響應的規章制度,將自動離職納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範疇,明確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做到在處理員工自動離職時有據可依。員工的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其次,現下政策要求維護穩定的勞資關係。人社部在人社部發〔2020〕8號《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明確提出,指導規範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間,要指導企業全面瞭解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情況,要求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當前整體政策方向是支持維護勞動關係穩定,不鼓勵裁員,尤其是“暴力裁員”,國家和各地為幫助企業復工復產渡過難關,出臺了一系列幫扶政策。浙江法院在《關於規範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中規定,用人單位應嚴格遵照當地政府發佈的延遲復工通知執行,除涉及保障城市運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必須等情形,用人單位不得強制要求勞動者提前復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勞動者無法復工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強制要求勞動者提前復工的,勞動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再次,員工要有確因疫情無法到崗的證明。疫情之下,各地快速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嚴防死守,以防病毒進一步擴。企業停工、商鋪關門,村鎮實行了封村、封路,公交停運等管制措施。實際上我們每個人都受到了或大或小的影響,更不要說被隔離在老家的員工,根本無法返工。這就需要勞資雙方互相理解,單位也要對不能及時復工人員武斷地解除合同,員工也要儘可能返工,保證企業生產的穩定。當然,員工不能恣意的以疫情為由,久拖不到崗,否則就面臨著因曠工被開除的風險。真正不能到崗的,也應及時告知單位,並提供相應的證明。

  當然,企業經營不易,勞動者生活更加不易。企業確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並儘可能依靠政府支持,而不是在面對壓力時把員工當包袱甩掉。一個企業能否辦好,是否有長遠發展,歸根到底要靠人力資源。相信大家只要相互體諒,眾志成城抗疫情、風雨無阻共度難關,在全力抗擊疫情的同時,就能保持生產生活平穩有序,切實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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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門裡門外


我們在東莞工作,昨天從我老公家是湖南的 我們一家四口從湖南郴州上廣東在東莞厚街下高速路口就因為我身份證是湖北被警察拉去酒店隔離檢查, 說要檢查,後面折騰了五個小時才放我們一家人回去,現在疫情嚴重,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員工不能及時回來上班就被開除,這次疫情是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果用人單位要開除是違法的,可以告它。



琪寶媽媽的生活日記


疫情這麼嚴重,怎麼能算離職呢!單位應該給基本工資的,我弟弟,弟媳都在蘇州上班,去不了老闆還給他倆的基本工資,一共有五千多點,他們老闆真好,說我弟有兩個小孩子上學,女兒在本縣城大悟一中高二學生,兒子在初中,還是有困難的。

說實話打工在蘇州的人都知道,蘇州老闆大部分都比較好,知道你家有困難還是會幫助的,我弟這廠老闆就可以,我弟在這廠幹了快二十年了。

所以說困難時候還真是找對老闆很重要,這麼重的疫情沒有好工廠,普通人的日子真難過。侄女高中還學曰語,成績也算是年級前十名,現在在家電腦上課也要付費的。真心謝謝這個老闆[比心][比心]



H黃奇


怎麼不合法!說實話我還操心我的愛哥在蘇州上班沒有?生命的珍貴!我在學校原來掃地,群發讓大家每天報體溫表,我大交的人好,大家早讓我掙更多的錢,因為那活跟本讓本女人幹划不來吃虧工資少,我去年冬是為了管兒女們學習才幹那活!我幹什麼都行!向來本分勤奮!關健是抓兩小學習!


郭亞如520


很尷尬的問題,企業不是慈善家,要生存,不開工就只能等著倒閉,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要考慮企業的利益。

此次疫情屬於發生了不可抗力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法律規定有一定的補助形式。但是在實際企業中很難執行。只能是很企業協商酌情處理。


讀人讀已


如果是在平常的時候,公司老闆明確約束你3號之前必須到企業,你沒有到的話把你開除沒有問題。可是現在終究不是平常的時候,這個時候公司領導要求員工在某日之前到的時候也沒有辦法用嚴格的日期來約束,畢竟有很多人都會有諸多的不可預測事情發生,這個時候搞的一刀切其實是沒良心的。

講一個案例

隔壁老王是他叔叔二大爺的三舅子的弟媳婦的表哥的親兄弟在前一段時間就接到了公司領導要求他們上班的人通知,並且已經說明了公司現在已經做好了全方面的準備。

他們在一個群組裡面,公司領導給他們買了大量的一次性口罩和一些84消毒液,並且告訴他們現階段的話可以保證你們每個人的辦公距離距離,另一個人的辦公距離是永遠是超過5米的,這樣的話會有安全感。

緊隨其後,公司領導說,包括你的衣食住行,公司已經給你們安排好了,咱們這個任務進度比較快,而且已經上報了有關部門,他們也批准了,希望你們能夠抓緊時間來公司辦公。

但是隔壁老王他叔叔二大爺的三舅子的弟媳婦的表哥的親兄弟,在看到這個視頻之後直接告訴老闆自己短期之內可能回不去。即便回去也需要隔離14天,也就是說最起碼是在半個月之後才能夠來公司工作。

