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人事突然通知我被辭退了,我不同意,準備走仲裁程序需要哪些資料或證據?

Bleach1218


我說說我2018年的事情吧。我和同事因為私事發生爭執,我是女的,同事是男的,他動手打我了,我準備報警的,後又考慮到在公司。就算了……於是找領導處理此事,領導讓對方給我道歉,我不接受。最後鬧到HR那裡了,HR經理讓我去醫院檢查,醫療費對方出,他把我手機摔壞了,也把我的手機修好……後面我也就同意了。我因病休息了一個月,誰知,第二月剛來上班,我的主管找我談話,說要辭退我。當然,打我的那個男的已經被辭退了!我當時一臉懵,我問主管為什麼要辭退我?他說我做錯了事,不配在這裡上班。我說這件事上月HR經理不是已經處理好了嗎?為什麼事隔一月,又重新翻案處理?他說打我的那個男的主管休假回來了,要重新處理此事,他的主管已辭退了他,他的主管要求我的主管也重新處理此事。我問他現在是誰要辭退我?是你,還是老闆?還是HR?我的主管支支吾吾沒說明白。其實我心裡已經知道是主管要辭退我。我要求要去見老闆,他帶我去了,老闆聽到此事,說我聽到的版本怎麼和你現在講的不一樣,老闆要求重新調查此事!後來又重新調查了,我那會兒已經提前諮詢律師了,他們讓我簽字時,我給律師看了,律師說,別簽字,他們拿你沒轍!我沒簽,因為我發現上面寫的說辭對我不利!後來他們一直緊逼,我說我要拿著你們寫的東西出去一下,去勞動局問問。他們一聽,就藉故說有事要處理走了,後來HR把此事推脫給我們主管,我們主管說算了,扣你半年考核吧,我說,主管你也太狠了吧,半年哪,最後他又改一個月了,這事就這樣結束了!哎……現在想想,人一定要學會保護自己,否則哪天怎麼死的都不知道!當然,那次事件我也反省了很多


軒40097


以我的經歷說吧!當時公司效益不好已經拖欠半年工資和社保,老闆需要裁員,要求被裁員的我簽署一份離職申請書,很明顯這個所謂的申請書就是一道坑,我肯定是拒絕了。然後我拿著打卡記錄,工作證,工資條,之前的社保記錄,去勞動局稽查隊舉報,稽查隊的介入,公司簽下了一份拖欠工資的承諾書,但是後來並沒有履行。勞動稽查局要的去勞動仲裁委員會,開具了一份《不予受理通知書》,拿著這份通知書,七日內去中級法院起訴以《追討勞動報酬》案件起訴。。。經過一個多月法院的調查和發送開庭通知書,三個月後法院開庭,我沒有請律師,對方請了。對方提出質疑,認為我的證據裡蓋的公章是假的,是PS的,但是卻沒有證據,然後又說,是我欺騙財務人員,冒用了蓋章,法官要求財務人員出庭作證,並強調如果做偽證是要負法律責任,財務人員聽了後拒絕出庭。在我的充足證據下,我勝訴了。但是接下來又是三個多月的執行過程,這過程裡我每隔幾天就催促執行法官,法官後來要求公司負責人到執行局協商,但是負責人拒絕。第二天,我帶著法官去到公司地點,找到了公司負責人,現場查封和扣押,公司負責人才立馬支付履行款。


道夫Dolph


有著類似經歷的我來說說我的經歷和看法吧!!

2017年6—2019年2,在本地有一定名氣的餐飲連鎖公司從事總部辦公室及公司旗下十幾個門店的弱電運維工作,合同簽訂三年。每天的工作內容就是圍繞著辦公室及各個門店對所有弱電項目進行巡視及運維。連軸轉,比外賣送餐員都要忙。感覺自己勤勤懇懇任勞任怨,但是最終還是敵不過所謂“規則”,被離職。

在今年的二月份,單方面通知我因月內遲到次數超過10次(可找門店負責人確認外勤派工單),已違反公司考勤制度。要麼自己主動離職;要麼公司行政發文通報開除處理,沒有情面可講。

沒辦法,自己理虧,怨不得別人,只能主動離職,賠了一個月工資。

以上,就是我的離職經歷。

其實,事出必然有因。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是員工自身有問題,違背了公司的制度才會導致這樣。不然,都是打工的,人家公司人事何必冒著得罪人的風險來做事?

