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首例!20岁小伙微信假卖口罩诈骗多人,被判刑!

2月12日上午,江干法院利用远程庭审技术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阿豪(化名)犯诈骗罪一案,判处被告人阿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杭州宣判的首例涉疫刑事案件。


杭州首例!20岁小伙微信假卖口罩诈骗多人,被判刑!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了“稀缺品”。不到20岁的阿豪觉得有利可图,便重操诈骗旧业,以销售口罩为名实施诈骗,1月24日至1月31日期间,阿豪获利3000余元。其间,阿豪同时以销售球鞋、球衣等物品为名骗得1.3万余元,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其中9000余元案发前已主动退还。


江干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阿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护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侦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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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用口罩,学生小罗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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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小罗是一名学生,1月24日阿豪通过朋友圈了解到小罗在求购口罩,便加了好友并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小罗以12元/只购买了35只N95口罩,加上运费共转账了450元。第二天小罗因着急用口罩,催促阿豪发货,阿豪却以发货需加“过检费”为由拒绝。后小罗要求阿豪退款被再三推脱,直到被拉黑才发觉受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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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俩拟采购口罩捐献湖北武汉也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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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名被害人小陈和父亲准备筹集口罩捐献至湖北武汉。1月30日,阿豪了解到小陈的需求,便又加了好友,谎称自己有大量一次性口罩。小陈以1元/只向阿豪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2000只,并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没想到转账后阿豪立刻玩上了“消失”,信息一概不回,小陈方知被骗。次日,阿豪因担心小陈报案,主动退还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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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名被害人小王是一名社区医院工作者,曾加入一个“援助武汉动员三群”的微信群。因疫情期间口罩脱销,小王想购买一些口罩捐给社区医院和家里自用,便于1月31日在微信群中发了一条购买N95口罩的消息。


阿豪于当日加其为好友,自称有口罩出售。小王相信了阿豪的话,以12元/只的价格向其购买了100只N95口罩,并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后来阿豪称口罩断货提出退款,但到了2月1日中午,小王再次向阿豪询问退款事宜时,发现已被阿豪拉黑,甚至微信号也已经注销了,发现自己被骗。


依法严惩,从侦查到宣判仅6天


为深入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的精神,江干区公检法系统启动快侦快诉快判模式,采用刑事一体化协同办案系统移送电子卷宗,从严从快办结了本案。


2月7日,江干区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月11日,案件移送至江干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


2月12日,江干区法院利用远程审判系统公开审理并宣判本案。


从案件侦查到公开宣判仅历时6天,既做到从严从快判处不放纵犯罪,又确保查明事实并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并对潜在的利用疫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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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网络诈骗,邬某也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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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下午2点,萧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对被告人邬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杭州首例!20岁小伙微信假卖口罩诈骗多人,被判刑!

杭州首例!20岁小伙微信假卖口罩诈骗多人,被判刑!

杭州首例!20岁小伙微信假卖口罩诈骗多人,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27日至2月4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邬某利用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购买口罩的心理,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正规渠道现货口罩”“口罩有资质”等虚假信息,以支付定金、货款等名义,收取网友微信转账款,并在收款之后将其微信拉黑,共计骗得3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5640元。案发后,邬某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萧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全民共同抗击疫情的紧要关头,任何人都不应抱着贪财侥幸心理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这样的行为既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又对不起在前线拼搏战“疫”的医护人员和志愿者们的艰辛付出,更辜负了广大群众为抗击疫情尽一份力的拳拳爱心。


对于上述行为,法院绝不姑息,将从严从快惩处!


在此,法官也提醒民众:在做好疫情防护的同时,应当保持理性,不要盲目相信不法分子的不实信息,做好信息的甄别和财产的保护。


记者 林琳

内容综合杭州中院、江干法院、萧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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