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殼交易深陷“局中局”,2.6億殼費中6000萬不翼而飛,這傢俬募懵了

參與殼交易深陷“局中局”,2.6億殼費中6000萬不翼而飛,這傢俬募懵了

私募機構參與上市公司的殼買賣曾經在A股市場較為流行,而價值不菲的“殼費”是私募公司積極參與其中的動力所在。

今年2月6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則民事判決書,揭露了私募公司廣州匯垠澳豐在參與買賣上市公司殼交易中遭遇內部人的“局中局”,其中2.6億元的殼費中有6000萬元去向不明。而2.6億元殼費的產生及去向問題已經引起監管部門的關注。最終,原告廣州匯垠澳豐與被告明君集團、劉中一、廣州蕙富騏驥的投資合同無效糾紛被法院駁回。

殼公司交易遭遇“不存在的協議”

2月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則民事判決書,揭露了私募公司廣州匯垠澳豐在參與買賣上市公司殼交易中遭遇內部人的“局中局”。判決書顯示,原告匯垠澳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明君集團、劉中一、蕙富騏驥於2015年11月25日簽訂的《協議書》無效;2、本案訴訟費由明君集團、劉中一、蕙富騏驥承擔。

事實和理由如下:2009年5月8日,明君集團與匯源集團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匯源集團嚮明君集團轉讓四川匯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68%的股份,明君集團向匯源集團支付9000萬元並交付目標資產。2010年4月28日,明君集團、匯源集團、劉中一簽訂《補充協議書》,其中約定明君集團向匯源集團交付的目標資產為匯源通信持有的四川匯源時出品有限公司的股權和匯源通信擁有的約46畝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餘目標資產均由明君集團向劉中一履行交付義務。

参与壳交易深陷“局中局”,2.6亿壳费中6000万不翼而飞,这家私募懵了

明君集團為履行目標資產的置出和交付義務,向匯源通信、四川匯源時出品有限公司等支付置入資127630903.36元;為收購匯源通信20.68%的股份(平安匯通廣州匯垠澳豐6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匯垠澳豐作為普通合夥人出資100萬元、深圳平安大華匯通財富作為有限合夥人出資6億元,於2015年4月7日成立蕙富騏驥,並由匯垠澳豐作為蕙富騏驥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015年11月7日,明君集團與蕙富騏驥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約定明君集團將匯源通信20.68%的股權以6億元轉讓給蕙富騏驥。2015年12月24日,股份過戶到蕙富騏驥名下,平安匯通廣州匯垠澳豐6號資管計劃已經投資完畢。

不過在2015年11月25日,明君集團、劉中一、蕙富騏驥卻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蕙富騏驥於2016年12月31日前將擬置出資產(不包括匯通專管賬戶資金)置出交付給劉中一,視為明君集團已向劉中一履行剩餘目標資產交付的全部義務;在資產置出時,資產置出的對價由蕙富騏驥支付,劉中一無需支付;蕙富騏驥未在限定期限內完成交付需向劉中一支付補償金及違約責任;三方確認,匯源通信專管資金賬戶63574393.83元屬於明君集團所有,但由蕙富騏驥嚮明君集團支付。