公司領導說沒有問題,我等你,對了,聽說你是隔壁老王他叔叔二大爺的三舅子的弟媳婦的表哥的親兄弟,這個隔壁老王之前就是我們的鄰居,別忘了代我向隔壁老王問聲好。

來具體分析一下這件事

平常的時候一個企業如果搞簡單粗暴一刀切的話,我們只會覺得這個企業有點霸道,有點不近人情,除了這2點之外,似乎也沒有什麼。

畢竟企業的規章制度就在這兒擺著,尤其是一個大型企業,如果一味的講人情的話,對於企業而言反而不利於他的成長。

但是現階段大家都有困難,你有困難我也有困難,你讓我去上班,可是我明天上不了班,上不了班怎麼辦?你不能讓我飛過去吧。

在這個敏感節點通過辭職來要挾員工的,通過辭職來搞一刀切的企業,絕大多數都不是好企業,也不是優秀企業,對於這樣的企業,我們更顧慮的是這個企業它未來的發展究竟呈現出怎樣的一種態勢。

企業在關鍵時刻能夠對員工好,對自己的企業當中所有人好,這個時候企業才是值得信任的企業。我們更建議企業採取一種人性化的制度措施,採取一種人性化的規章制度,而不是這種簡單粗暴的一刀切,如果真的一刀切,因為這件事情開除員工的話,必要的賠償你跑不了。

作者:職場全能王,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職場速成師,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擅長職場問題指引和輔導。歡迎大家贊、轉、收、評,期待大家的關注~~~

職場全能王


如果是平時,企業要求員工上班,員工不配合不到崗,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企業開除員工,或者視員工自動離職而做出相應認定或處理,這應該是合法的。

但是就目前情況來看,疫情如此嚴重,有些企業只單方面要求員工到崗上班,而忽視員工實際具體的現實情況,比如,本人處於隔離區或隔離期等等,不能及時到崗上班而被視為自動離職對待,這對於員工來說是一件極不公平的事情,於企業而言既是一種缺乏人情味的作法,也暴露出這個企業社會責任和擔當精神的缺失。那麼企業該如何做呢?個人認為,企業應該與員工事前多溝通(相信多數員工是能夠做到“召之即來”的),弄清情況,再根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做出決定和決定,讓“沒有聽話”的員工即便被認定自動離職而被處理的員工心服口服。





茉苿


【星雨的觀點】特殊時期應該採取特殊的措施,當前處於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各行各業都應該把疫情的防控作為重中之重。

如果在正常時期,單位通知了員工上班,而員工無故不到崗,如達到處理要求,應該按自動離職處理。

但現在屬於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如果出現類似情況,單位應該從人性化的角度考慮特殊處理。


1、員工不能按時到崗,一般有其特殊原因

比如說,交通不便,有的地方目前還沒有恢復交通,特別是回鄉過年的員工,如果沒有通車,是很難按時回來的。

還有,有的員工居住在重點疫情區域,仍處在隔離封閉階段,嚴格控制人員進出。這種情況,要想按時到崗也是狠困難的。

另外,如果員工個人屬於重點疫情人員,正處於隔離觀察階段,更是無法正常上班。


2、員工如果不能按時上班,應該主動與單位進行溝通

無論是哪種情況而導致無法正常到崗,個人都應該將自己的真實原因告知單位,並根據具體情況,履行相關請假手續。


3、特殊時期,單位應該採取靈活的應對措施

針對目前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單位應該根據員工的不同情況,逐一分析具體原因,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不能一律按照正常時期的有關制度規定來對照處理,應該靈活應對,體現人文關懷。


4、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制度規定,使管理有序

針對當前的特殊情況,單位應該結合自身的具體實際,制定出臺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規定。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措施,從制度上進行固化,使人員管理有據可依、有制度可循,以達到管理有序的目的。


綜上:在疫情防控期間,員工不能按時到崗上班,怎麼辦?首先是員工要加強與單位的溝通協調,其次單位應分析具體原因,採取靈活應對措施,同時還要從制度上進行規定,從而使管理有序。


星雨如風


這次疫情確實算比較嚴重,不過有效的防控措施,可以對疫情的擴散起到有效的扼制作用,同時,由於抗擊疫情的複雜性與持續性,既需要調動所有社會資源的力量,更需要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合法參與,科學防疫。

我們通常所說的自動離職,是指員工的不辭而別。在疫情嚴重的情況下,有些單位規定員工不上班算自動離職,是否合法得分具體情況。

首先,根據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人社廳明電[2020]5號"文件規定,屬於染上新冠病毒.疑似病人等被醫療隔離、觀察隔離,或因政府採取緊急措施導致員工不能及時到崗的,單位應視員工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並支付員工相同時間的勞動工資。

其次,雖然在法律上沒有自動離職一說,但參考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於企業員工的不辭而別,企業履行了相關的告知義務,但員工仍然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到崗的,企業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因員工的不辭而別對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可以追究員工的賠償責任,但企業需要承擔具體損失的舉證責任。

最後,我們應該明白,在法制社會里,只有勞資雙方共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合理合法解決勞動關係問題,才能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發展。





無心歲月


這不合法。 員工不是不想上班,是被逼無奈才不想上班,誰不知道不工作就無法生活,但要分什麼時候。每個人都知道生命最寶貴健康最重要,什麼事都應有主有從,算自動離職真不想自動離職,工作對一個人是多麼的重要!誰都上有老下有小,誰的擔子都不輕,強迫上班若要把工人染病老闆擔的起責任嗎?一企業之長應愛護自己的職工而不是壓制,剛一個月停產就熬不住啦?不至於吧,現在疫情還較嚴重,在延長一段時間看看,千萬不要拖國家後腿,讓鍾老的努力前功盡棄,要顧全大局,有國才有家,有家才能安居樂業,不要為自己的私利讓工人蒙受損失,要看到是自己的工人,要看到長遠利益,老闆也是國家的一員,一廠之長,為國為己為工人一定要做出明智的選擇,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帶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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