再說了,人家既然能開公司,沒有一定的關係和背景能行嗎?你能想到的,別人用人單位想不到?據理力爭,你就輸了。何必呢?

所以說,打工是沒有出路的,你做的再好做的再多也只是給他人做嫁衣而已。


溼地先森


別走仲裁,人家給你下套呢!因為你沒證據證明你是被辭退的,人家只是口頭說說而已,你去仲裁肯定敗訴,你現在屬於自己走,人家沒有白紙黑字寫辭退你啊!現在走仲裁頂多就是把基本工資幫你結清,比多給你一個月工資做補償還虧,人家在和你比智商呢!你正在上別人的套!嘿嘿!!!算你運氣好,遇上我,我教你,你百分百贏!

你現在去附近的勞動監察投訴,記住別去勞動仲裁,叫監察立案,他們會把你的工資和賠償幫你追回來,這樣就屬於勞動監察幫你和公司打官司,而且他們還會對你公司的違法因為做出行政處罰,你去仲裁就屬於你單身和公司鬥,要自己開庭自費處理,勞動監察會全權幫你處理,不需要你親自出馬!

到這個時候,不過我估計,你公司鬥不過還是繼續讓你回去上班,回去慢慢玩你,你不要回去,回去上班對你不利,有多大鬧多大,堅持是被辭退的,堅持叫他們寫賠償協議和離職證明,辭退可以領取失業金,因為你去投訴已經有證據證明是被辭退的,這樣你捉著他們的尾巴走,百分百贏,只是賠償多少的問題。


堅堅83249354


既然公司決定把你辭退,並且給了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從你的提問可以看出你也很意外,那就基本可以說明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了,你要求的四個月經濟補償金很合理,但是要少了。

我的建議:公司決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你就要要求公司出具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加蓋公章,拿到了這個你再去勞動局申請仲裁。我前面提到了你至少可以拿到四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裡我解釋一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向你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按半年計算支付半個月工資。我不太確定你是工作了兩年零幾個月了,但是至少可以再拿0.5個月工資,另外公司沒有提前通知你,你還可以再要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這樣計算下來你至少能夠得到5.5個月的工資。

仲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勞動合同》(這個最有效最能直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銀行流水(拿上你的工資卡到所在的銀行自助機上可以直接打印)、工作證、工服、工資表、考勤表、入職登記表等。以上材料(前三個最為重要)原件、複印件各一份。除此之外,還要你們公司的的工商登記資料,這個你可以憑身份證到工商部門查詢打印或者登陸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打印。帶上這些材料到勞動局填寫《仲裁申請書》,然後你們公司就會收到《開庭通知書》,接下來坐等開庭就可以了。

PS:可以再跟公司協商一下,如果公司能賠償你4.5月工資個人建議就算了,畢竟仲裁至少也要等到一個月後才有結果既浪費時間也浪費精力。可以關注我,不懂私信我。

希望我的回答能到幫到你,謝謝!!!


成成聊聊HR


兄弟,彆著急,讓人事拿出離職申請書叫你填寫再說!另外,先搞清楚屬於那種辭退,才能確定賠償金為多少!

個人的建議如下:

一、公司人事找你談話時,需要做些什麼?

一般來講,公司HR部門找你聊天,無非是三種情況:

一種是“上調”;一種是“下調”;一種是走人!

所以,你應該提前準備好錄音筆,手機錄音也可以!先偷偷地把當時的具體談話情況錄下來,請記住,這個才是走仲裁的最有力量的證據。

同時,在與人事聊天的時候,一定要問:我到底是什麼原因被辭退的?如果人事說不出一個子醜寅卯,那說明你這是被無理由辭退了!如果公司證據確鑿,你有過失、工作失誤、態度不積極等,那說明你被辭退是有理由的。

總之,跟公司人事聊天,需要確定兩樣東西:辭退是否有理由、公司的處理意見,同時必須錄音。

二、你應該被賠償多少呢?