2.6億元殼費中6000萬元去向不明

直到明君集團發函通知匯垠澳豐履行該協議時,匯垠澳豐對此並不知情。匯垠澳豐經查詢發現匯垠澳豐OA系統並不存在該協議,再查詢《廣州蕙富騏驥公司用印審批記錄單》後,發現該協議未經匯垠澳豐董事會決議、未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也未經蕙富騏驥合夥人大會決議,只是由匯垠澳豐助理總經理夏南(包括夏南在內的高管均已離職)審批後,就簽發了該協議。另外在蕙富騏驥入股上市公司前後的公告中,蕙富騏驥承諾資產重組不成的制約措施僅為鎖定股份不能拋售而已,並未見有披露該協議書,已披露的內容與該協議書的約定有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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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垠澳豐表示,該協議本是明君集團與劉中一之間的相互義務,因該協議的簽訂演變成蕙富騏驥對明君集團與劉中一的代為履行責任,而且是一種單向的責任,這種責任可以歸類為一種保證責任,協議強制賦予了蕙富騏驥金額巨大的財產責任,實際上構成了對合夥企業財產權利的重大處分。在平安匯通廣州匯垠澳豐6號出資已經投資完畢的情況下籤署這種協議理應經過合夥人會議討論,也應取得作為執行合夥人匯垠澳豐的董事會甚至股東會議的決議,但《協議書》的簽署既未經蕙富騏驥合夥人大會決議也未經匯垠澳豐董事會決議。因明君集團、劉中一、蕙富騏驥就2015年11月25日簽訂的《協議書》的履行問題,明君集團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蕙富騏驥支付置入資金對價款63574393.83元及相關收益等;劉中一也提起仲裁,要求蕙富騏驥支付補償金。若其請求被支持,該責任最終還是由蕙富騏驥及匯垠澳豐共同承擔。

匯源通信在2018年4月23日《北京鴻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問詢函的回覆》及2018年5月9日公告內容中提到:“北京鴻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管理珠海橫琴泓沛股權投資基金。珠海泓沛系唐小宏牽頭籌劃組建,由唐小宏、李紅星、方程三人從共同管理的投資於匯源通信股權收購項目的專項基金蕙富騏驥。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9月29日,珠海泓沛分六筆將2.6億元殼費支付給湖北泓創財務管理有限公司。匯垠澳豐於珠海泓沛及明君集團處聽聞湖北泓創實際支付的殼費為2億元,但其實收珠海泓沛支付的殼費為2.6億元,其中6000萬元去向不明。”2.6億元殼費的產生及去向問題已經引起監管部門的關注,2019年6月21日,蕙富騏驥收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關於四川匯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信息義務披露人關注函》。

三大要點認定匯垠澳豐主張《協議書》無效不成立

法院認為,首先是《協議書》中約定蕙富騏驥的主要合同義務為置出匯源通信的原有資產,該義務並非是為明君集團為劉中一履行置出資產提供擔保,而按照《協議書》的約定,是對明君集團向劉中一履行交付資產義務的一種安排,在蕙富騏驥未履行置出資產義務的情況下,明君集團仍負有向劉中一履行交付義務。匯垠澳豐以其委派的代表夏南簽訂《協議書》違反其相關規定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本院不予認定。

其次是關於2.6億元殼費。經查,2.6億元是由珠海泓沛向湖北泓創支付的款項,湖北泓創收款後再支付給他人,現無直接證據證實該款項最終由明君集團收取。匯垠澳豐主張該款項屬於股權轉讓款的一部分或是蕙富騏驥履行置出資產義務的款項,匯垠澳豐對此沒有充足的證據證實。即使匯垠澳豐的主張屬實,也只涉及蕙富騏驥實際支出的股權轉讓款是多少的問題,而與合同效力的認定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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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置出匯源通信原有資產是合同約定蕙富騏驥應履行的義務,從相關合同約定及匯源通信董事會發出的公告可知,相關置出資產方案須經匯源通信董事會審議通過,故不存在擅自處分匯源通信財產的情形,匯垠澳豐該理由也不成立。

綜上所述,匯垠澳豐主張明君集團、劉中一、蕙富騏驥於2015年11月25日簽訂的《協議書》無效,不符合相關規定,對匯垠澳豐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駁回。

對此,某長期專注於殼公司的中介人士告訴記者,殼交易的買賣雙方匹配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殼交易能否順利完成,除了價格之外,殼方的資產質量也是關鍵因素,有的殼交易是賣方挖的“坑”,主要是為了隱瞞債務以及各類隱性擔保等。而同時買方也應該關注上市公司是否有違規擔保及或有負債等;如果保留資產,要特別關注資產質量,是否有減值或潛在虧損風險,以及供銷合同是否留有隱患或相關的責任義務等。

截至2月15日11:22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66576例,死亡152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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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有風險,獨立判斷很重要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買賣依據,入市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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