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房東不免租減租,那我們可以不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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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能了,疫情當前,也許很多租客會在一段時間內工作受到影響暫時性沒有收入,但是說不定房東的主要收入也是靠收租,而且也沒人清楚房東的家庭情況,每個家庭都是不同的,我覺得靠收租就能夠發財致富的應該是少數,在這種特殊情況下,雖然國家也下發了相關文件但也只是建議,而非強制,所以這個還是要雙方協商溝通確定,願意免租的固然是心地善良,還有大多數不願意減免的也不能強行不交,這樣的話就是房客理虧了,不排除有的房東會拿出租房合同解決處理把事情搞大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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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是一樓小門市租金談好了都是按年交的,一年3萬2。19年的房租租客租房時就已經給完了。4月份就要交下一年的房租了,如果還繼續租的話我和媳婦商量了一下,覺得可以免他半個月或者一個月的房租。租客是做外賣的很辛苦,起早貪黑挺不容易,平時這位租客從不挑三揀四的,我們也比較省心。另外我們覺得做人做事不能光看錢,我們也希望他生意興隆多賺錢,這樣我們一來自己省心,二來也希望他可以長期租下去。尤其是這個時候更要體會人家的難處,總而言之免了是人情,不免也無可厚非,一切都將心比心吧!願疫情早日結束,儘快恢復正常的生活。


wo咯嘰ni


1,疫情屬於不可抗力,造成了租客沒法使用租賃的房屋,房東和租客都沒錯,所以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分擔損失。

2,因為房租糾紛網上能搜到九個案例,六個免租金,一個減租金,一個過時效,一個駁回。不考慮時效問題,87.5%的案例中要求減免房租的請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3,很多人偷換概念,因為房東要還貸,所以就不免房租。還貸跟租房無關,本質是房東自己買房子分期付款。如果租客交租金願意房東要還貸。那還完貸款的房子房東要給租客分一半麼?

講法律,講公平,講案例,房東在疫情期間減免房客租金是本分,疫情造成的損失不能由租客單方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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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可以不交啊,還可以讓房東補償你一下,基本上補償的金額是3個月的房租


王嚴sean


同樣作為一個租客,我想問你一個問題。如果你發獎金了,你會給房東加房租嗎?如果租的房子出現了安全隱患,不能住了,你會不會讓房東退錢?將心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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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按照合同執行,這個是原則。減免是情,不減免也不是不義。我認為雙方磋商,互相理解,換位思考,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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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裡一般都有一條,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執行,雙方協商解決。疫情算不算不可抗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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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租的個人房東的房子,這時候減免,你的生意好了,賺錢了,你給房東分錢嗎,國有資產減免房租國家給說法,個人的房子減免了,國家給補償嗎?

反過來講,沒有疫情情況下你經營的十分好,那房主是不是也有資格過來提出漲租金呀,這樣都會覺得不行,這是房東與租客情分層面的事,也要看自己經營和創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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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交房租是基於租賃合同,即當初跟房東有約定,每個月應繳納多少的租金,然後交租人可以使用房屋。

既然是合同就有情勢變更的可能,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生重大變化而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會顯失公平,因此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也就是說,合同成立以後,因與雙方當事人無關的原因,發生了社會環境的異常變動,在這種情況下造成當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損害,這個時候雙方當事人就應該重新協商,如果達不成協議,受損害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來解除合同、變更合同。

那麼何種情形才能適用情勢變更呢?

第一,應有情勢變更的事實,也就是合同賴以存在的客觀情況確實發生變化。

第二,情勢變更,須為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到相關的情勢變更,即表明其知道相關情勢變更所產生的風險,並甘願承擔,在這種情況下就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第三,情勢變更必須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歸責於當事人,則應由其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第四,情勢變更的事實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履行完畢之前。這是一個重要的時間要件。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發生情勢變更,就表明相關當事人已經認識到合同的基礎發生了變化,且對這個變化自願承擔風險。

第五,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條件,情勢發生變更後,如繼續維持合同效力,則會對當事人顯失公平。

疫情完全是雙方不可預見的客觀事件,且不可歸責於雙方。

如果想不交房租,首先應與房東重新協商,如果達不成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


小才說事


我覺得,得看是營業用還是居住用,用於營業減免一些還是有些情理的,但是用於居住那就沒有減免的道理了。因為好多行業政府不允許營業,造成的損失,有可能法律會支持雙方共同承擔,其實政府也應該給些幫助。用於居住的就不同了,沒有疫情你得住,有疫情你更得住,所以也就沒有減免的道理了,這個法律應該不會支持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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