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四类困难企业,今年亏损结转年限延至8年

宁波四类困难企业,今年亏损结转年限延至8年

宁波四类困难企业,今年亏损结转年限延至8年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为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宁波市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根据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一系列公告、解读及问答,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优惠热点内容进行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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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重点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四类困难企业,今年亏损结转年限延至8年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两大热点内容梳理:

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具体来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要点: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

即: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规定执行。

关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扶持政策需注意以下几点:

1.这次政策规定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2.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

3.适用该项政策时,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

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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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宁波四类困难企业,今年亏损结转年限延至8年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相较于现行政策,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突破:

一是突破了比例限制。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突破了程序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大家关心的问题主要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

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那么,企业享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要注意什么?

根据9号公告规定,企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END

文字:周静 编辑:诸新民 美编:周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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