這一點非常重要!賠償金額不對,才是你走仲裁途徑的理由!

你說在公司上班已經兩年多,這個比較含糊!兩年零三個月和兩年零六個月,賠償金是不一樣的,如果是有理由辭退你,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而按照N+1計算的話,前者賠償3.5個月工資,後者賠償4個月工資。如果是無理由辭退你,賠償金就是2N,前者賠償5個月工資,後者賠償6個月工資。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而公司人事的意見:只給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無論是哪一種賠償方法,公司的做法都違背了相反法律規定。所以,你需要走仲裁程序!

三、如果走仲裁,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和證據?

1、資料方面

1)雙方的信息材料,包括你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公司工商註冊信息。

2)授權委託書。如果需要找律師的話,這個委託書是需要的。

3)勞動仲裁申請書。可從當地社保局的官網下載。

2、相關證據

1、勞動合同複印件、原件。這一條非常重要。

2、上班打卡記錄。這一條也非常重要。

3、離職面談錄音,這一條更加重要。

4、離職申請表,這條非常非常重要。特別是離職申請表上的離職類型,必須認真看清楚:辭職、辭退。

四、筆者的建議

最好能跟公司協商,拿到自己該拿的賠償金就算了,也就是N+1而已,畢竟走法律程序太消耗時間和精力了!有時候還請律師,結果又付了律師費,自己也沒剩下多少錢!


陳權高級顧問


好好工作著突然被公司通知辭退,對員工來講是很難接受的一件事。如果公司方面積極調解,給予合理的補償,那咱們還稍有慰藉。但像題主說的這種情況,工作兩年多,被突然辭退,公司只給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的情況,是完全不合情理的,咱們要據理力爭,把自己應得的補償要回來,不能被公司隨意欺負。

一、按法律規定,公司給予的補償金應該是你6-7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7條對經濟補償金做出了以下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87條規定了: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題主你在公司工作了2年多,不知道2年多了幾個月,如果小於等於6個月,那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就按2.5年計算,如果大於6個月,那就按3年計算。而公司突然辭退你,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你雙倍經濟補償金的。再加上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所以要支付一個月的待通知金,加起來一共要給你6-7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才對。

二、走仲裁程序需要哪些資料

1、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這是最能證明你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東西),考勤表,工作證,廠牌,工資條、入職登記表、調薪通知單,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等等,你能提供多少就提供多少,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

2、你的身份證明和複印件。

3、公司的工商註冊信息資料。這個你可以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到工商部門去查詢和打印。

4、《授權委託書》。這個是你要委託別人幫你辦理才需提供,可以是律師或者家人朋友。

5、《勞動仲裁申請書》。這是要到勞動局去填寫的,要詳細寫明申請事項的事實緣由。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把這些資料提交上去,就已經完成了仲裁申請,接下來公司就會收到開庭信息,你就坐等相關部門通知參加開庭就好了。

一般勞動法會對勞動者傾斜,只要公司違反了勞動法,那員工都是一告一個準的,基本員工完勝,該拿回來的權益也能拿回來。但缺點一個就是耗時耗力,一年半載,跑動跑西的。二個就是可能請律師還得花不少錢。三個就是跟公司撕破臉了,一拍兩散,心眼壞一點的公司,可能在行業圈子通報你的事蹟,對你後續找工作可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響。

最好的辦法,還是跟公司好好協商,拿到你認為可以接受的賠償款就算了,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找到下個好東家,重新開始自己的職場路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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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念HR


你要提供證據,才能支持你的主張。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就你的情況來說:

