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尼克號沉沒時,誰必須是最後一個離開船的人

1852年2月,英國“伯根黑德”號在南非開普敦海岸觸礁,船長薩爾蒙德帶領船員以全體遇難的代價,將僅有的三艘救生船留給婦女兒童。自此,婦孺優先逃生、船長最後離船,成為海難逃生的光榮傳統,“與船共存亡”更是成為船長的一種至高榮譽。

泰坦尼克號沉沒時,誰必須是最後一個離開船的人

百年來,海上航行一條不成文的規則:遭遇海難時,船長必須是最後一個離開船的人。在世界各地的船長們看來,拋下乘客的做法令他們蒙羞。對於船長而言:首先他應當確保全體乘客的安全,其次是船員們的安全,最後才應考慮自己和船。不顧乘客安危棄船的行為觸犯了海上約定俗成而不容妥協的鐵律:“這不僅僅是海上的規則與傳統,更關乎責任。”

在具有遠洋傳統的歐洲,船長是最受人尊重的職業之一,“船長”的稱謂也是榮譽的象徵。與榮譽相匹配的是責任。船長最重要的行為之一,是沉船時他必須是最後一個離船的人;危難時刻,他要與船一同葬身大海。這是他們的職業操守,是一種必須具有的責任感。

按照國際慣例和相關法律,船在發生翻沉時,逃生順序是先婦女兒童老人,再其他青壯年乘客,然後是船員水手,最後才是船長。

泰坦尼克號沉沒時,誰必須是最後一個離開船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船舶發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時,船長應當組織船員和其他在船人員盡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沒、毀滅不可避免的情況下,船長可以作出棄船決定;但是,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報經船舶所有人同意。

棄船時,船長必須採取一切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然後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當最後離船。

在離船前,船長應當指揮船員盡力搶救航海日誌、機艙日誌、油類記錄簿、無線電臺日誌、本航次使用過的海圖和文件,以及貴重物品、郵件和現金。”

在廣為傳頌的“泰坦尼克號”沉沒事件中,船長和船員的表現也堪稱偉大。1912年4月15日,號稱“永不沉沒”的“泰坦尼克號”,正漸漸被海洋吞噬。在輪船的電訊室裡,兩個電訊員始終堅守崗位。他們每10分鐘往公司發回一份電報:1時25分,“我們正讓婦女上船”;1時35分:“機艙進水了”;1時45分:“淹到鍋爐了”……

泰坦尼克號沉沒時,誰必須是最後一個離開船的人

2時05分,船首的井形甲板已被海水深深地淹沒,主甲板離水面也只剩下10英尺。救生船已沒有了,但船上仍有1500多人。二副賴托勒放下一隻橡皮船,命令船員們用槍把船圍住,只讓婦女和小孩上船,又載走了44人……當再無一隻救生船隻可用時,“泰坦尼克”號上出現了一片奇怪的寧靜,大家不再驚慌,數百人靜靜地站在甲板上。這時,史密斯船長出現了。他走到電訊室,告訴電訊員說他們已盡責了。“現在,自己救自己吧!”他對所有的船員說。

在“泰坦尼克”號被淹沒之前,船上的樂隊一直在演奏,船上的燈也一直亮著,就像水中的一團團火。2時18分,船完全沉沒,四周一片黑暗,只有此起彼伏的哭叫聲、求救聲。

“泰坦尼克”號的船長,沒有辱沒他的榮譽。棄船逃命的人,不配做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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