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四類困難企業,今年虧損結轉年限延至8年

寧波四類困難企業,今年虧損結轉年限延至8年

寧波四類困難企業,今年虧損結轉年限延至8年

近日,財稅部門聯合發佈公告,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關鍵領域和重點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為幫助納稅人準確掌握和及時適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寧波市稅務局的工作人員根據稅務總局近期發佈的一系列公告、解讀及問答,對新出臺的支持疫情防控企業所得稅優惠熱點內容進行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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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重點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宁波四类困难企业,今年亏损结转年限延至8年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

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關企業發展,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三、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四、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五、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兩大熱點內容梳理:

一是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是,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具體來說,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有關稅收政策要點:

1.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2.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在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填報相關數據。

即:企業享受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預繳申報時應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填報相關情況;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填報相關情況。

3.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無需履行相關手續,按規定歸集和留存備查資料即可。

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固定資產記賬憑證、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三類資料。留存備查資料暫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規定執行。

關於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扶持政策需注意以下幾點:

1.這次政策規定的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企業可參考《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的行業分類標準進行判定。

2.困難行業企業享受此項政策的,2020年主營收入佔收入總額扣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後餘額的比例,應在50%(不含)以上。

3.適用該項政策時,納稅人應自行判斷是否屬於困難行業企業,且主營業務收入佔比符合要求。

2020年度發生虧損享受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政策的,應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以下簡稱《聲明》)。納稅人應在《聲明》填入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的具體行業三項信息,並對其符合政策規定、主營業務收入佔比符合要求、勾選的所屬困難行業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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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

宁波四类困难企业,今年亏损结转年限延至8年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相較於現行政策,為鼓勵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積極向疫情防控事業捐贈,儘快戰勝疫情,這次出臺的疫情捐贈所得稅政策主要有兩個方面的突破:

一是突破了比例限制。政策明確,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是突破了程序限制。考慮到疫情緊急,政策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大家關心的問題主要有: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原則上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按照會計核算相關規定,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已經全額列支,企業按實際會計利潤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在稅收上也實現了全額據實扣除。因此,

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就能享受到該政策。

那麼,企業享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要注意什麼?

根據9號公告規定,企業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時,凡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的,應及時要求對方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在票據中註明相關疫情防控捐贈事項。該捐贈票據由企業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凡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應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對方開具的捐贈接收函。

END

文字:周靜 編輯:諸新民 美編:周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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