你說公司突然解僱你,那麼請提供公司解僱你的通知書(要蓋公章)。拿到了這個解僱通知書,基本上可以確定公司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你是可以主張雙倍補償金的賠償的(兩年多一點的話就是2.5x2,一共5個月的工資)。你如果夠狠的話,你還可以主張公司的違法解僱無效,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正常支付你違法解除期間的工資。但這裡有個關鍵點,你必須要主動去公司打卡上班,公司肯定是以已經解僱你的理由不准你打卡上班,記得一定用手機拍下這個過程。有了這個視頻證據,再加上公司的解僱通知書,前面那兩個主張才能得到法官支持,這時想怎麼整公司都可以,不想折騰的話讓他賠5個月工資完事,你夠狠還夠蠻的話讓他賠償你自違法解僱那天算起到你開始繼續上班期間的正常工資(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並繼續上班到合同結束。

PS.我當年的情況跟你差不多,但我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賠償我工資,這過程雖然比較折騰費時,但最終法官支持了我的主張。於是,我繼續上班,公司並且賠償我六個月打官司期間的工資。然後我去上班了,公司又跟我玩花樣,給我發了一張因為公司訂單下降放我三個月長假的通知書,放假期間只發我最低基本工資,而且沒給我交社保。我見招拆招拿到放假通知書後索性就不上班了,在家玩了三個月,在這期間我向公司兩次寄信申請恢復工作的訴求(為了創造證據),並拍攝視頻證明公司產能並沒有降低。到第三個月假期結束的時候我便以公司不提供勞動條件、拖欠工資、未按規定為員工繳納社保這三個理由申請仲裁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於是第二個官司打了差不多八個月(這期間我已經到新公司上班了),我又贏了。公司補全我放長假期間工資,賠償我三個月的解除合同補償金。最後我通過法院強制執行拿到這些錢。總之這個過程很折騰,但解氣。我全程沒請律師,對方換了兩個律師還把人事經理開了。


Koan148406634


作為一個工作了十餘年的HR,我給你提點意見。首先闡明觀點,單位突然通知要辭退你,並且只給一個月的補償金,顯然是不合法的。而你需要做的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根據你在單位的工作時間,如果是兩年半以上的在做離職補償或者賠償的時候是按照三年計算的,不足兩年半的按照兩年半計算。然後我們繼續分析,單位這種單方面的辭退,並且辭退原因你沒有寫明,如果單位能夠找到辭退你的正當理由,比如你在職期間有嚴重違反單位相關的規定的,那麼單位主動發起辭退,可以按照你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乘以過去十二個月的評論收入,再加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也就是我們俗稱的N+1,其中N為你在單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單位不能找到辭退你的正當理由,或者辭退原因是單位的原因,那麼你可以主張2N的賠償。還有不明白的可以私信我。另外就是離職證明,單位在給於員工離職證明的時候,是不能在離職證明上對員工在職期間的工作表現進行評價的,否則就是違法。


杭州的王伯伯


從我作為一個HR的觀點來講,你工作兩年多用人單位只給一個月補償金的做法是最大失誤,這是你協商解除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最關鍵的一點證據,你需要在談判的過程中把這一點證據牢牢的掌握在手裡,可以通過談判過程中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等手段實現。

其次,你要弄清楚人事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類:①勞動者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②勞動者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③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或終止勞動合同。這三種不同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還是有較大的差別的。人事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且提出了一個月的補償金,而且還在進行協商就可以判斷你是屬於後兩種類型。下面就兩種方式分別予以解讀:

勞動者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的,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此外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要看人事是

書面通知你三十日後解除勞動合同還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三十日後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應支付你2.5個月或者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則應支付你2.5個月或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外加1個月的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無論是勞動者存在過錯性還是勞動者不存在過錯性,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滿足法定條件,履行法定的程序,若違法任何一項,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該依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已經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的,無需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若你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的話,你將得到5個月或6個月的經濟賠償金走經濟賠償金則不在有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

對於題主這種情況而言,建議你先進行協商談判,在談判過程中抓取、保存證據(用拍照、錄音等手段),特別是辭退你的理由以及只給一個月經濟補償金的理由,基本上只給一個月經濟補償金這一條就可以判定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了。談不攏再次談判的時候,這些固定證據就是你的有力武器了,有了這些證據基本上能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了。即使進行勞動仲裁時,你這也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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